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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指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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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协议编号: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协议业务指引甲方: 乙方: 20*年*月8 / 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协议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受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委托,本公司为资产管理产品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及推广机构提供电子协议的流转、保管及查询服务,为规范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协议业务运作,保护投资者及各方系统参加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业务规定,拟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子公司设立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产品、证券公

2、司或其子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电子协议,是指资产管理产品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资料文件。 第四条本公司集合计划电子协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协议系统”)利用网络与通讯技术,依据有关管理人委托为资产管理产品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及推广机构提供电子协议的流转、保管及查询服务。第二章 电子协议文本 第五条 管理人对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拟定有一份标准化电子协议文本,适用于所有参加该资产管理产品的当事人。 电子协议文本为标准化格式条款,商定

3、资产管理产品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不体现详细参加金额及协议编号。 电子协议文本由标准化电子协议、风险揭示书、说明书文本组建。其中,标准化电子协议应由管理人、托管人共同签字并加盖公章,风险揭示书、说明书文本应由管理人加盖公章。第六条 在资产管理产品正式发行前,管理人应按本公司规定的方式将上述电子协议文本上传至电子协议系统供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推广机构查阅。我公司对管理人上传的电子协议文本保留期限不少于年。 第七条资产管理产品由我公司担任份额登记机构的,其委托人可以依照本公司关于业务规定,登录本公司网站查阅其已签订电子协议的标准化文本内容、签署记录及其处理状态。第三

4、章 管理人 第八条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申请使用电子协议系统办理电子协议有关业务,应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使用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协议系统申请书(附件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其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电子协议业务测试报告;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本公司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的,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应以法人名义与本公司签订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协议服务协议,领取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后,方可办理电子协议有关业务。第九条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须妥善保管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

5、书。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作为管理人登录电子协议系统的身份证明,表明使用该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登录电子协议系统的操作行为均代表管理人行为。 第十条管理人应在每次资产管理产品正式发行前 3 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交电子协议基本信息登记表。 本公司如需管理人提供其他材料的,管理人应一并提供。 第十一条 本公司对管理人办理电子协议业务提交的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管理人应对其提供的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产品募集期及存续期,管理人应登录本公司电子协议系统,及时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处理:一是下载由推广机构上传的,待管理人核

6、对的资产管理产品委托人签署电子协议的有关电子数据,将其与管理人系统中的关于委托人交易申请数据进行核对,并将关于电子协议核对结果数据上传到本公司电子协议系统。二是直接在网站上对状态为“待核对”的电子协议数据直接在查询结果网页上进行确认处理。网页确认方式可以是逐笔进行,或对选中的记录进行批量确认,或对按查询条件查询到的所有记录进行所有确认。 第十三条本公司电子协议系统收到管理人成功上传的电子协议核对结果数据后,依照管理人不同的核对状态分别进行将来处理: (一)对于管理人核对通过的电子协议数据,本公司电子协议系统将其状态置为“管理人核对通过”,供托管人查询下载及核对;(二)对于管理人核对拒绝的电子协

7、议数据(管理人应该在备注中注明拒绝原因),本公司电子协议系统将其状态置为“管理人核对需补正”,供推广机构查询下载、核对补正。第十四条资产管理产品募集期及存续期,管理人应督促资产管理协议各方当事人及时履行电子协议数据的签署。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产品募集期及存续期,管理人可登录本公司电子协议系统,查询下载由其管理的有关资产管理产品已签署电子协议数据。第四章 托管人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产品托管人申请使用电子协议系统办理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协议有关业务,应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一)使用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协议系统申请书(附件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 (三)经办人有效

8、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其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电子协议业务测试报告;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本公司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的,资产管理产品托管人应以法人名义与本公司签订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协议服务协议,领取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后,方可办理电子协议有关业务。第十七条 托管人须妥善保管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作为托管人登录电子协议系统的身份证明,表明使用该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登录电子协议系统的操作行为均代表托管人行为。第十八条资产管理产品募集期及存续期,托管人应登录本公司电子协议系统,及时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9、进行处理:一是下载经管理人核对通过的,待托管人核对的电子协议的有关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后,将关于电子协议核对结果数据上传到本公司电子协议系统。二是直接在网站上对状态为“待核对”的电子协议数据直接在查询结果网页上进行确认处理。网页确认方式可以是逐笔进行,或对选中的记录进行批量确认,或对按查询条件查询到的所有记录进行所有确认。 第十九条 本公司电子协议系统收到托管人成功上传的电子协议核对结果数据后,依照托管人不同的核对状态分别进行将来处理: (一)对于托管人核对通过的电子协议数据,本公司电子协议系统将其状态置为“托管人核对通过”,协议签订履行;(二)对于托管人核对拒绝的电子协议数据(托管人应该在备注

10、中注明拒绝原因),本公司电子协议系统将其状态置为“托管人核对需补正”,供推广机构查询下载、核对补正。 对于状态为“托管人核对需补正”的电子协议数据,推广机构补正后,须重新将其上传到本公司电子协议系统,经管理人重新下载、核对通过后,再提供给托管人重新查询下载及核对。 第二十条资产管理产品募集期及存续期,托管人可登录本公司电子协议系统,查询下载由其托管的有关资产管理产品已签署电子协议数据。第五章 推广机构 第二十一条资产管理产品推广机构申请使用电子协议系统办理电子协议有关业务,应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使用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协议系统申请书(附件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加

11、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其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电子协议业务测试报告;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本公司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的,资产管理产品推广机构应以法人名义与本公司签订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协议服务协议,领取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后,方可办理电子协议有关业务。 第二十二条推广机构须妥善保管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作为推广机构登录电子协议系统的身份证明,表明使用该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登录电子协议系统的操作行为均代表推广机构行为。 第二十三条资产管理产品募集期及存续期,推广

12、机构应登录本公司电子协议系统,及时将资产管理产品委托人签署的电子协议数据上传至本公司电子协议系统。推广机构上传的电子协议数据信息应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号、投资者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个人/机构标志、资产管理产品代码、协议编号、推广机构代码、协议签署日期、协议签署时间、协议签署地点、协议签署途径、协议签署机器、操作网点编号等。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电子协议系统收到推广机构成功上传的电子协议数据后,将其状态置为“管理人待核对、托管人待核对”,供相应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查询下载及核对。第二十五条推广机构应登录本公司电子协议系统,及时查询下载因管理人、托管人核对拒绝而需推广机构核对补正的电子协议数据。推广

13、机构进行核对补正后,将补正后的电子协议数据重新上传至本公司电子协议系统,供管理人、托管人重新核对。第六章特殊业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资产管理产品募集期及存续期,管理人可以增加推广机构或变更资产管理产品名称及简称等电子协议基本信息,也可以对电子协议文本进行变更。 第二十七条资产管理产品募集期及存续期,管理人需要增加推广机构、或变更资产管理产品名称及简称的,应在每次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协议基本信息正式变更日前3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交电子协议基本信息登记表,依照本公司规定的方式对上述信息进行修改,并告知委托人。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产品募集期及存续期,对不存在未处理在途协议的电子协议文本,管理人可以依照本公司

14、规定的方式申请进行变更。 管理人应在每次资产管理产品正式变更日前3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交电子协议变更函,并依照本公司规定的方式将新版电子协议文本上传至电子协议系统。新版电子协议文本自管理人确认的新协议起始日期起生效,推广机构可于新协议起始日期零时起上传委托人签署新版电子协议的签署数据。管理人变更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协议文本的,应确保该次电子协议文本变更真实、合法、有效,并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情形。未适当履行告知义务的,管理人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有关责任和损失。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产品募集失败的,管理人应及时向我公司发送资产管理产品募集失败通知,依照本公司规定的方式在电子协议系统中进行募集失

15、败处理,并告知推广机构和委托人。资产管理产品在电子协议系统中的募集失败状态自系统确认起生效。资产管理产品已被确认募集失败的,推广机构不可再向本公司电子协议系统上传委托人签署的电子协议数据。 第三十条资产管理产品存续期,管理人可以在向我公司发送电子协议基本信息登记表后,依照本公司规定的方式在电子协议系统中进行清盘操作处理。资产管理产品在电子协议系统中的协议清盘状态自清盘日期起生效。 电子协议已被确认清盘的,推广机构不可再向本公司电子协议系统上传委托人签署的电子协议数据。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预测或无法监控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关于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仅用作于本公司受管理人委托办理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协议流转、保管及查询业务,资产管理产品其他有关业务由关于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协议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财富管理产品管理人委托本公司办理有关产品电子协议业务的,参照本指引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由本公司负责说明。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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