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xx年07月01日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3第一章 总则4第二章 组织职责4第三章 授权授信5第四章 业务受理与审批6第五章 信用证的开立8第六章 信用证的修改与撤销8第七章 单据的审核与处理9第八章 背对背信用证与循环信用证业务10第九章 业务监督与管理12第十章 收费管理12第十一章 附则13附件:13附件1.单位基本情况表14附件2.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15附件3.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中文版)17附件4.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协议19附件5.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总协议25附件6.信托收据31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
2、本行)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本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信用证,是指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开证银行(本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情况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承付,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承付,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本办法所指的承付,是指在即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的即期付款,在延期支付信用证项下作出的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在承兑信用证项下凭承兑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本办法所指的议付,是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前提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
3、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不以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及单据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办理的不包括备用信用证在内的进口跟单信用证业务(包括受理审批、开立、修改、撤销、单据的审核与处理环节)。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行包括但不限于经办业务的分行、支行、资金营运部、各类营销中心以及市场拓展部等机构。第五条 经批准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可在总行规定的权限内办理该项业务。超过权限的,报总行审批。第一章 组织职责第六条 董事会、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长、行长、授信审批委员会、主管行领导等有权审批人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审议、审批。第七
4、条 总行负责对经办行提交的单一进口信用证授信业务进行审查并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负责对经办行提交的综合授信业务中进口信用证业务进行专业性审查并出具专业性审查意见;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技术性审查;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出账前的专业审核。第八条 总行信贷审批部负责结合的专业审查意见,对包含进口信用证的综合授信业务进行审查,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九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结合的专业审查意见,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项下授信实施的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十条 总行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会计核算。第十一条 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相关合同、协议文本的法律事项审查。第十二条 总行负责进口信用
5、证业务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经办行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营销、宣传及受理工作;负责业务前期尽职调查、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的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负责落实授信条件和业务办理;负责进口信用证付汇的催收和款项划付;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贷后管理。第二章 授权授信第十四条 进口信用证业务的业务准入、保证金、担保、授权和授信等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和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对于同一交易合同项下的进口信用证业务原则上不得拆分审批和开立。第三章 业务受理与审批第十六条 在本行申请开证的客户,除须符合本行一般授信要求及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一) 具有进出口业务
6、经营权;(二) 在当地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或提供进口付汇登记表);(三) 服务贸易项下开证的客户应具备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规定的付汇资格。第十七条 在本行申请开证的客户,除信贷审查须提供的基础资料外,还需向本行提交下列材料:(一)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出口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商务部颁发的相关备案表等复印件,并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建立国际业务客户基本信息档案(限于首次在本行办理开证的客户);(二)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附件2和附件3)和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协议(附件4)或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总协议(附件5);(三) 进口合同(转口贸易项下,应同时提交进口和
7、出口合同);(四) 代理进口协议(代理进口业务方式下);(五) 进口付汇登记表(如需);(六) 本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 受理进口信用证业务,应严格审查,并遵循以下要求:(一) 进口信用证业务应符合国家及本行相关规定。(二) 进口信用证业务须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开证金额与付款期限符合正常的贸易需求,禁止开立无贸易背景的融资性跟单信用证。(三) 对于办理服务贸易项下的进口开证业务、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有关的进口开证业务、转口贸易、深加工结转和异地开证业务,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相关凭证和材料。(四) 代理进口方式下的开证业务,应审核开证申请人的代理进口权,并要求其提交代理进口协议
8、。对无代理进口权的企业,不得为其办理代理进口方式下的开证业务。(五) 进口信用证项下付汇需经外管局事先备案的,应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交进口付汇登记表。第十九条 受理进口信用证业务,应按下列要求审查开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一) 开证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协议或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总协议、进口合同等有关材料表面一致,如需对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协议或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总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需经总行法律事务部审核认可;(二) 开证申请书要按本行统一格式填写,内容必须完整、清楚、合理,并符合国际惯例和本行要求;(三) 开证申请人在申请书上必须加盖预留印鉴,分页打印的申请书,应
9、加盖骑缝章。第二十条 对于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开证业务,要严格审查进出口合同间的一致性和匹配性。对于贸易双方合作时间不足一年,或信用证期限超过90天或上下游客户所在地政局不稳、受经济制裁的,要审慎办理,原则上须落实全额、有效、可靠担保。第二十一条 有溢短装条款的进口开证,开证授信额度的使用,保证金担保的落实以溢装金额为标准。第二十二条 开证前应按照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确定保证金收取比例。开证保证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保证金所存币种与信用证币种为不同货币时,应考虑到两种货币的国际市场汇率浮动因素,酌情加收保证金,以控制该信用证项下的付汇风险。第四章 信用证的开立第二十三条 在开出信用证前,总行
10、单证中心经办人员应对开证申请书中的相应条款进行认真审核,明确本行所承担的责任,保证开出的信用证条款合理、内容完整。第二十四条 信用证条款应符合以下要求:(一) 应与开证申请书中的相应条款保持一致;(二) 信用证应明确寄单要求和清晰注明收单的详细地址。第二十五条 开立可保兑信用证应选择与本行合作良好的代理行作为保兑行。第二十六条 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应选择与本行合作良好的代理行作为通知行和转让行。第二十七条 不得开立带有主动借记总行账户条款和含有电索总行账户行条款的信用证。第五章 信用证的修改与撤销第二十八条 信用证修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信用证修改申请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并能准确、清晰地表述修改
11、后的内容、条款与词句;(二) 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上的印章应与开证申请书上的印章保持一致。第二十九条 对变更受益人等涉及贸易背景修改的,还应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交经修改的进口合同或补充协议,并重新审核贸易背景。第三十条 对超过有效期180天以上的信用证(远期承兑未付信用证除外)应做注销处理,对已注销的信用证不得再延长有效期。第三十一条 信用证在有效期内的撤销,如开证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本行应去电向原通知行发出撤证通知,在得到通知行证实受益人同意撤销信用证的回电后,原信用证方可撤销。如受益人明确提出撤证要求,本行应在征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后,向原通知行发出信用证撤销证实通知,原信用证方可撤销。
12、第三十二条 单证中心经办人员确认信用证注销或撤销后,已收取的保证金余额方可退还给开证申请人。第六章 单据的审核与处理第三十三条 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本行应遵循国际惯例,按照“单内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和“表面相符”的原则对来单进行严谨、认真、慎重审核。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本行应在最长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承付手续,不得无理迟付或拒付。第三十五条 对有不符点的单据,总行单证中心经办人员须保管好全套单据,本行有权独立决定是否接受单据。总行单证中心经办人员可将不符点提示申请人是否接受。申请人在本行提示的期限内明确作出拒付或承付要求的,则按照申请人指示办理;如申请人在本行
13、提示的期限内未作答复,总行单证中心经办人员必须按国际惯例在收单后第五个工作日发出拒付通知。第三十六条 远期信用证的承诺付款日或承兑到期日应避开我国和清算地的法定假日或公共假日。第三十七条 远期信用证承兑时,应要求客户提交信托收据(附件6),低风险开立远期信用证的客户可不受此条限制。第三十八条 已办理提货担保或提单背书业务的,即使单据有不符点,也不得对外拒付。但提货担保项下未按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正本货权凭证的除外。第七章 背对背信用证与循环信用证业务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背对背信用证业务,是指本行凭客户提供的、以本行为通知行的正本信用证(以下称“原证”,MASTER L/C)对外开立以该证为基础
14、的独立的信用证(以下称“背对证”,BACK TO BACK L/C)。(一) 开立背对证应比照进口信用证业务的授权授信管理、保证金收取及担保规定,原则上不得以原证作为新开信用证的付款保证;(二) 开出背对证前应对开证申请人资信状况、贸易背景及信用证条款等进行严格审查;(三) 背对证的开立、修改、撤销、注销、来单的审核、承付均比照进口信用证办理;(四) 对原证条款的要求: 1 原证必须是以本行为通知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且不能在他行议付;2 不得为转让信用证;3 信用证条款简明合理,条款中无非单据化条款或软条款,不含受益人在开立背对证时无法提供的单据;4 开证行保证付款责任明确;5 不含其他本行认
15、定属于风险的因素。(五) 背对证开证条款要求:1 背对证有效期到期地点为本行;2 背对证有效期至少早于原证有效期15天;3 背对证货物与原证货物一致;4 背对证不接受电索;5 背对证单据条款与原证匹配,最迟装运期、交单期不得晚于原证最迟装运期和交单期,并要求将单据一次性送达本行。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业务是指本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出可循环的进口信用证。可循环信用证按照金额是否可以累计,分为可累计循环信用证和不可累计循环信用证;按照是否自动循环,分为可自动循环信用证和非自动循环信用证。(一) 开立循环信用证应比照进口信用证业务办理。开立可自动循环的信用证时
16、,应按循环的总次数和累计金额进行审批并扣减授信额度或收取保证金;开立非自动循环信用证时,在每次发出通知前,要按当次通知循环的金额进行审批并扣减授信额度或计收保证金;(二) 循环信用证的修改、撤销、注销,以及来单的审核、承付均比照进口信用证办理;(三) 自动循环信用证的手续费在开立时按累计金额收取;非自动循环信用证在开立时按单次循环金额收取单次手续费,通知循环时按当次循环金额收取手续费。第八章 业务监督与管理第四十一条 信用证开出后,经办行应对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以及保证金的汇率风险等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在付款到期日前客户经理应通知并督促开证申请人将付汇资金划入本行。如发现异常,应
17、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同时书面报送总行、风险管理部等部门。第四十二条 信用证垫款的处理。如发生垫款,按本行现行要求使用垫款科目核算。经办行必须在发生垫款后第二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总行、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在报送材料中,经办行应说明发生垫款的原因以及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并负责垫款的跟踪和催收工作。第四十三条 进口信用证业务项下档案管理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经办行应按规定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总行。第四十五条 进口信用证业务如发生以下情况,经办行要立即报告总行、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一) 发生严重越权违规违纪行为;(二) 发生业务纠纷或案件;(三) 无论何种
18、原因,对外付款逾期10个工作日(含)以上;(四) 信用证被法院止付;(五) 其他应当上报的重要事项。第九章 收费管理第四十六条 进口信用证业务手续费须按总行相关收费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进口信用证各项手续费的收取应按照如下原则执行:开立信用证应在开证时收取开证费用;信用证修改应在修改时收取修改手续费;信用证对外付汇应在付汇时收取审单费、偿付费或不符点费;信用证对外承兑应在承兑时收取承兑费;按约定期限付款的,融资期间可免收承兑费;对外拒付应在退单时收取退单手续费;信用证在有效期内撤销应在撤证时收取信用证撤证费。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
19、之日起实施。附件:1.单位基本情况表2.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英文版)3.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中文版)4.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协议5.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总协议6.信托收据附件1.单位基本情况表单位基本情况表请选择: 单位基本情况表新建 单位基本情况表变更 单位基本情况表停用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住所营业场所名称及代码 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外方投资者国别(地区)名称及代码国别1: 国别2: 国别3: 国别4: 国别5: 经济类型代码所属行业属性代码是否特殊经济区内企业 是 否 所属外汇局代码特殊经济区企业类型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 保税物流中心B型 保税物流园区 钻石交易所 保税
20、港区综合保税区 跨境工业园区 保税物流中心A型出口监管仓库 进口保税仓库 其它申报方式:纸质申报(选择本方式后仅可通过银行柜台填写纸质凭证来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开通网上申报(选择本方式后可通过互联网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或通过银行柜台进行纸质申报)关闭网上申报(已开通网上申报的客户如需关闭网上申报功能应选择本项)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用Email地址 备注 经办行名称 机构联系人 机构联系电话 机构传真号码 机构经办人员签章: 银行签章:附件2.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TO:
21、BANK OF ZHENGZHOU CO.,LTD. BRANCH Date: Please establish by SWIFT brief cable airmail an Irrevocable Credit as follows: Advising Bank: (to be left for bank to fill in)(20)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No.(31D) Expiry Date and place (50)Applicant: (Full name & detailed address)(59)Beneficiary: (Ful
22、l name & detailed address)(32B)Currency code, Amount (In words and figures)(39A)Quantity and Credit amount tolerance_%(41A)Credit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Issuing Bank other (pl. Indicate) By Negotiation Acceptance Sight Payment Deferred payment at _(42C) Draft at _for _% of invoice value(42A) Draw o
23、n _(43P) Partial shipment allowed not allowed(43T) Transshipment allowed not allowed(44A) Loading on board from(44B) for transportation to (44E) Port of Loading(44F) Port of Discharge(44C) Latest shipment date (45A) Description of goods or servicesPrice term:Packing:(46A) Documents required: (marked
24、 with X)(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_ indicating L/C No. and Contract No.( )_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 “ freight_ ” notifying Applicant ( )Air Waybills showing “freight to collect prepaid” indicating freight amount and consigned to A
25、pplicant Issuing Bank ( )Forwarding agents Cargo Receipt ( )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 in_ for_ % of the invoice value showing claims payable in China mainland in currency of the draft. blank endorsed, covering ( Ocean Marine Transportation Air Transportation Over Land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W
26、ar Risks, including_ as per_ Clause.( )Packing List / Weight Memo in_ indicating quantity / gross and net weights of each package and packing conditions as called for by the L/C.( )Certificate of Quantity / Weight in _ .( )Certificate of Quality in_ issued by Beneficiary public recognized surveyor m
27、anufacturer.( )Beneficiarys certified copy of fax / telex dispatched to the applicant within_hours after shipment advising name of vessel B/L No. Flight No. Wagon No. Shipping date contract No. L/C No., Commodity, quantity, weight and value of shipment.(47A) Additional conditions: (Marked with X)( )
28、 Documents issued earlier than L/C issuing date are not acceptable.( ) All documents to be forwarded in one cover,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The remaining _% of invoice value .( ) Third party as shipper is is not acceptable.OUR BANK PROCESS TRANSAC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LOCAL AND INTERNATIONAL LA
29、WS AND REGULATIONS, AND RESERVE THE RIGHT TO COMPLY WITH FOREIGN SANCTIONS AS WELL. CONSEQUENTLY DOCUMENTS ISSUED BY OR SHOWING ANY INVOLVEMENT OF PARTIES SANCTIONED BY ANY COMPETENT AUTHORITY OR CONTAINED ANY INFORMATION THEREON MIGHT NOT BE PROCESSED BY OUR BANK AT OUR SOLE DISCRETION AND WITHOUT
30、ANY LIABILITY ON OUR PART.(71B) All banking charges and interest if any outside opening bank are for account of beneficiary other (pl. Indicate)(48)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within_ days after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transport document(s)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e credit以上位置如果不够用请用附页说明开证申请人
31、(授权印鉴) :联系人: 电话:附件3.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中文版)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中文版)APPLICATION FOR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日期请通过 SWIFT 电报(简电) 航空邮件方式开立如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通知行:(银行填写) (20)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号码:(31D) 到期日和到期地:(50)申请人:(全称及详细地址)(59)受益人:(全称及详细地址)(32B)开证币种及金额:(大小写)(39A)数量及信用证金额溢短装比例: %(41A) 信用证由 任何银行 开证行 议付 承兑 即期付
32、款 迟期付款,付款日 (42C) 汇票付款日期(期限) ,发票金额的 %(42A) 受票人(付款人) (43P) 分批装运 允许 不允许(43T) 转运 允许 不允许(44A) 接管地/发送地/接货地(44B) 最终目的地/目的地/交货地(44E) 装货港/起飞机场(44F) 卸货港/目的机场(44C) 最迟装船日(45A) 货物或服务描述价格条款:包装:(46A) 单据条件: (用“X”标记)( ) 经签署的商业发票_份,发票上标明信用证及合同号码。( ) _套清洁已装船提单指示抬头(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标明运费 通知 申请人 其他(请注明)。( ) 空运单据表明“运费待付/已付”及运费金额
33、,收货人为 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 ) 运输行的货物收据 ( ) 保险单/保险证明 份,涵盖 _ % 发票金额并以汇票币种注明索赔在中国支付,空白背书,覆盖 海运运输 空运 全程,承保一切险,战争险,包括 根据_条款。( ) 装箱单/重量单_份,标明信用证要求的数量/每个包装的毛重和净重以及包装条件。( ) 数量/重量检验证明_份。( ) 质量检验证明_份,由 受益人 公共认可的检验商制造商出具( ) 受益人应在装运后 小时内以证明的传真/电传通知申请人 船名 提单号 航班号 货车号 装运日 合同号 信用证号 商品数量 重量 货物价值(47A) 附件条件:(用“X”标注)( ) 信用证开证日前
34、签发的单据不可接受。( )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单据应一次寄出。( ) 剩余 %发票金额 。( ) 第三方单据 接受 不接受。 (71B) 所有开证行以外的银行费用和利息由 受益人 其他(请注明)(48) 单据应在运输单据签发后 日内且本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注:本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中文版)仅做银行内部参考使用,客户不必填写。附件4.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协议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协议(单笔) 合同编号: 特别提示:本协议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
35、分注意。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住所(地址): 负责人: 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乙方按照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的内容,向甲方申请开立进口信用证(编号: ,金额: ,付款期限: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 乙方承诺:1.依照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该信用证项下一切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2.遵守国家有关外贸和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尊重甲方有关业务审查和操作规定,及时向甲方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文件。3.对于本笔开证业务,如甲方要求存入保证金,乙方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甲方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账号: )中
36、直接转存入保证金账户。保证金为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质押担保,甲方有权对保证金账户进行监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动用保证金。信用证到期对外付款时甲方有权直接划转保证金。4.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其他相应担保。所提供担保为最高额担保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名称和编号分别为: (编号: )第二条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信用证的通知行、议付行及委托其他银行处理有关业务。第三条 甲方对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具有独立认定权。如甲方认定单据相符,或单据虽然存在不符点但乙方已以书面方式表示接受单据,或已将此信用证项下货物提取,乙方保证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该信用证项下款项。一旦甲方
37、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甲方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甲方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信用证的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信用证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的,乙方不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拒付。第四条 如乙方未及时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银行系统内所有账户中扣付。扣划币种与信用证币种不一致的,按扣划日甲方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划日至支付日(甲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信用证币种并向受益人实际支付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第五条 如因乙方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甲方垫付资金,乙方承认甲方所付资金之本息,并按
38、甲方要求履行清偿责任,甲方有权对所垫付的资金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年利率 。第六条 在乙方未付清信用证项下全额款项前,该信用证项下单据所有权及/或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所有权属于甲方。双方在此确认:信用证项下货物的风险始终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甲方开立的信用证独立于任何贸易合同。如此笔信用证涉及的贸易合同出现任何纠纷或欺诈事由,乙方将首先征求甲方意见并在遵循有关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予以解决,一旦此笔信用证项下有关当事人已对外承兑、确认支付或已经付款,乙方保证不以贸易欺诈或其他事由为依据拒绝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第八条 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以英文填写。因乙方中文填写而产生的翻译错误及/或因申请书字迹
39、不清或词意含糊引起的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第九条 信用证项下往来函电、单据等在电讯或邮递过程中发生遗失、延误、错漏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第十条 甲方开出信用证及/或发出信用证修改书后,应将信用证副本及/或修改书副本送乙方核对,如有不符之处,乙方须在接到副本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如甲方在上述时间内未接到乙方的通知,视为乙方接受该信用证副本及/或修改书副本。第十一条 本协议中所称信用证项下款项包括支付信用证项下货款(含信用证修改后增加额及/或国外溢装增加额、汇率变动需增加的付款金额)、利息、银行费用以及弥补甲方因该信用证而承担赔偿责任所需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含相
40、关诉讼、律师费等追索费用)。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乙方提供信用证开证、修改、承兑、延期付款承诺、开证行审单、偿付、不符点处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退单、效期内注销等服务的,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制定并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信用证开证、修改、承兑、延期付款承诺、开证行审单、偿付、不符点处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退单、效期内注销等服务费用以及经乙方同意承担并由甲方代收的国外银行费用(统称“银行费用”)。第十二条 除非另有申明或约定,乙方有关本信用证项下所有文件如加盖乙方公章或业务章,均视为乙方有效授权,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第十三条 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1、。第十四条 乙方发生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纠纷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造成责任事故以及被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或处罚等,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要求乙方增加保证金或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反担保;3.暂停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项下的资金支付;4.以信用证金额为限对乙方在甲方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冻结/止付,冻结/止付资金转作乙方保证金;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约定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
42、十五条 甲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有权从乙方在甲方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乙方保证不提出异议并放弃抗辩。扣划款项与本协议币种不一致的,按扣划日甲方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划日至清偿日(甲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本协议币种并实际清偿乙方债务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第十六条 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和乙方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也有权为本协议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乙方的相关信息。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其解释。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1.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