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非标准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并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非标准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以下简称“非标资产证券化”),根据《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暂行管理办法》、《银行结构性融资业务暂行管理办法》、《银行结构性融资业务后续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南
(以下简称“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的非标资产证券化,是指以我行存量的非标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将其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以下简称“SPV”), 以基础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风险隔离、现金流重组和内、外部信用增级安排等措施,通过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定向发行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发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份额、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集合信托份额等相应权益凭证的方式募集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本息的创新型结构性融资业务模式。
本指南所称 SPV,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设立的集合信托计划、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三条 本行投资决策委员会(简下简称“投委会”)为非标资产证券化的审批机构。
第四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为非标资产证券化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修订本指南,牵头组织、协调、经办项目实施、发行及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总行鑫合金融家俱乐部秘书处办公室(以下简称“鑫合秘书处”)为本业务的销售部门,主要负责对各类合格投资者的推广、销售等工作。
第六条 总行金融同业部为全行同业资产的管理部门。各分行为非标资产证券化的发起、基础资产提供、基础资产服务、风险管理、档案管理的具体操作单位。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七条 本业务过程主要包括基础资产入池、项目实施、发行销售、后续管理等步骤。
第八条 非标资产证券化原则上每季度操作1期,每期操作期间为2个月左右。各期项目时间窗口安排如下:
(一) 上季度末月20日前:分行上报拟证券化基础资产,填报
《银行非标资产证券化拟入池资产清单》(见附录);
(二) 上季度末月下旬:总行投资银行部与分行协商确定入池资产,确定发行规模;
(三) 每季度第 1 个月:确定项目的交易结构、中介机构选定等事项,完成项目的资产尽职调查、影子评级等工作;
(四) 每季度第 2 个月上、中旬:完成项目的方案设计、信用评级、交易文件定稿等工作,开始对投资者的推广工作;
(五) 每季度第 2 个月下旬:完成项目的销售、交易文件签署、资金募集、资产交割等工作。
第四章 成本构成
第九条 非标资产证券化以基础资产的投资收益作为总成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具体分配:
(一) 中介机构费用:主要包括 SPV 费用、托管费、律师费、评级费、会计师费;
(二) 投资者收益:包括优先级、劣后级产品的投资者收益;
(三) 资产管理服务费:分行收取,作为分行中间业务收入。
第五章 基础资产入池
第十条 各经办分行作为业务发起机构,遵循自愿原则,按照总行投资银行部规定的项目时间安排、基础资产入池标准、文本格式要求同时向总行投资银行部、金融同业部申报拟入池资产清单。
第十一条 基础资产除了本指南第二条的要求以外,还需满足下列标准:
(一) 原合同无禁止转让或出售条款;
(二) 不包含涉及军工或国家机密类资产;
(三) 现阶段融资人不在银监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内;
(四) 房地产类资产项目及融资人要符合“四三二”标准 房地产项目“四三二”标准,是银监会针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贷款的要求,四是指开发商进行信托融资前要拿到《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四证;三是指地产商必须至少投入30%的自有资金;二是指开发商必须有国家二级资质。
;
(五) 不涉及未决的诉讼或仲裁;
(六) 不涉及最高额保证;
(七) 剩余期限在8到36个月之间;
(八) 单笔资产年化收益率不低于6.5% 现阶段按此利率执行,后期将视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
(九) 已上报的基础资产分行不得再自行转让。
第十二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金融同业部对分行申报的基础资产经过筛选、会商后共同最终确定入池资产及入池价格,并书面通知分行。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向投委会申报业务模式及发行规模,审批通过后,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各经办分行根据总行投资银行部发送的基础资产尽职调查材料清单及内容、格式、时限等方面的要求整理或向相关融资人索取,并按时、按质、按量提供。
第十五条 对各中介服务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提出的材料补充要求,各经办分行应及时整理或向相关融资人索取并按时、按质、按量提供。
第十六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项目方案设计的整体工作,并协调外部中介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信用评级结论、分层结构、发行方案、会计意见、法律意见等进行认定、磋商,必要时向总行相关部门通报并征询意见及建议。
第七章 发行销售
第十七条 鑫合秘书处主要负责项目的发行、销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各类合格投资者的推广、询价、定价、销售、统计、签署认购协议等工作。原则上优先级产品可对外部合格投资者销售、劣后级产品可由本行理财资金通过投资方式对接。
第八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存续期间,各经办分行应当按照《银行结构性融资业务后续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入池基础资产进行存续期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使用监管、跟踪调查、本息偿付安排、风险事项排查、监督检查等事项。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指南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未尽事宜,参照《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银行非标资产证券化项目拟入池资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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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合规制度汇编
附录:
银行非标资产证券化项目拟入池资产清单
原始融资人名称
合同
类型
合同
编号
合同总金额
(元)
合同余额
(元)
合同利率
(%)
固定/ 浮动利
率
利率调整方
式
结息方
式
合同借款期间起始日
合同借款期间到期日
合同期限(单位:
月)
剩余期限(单位:
月)
本金偿还方
式
还款日
期
还款金
额
担保方
式
保证人名
称
担保金
额
行
业
所属
省市
所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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