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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暂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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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暂行)第一章摇 总则第一条摇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以及中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摇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 直属单位、 成员单位及其所控制的单位 (以下统称单位)。第二章摇 会计人员管理第三条摇 会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会计岗位上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第四条摇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五条摇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任职条件。(一) 坚持原则、 廉洁奉公;(二)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会计准则, 掌握会计

2、制度, 遵守会计职业道德;(三) 具有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四) 具有财经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五) 身体健康, 能胜任本职工作;第六条摇 单位应当依规定程序聘用会计人员。(一) 单位总会计师、 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按照集团公司干部管理权限和财务管理基本规范的规定执行;(二) 一般会计人员由财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选聘。第七条摇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 严谨的工作作风, 严守工作纪律, 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第八条摇 单位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与培训。(一)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并自觉学习会计及相

3、关专业知识;(二) 单位应当支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鼓励进行其他形式的教育和培训。22 第九条摇 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奖惩制度。(一) 对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 给予表彰;(二) 对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 应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 情节严重的, 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三章会计核算基本要求第十条摇 单位应当按照集团公司统一会计核算办法, 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 进行确认和计量, 填制会计凭证, 登记会计账簿, 编制财务报告等; 不得以虚假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不得设置账外账。下列交易或事项, 应当办理会计手续, 进行会计核算:(一) 款

4、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 财物的收发、 增减和使用;(三)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 资本、 基金的增减;(五) 收入、 支出、 费用、 成本的计算;(六)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 需要办理会计手续、 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摇 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第十二条摇 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但是编报的财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十三条摇 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不得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及其

5、他会计资料, 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第十四条摇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交易或事项, 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对不真实、 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 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 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并要求按照规定更正、 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 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 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 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 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

6、编制。第十五条摇 会计账簿登记, 应当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并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 明细账、 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 缺号、 跳行的,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23 中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汇编的方法更正, 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更正处盖章。总账、 明细账、 各类凭证、 报表应当定期打印; 现金、 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当天打印,并与存库现金核对无误。第十六条摇 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 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 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

7、、 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 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 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第十七条摇 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前后各期应当一致, 不得随意变更; 确有必要变更的, 经集团公司批准后, 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 并将变更的原因、 情况及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第十八条摇 单位提供的担保、 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 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 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第十九条摇 财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并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 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或内部审计机构审

8、计的,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报告一并提供。第二十条摇 财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 总会计师 (财务负责人) 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对财务报告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摇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第二十二条摇 单位对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 妥善保管。第二十三条摇 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符合集团公司的相关要求。第四章会 计 监 督第二十四条摇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并符合下列要求:(一)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 经办人员、 财物保管人员的职

9、责权限应当明确, 并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二) 出纳人员不得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三) 应当明确重大对外投资、 资产处置、 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程序;(四) 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 期限和组织程序;(五) 应当明确财务稽核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第二十五条摇 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 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第二十六条摇 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 款项及有关资

10、料不相符的, 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 应当及时处理; 无权处理的, 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 请求查明原因, 做出处理。24 中集团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暂行)第二十七条摇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 有权检举。 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 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 无权处理的, 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第二十八条摇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 须经审计的单位, 应当向审计机构如实提供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内部审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不

11、当的审计报告。第二十九条摇 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五章会计工作交接管理第三十条摇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 应当将本人所经管的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 不得调动或者离职。第三十一条摇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 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 已经受理的交易或事项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 应当填制完毕;(二) 尚未登记的账目, 应当登记完毕;(三)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 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四) 编制移交清册, 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 印章、 现金有价证券、 支

12、票簿、 发票、 文件、 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第三十二条摇 财务信息化岗位人员移交工作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财务软件及密码、存储介质及有关资料、 实物等内容。 接替人员应按要求及时更改密码。第三十三条摇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 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三十四条摇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应当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财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 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必要时要有董事会派人监交。第三十五条摇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 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一) 现金、 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 有价证

13、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 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二) 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 必须查清原因, 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由移交人员负责。(三)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如不一致, 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调节相符;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 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 与实物核对相符, 或者与往来单位、 个人核对清楚。(四)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 印章和其他实物等, 必须交接清楚; 移交人员从事财务信息化工作的, 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五) 会

14、计人员办理移交时, 除必须按本暂行办法明确的交接主要内容填制会计工作移25 中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汇编交清册逐项移交外, 还应将工作情况向接替人员作详细介绍。 接替人员应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点收, 并记录有关情况介绍的内容。第三十六条摇 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 还应当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 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人员的情况等, 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未了事项, 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第三十七条摇 交接完毕后, 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单位名称、 交接日期、 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与姓名、 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

15、填制一式三份, 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存档一份。第三十八条摇 接替人员应当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不得自行另立新账。第三十九条摇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 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 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 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四十条摇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第六章会计档案管理第四十一条摇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财务资料, 具体包括:(一) 会计凭证类: 包括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汇总

16、凭证、 其他会计凭证。(二) 会计账簿类: 包括总账、 明细账、 日记账、 固定资产卡片、 辅助账簿、 其他会计账簿。(三) 财务报告类: 包括月度、 年度财务报告 (决算) 及主要财务指标快报的会计报表、 附表、 附注及文字说明, 其他财务报告。(四) 财务信息化会计档案类: 包括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以及财务软件、 存储介质。(五) 其他类会计档案: 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银行对账单、 年度财务预算、 纳税申报表及其他应当保存的财务资料, 包括合同、 对外投资资料、 应收款项询证函, 以及财务移交清册,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第四十二条摇 会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

17、原则, 确保档案的完整、 系统、 安全和有效利用。(一)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 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 整理立卷, 装订成册, 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二) 会计档案由会计机构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第四十三条摇 会计档案的归集。(一) 会计人员按档案资料形成周期, 将各自岗位形成的全部财务资料收集、 整理、 分类。(二) 会计凭证分月, 会计账簿分年, 会计报表分月、 年, 其他文件资料按年, 按规定时间移交给会计档案管理员检查验收, 并在 会计档案资料移交登记簿 上签字。26 中集团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暂行)(三) 财务信息化形成的会计档案采用光盘介质保存并做好备份

18、, 年度终了应当移交给会计档案管理员保存。 用于存档的光盘应有系统管理员和财务负责人签字。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随着信息技术的升级更新备份, 提高不同时期数据的兼容性和数据处理的方便性, 保证更新后的系统能解读在旧系统条件下生成的文档资料。第四十四条摇 会计档案的整理。(一) 会计凭证按月按统一编号顺序装订成册 (以适当凭证数量为一册), 装上封页,注明册数、 凭证编号、 年、 月、 日期。(二) 会计账簿按年归集。 现金日记账应一年一本。(三) 总账、 明细账应当打印出纸质会计档案, 并分类装订成册, 装上扉页。(四) 其他会计资料的整理。 视数量情况合并装订或分类装订。第四十五条摇 会计档案的

19、保管。(一) 会计档案保管员根据整理后的档案资料, 按不同保管要求, 分类标识, 分别上架, 分年份、 月份次序存放、 保管。(二)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 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 3 年、 5 年、 10年、 15 年、 25 年 5 类。(三)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四) 本规范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在具体实施时, 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保管期限, 但不准缩短保管期限。(五) 会计档案保管期间要做好防火、 防水、 防盗等安全工作, 确保会计档案处于可查阅、 使用状态。(六) 会计

20、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规范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 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第四十六条摇 会计档案的借阅。(一) 单位内部人员借阅、 借用会计档案, 须填写 会计档案借用申请单, 经本部门领导签字, 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 会计档案管理员方可办理。 借阅时, 档案管理员应亲自调取有关会计档案, 不能任由借阅人自取; 档案管理员应始终在场陪同查阅。 查阅完毕,借阅人应在 会计档案借阅登记簿 上登记、 签字, 并及时归档。(二) 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 单位内部人员如有特殊需要, 须按本条第一款办理有关手续, 并经单位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批准。 但不得拆散原卷册, 并应按限期归还。(三

21、) 有关单位借阅会计档案, 应持借阅人单位介绍信申请借阅, 由接待部门报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批准, 档案管理员方可办理, 并亲自调取会计档案资料。 档案管理员应与接待部门人员陪同查阅, 查阅完毕, 档案管理员和借阅人应在 会计档案借阅登记簿 上登记、 签字, 并及时归档。(四) 经批准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 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 拆封和抽换。第四十七条摇 会计档案的销毁。(一)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由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 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 卷号、 册数、 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 应保27 中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汇编管期限、 已保

22、管期限、 销毁时间等内容;报经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审查并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销毁会计档案时, 由会计机构和单位有关部门共同派员监督销毁;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 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 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涉密会计档案的销毁按保密规定办理。(二)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不得销毁, 单独抽出立卷, 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 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后附: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第七章财 产 清 查第四十八条摇 本

23、办法所指的财产包括财务账面有记录的资产及账销案存资产。第四十九条摇 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 对外投资、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等。第五十条摇 财产清查工作按照资产的类别实行不同的清查方法。现金、 银行存款实行日常盘点或核对, 往来款项、 固定资产、 存货等其他财产进行每年至少一次的逐项全面清查。对贵重的或流动性大、 易损耗物资可不定期重点抽查。第五十一条摇 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具体的财产清查方案。第五十二条摇 单位进行清查后应填制财产清查报表, 对盈亏、 毁损、 积压、 呆账、 坏账等各种情况应书面说明产生的原因, 区分经济责任上报,

24、 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三条摇 单位应当对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管理问题,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整改。第五十四条摇 对实物资产出现账物不符的, 凡因个人责任造成损失的, 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处以适当处罚, 追究相关责任。第八章摇 保 密 管 理第五十五条摇 单位按要求上报的财务资料, 必须按规定标注密级。第五十六条摇 单位因融资、 社保等业务工作需要, 确需提供相关财务资料时, 原则上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确需提供涉密资料时按保密管理规定办理。第五十七条摇 单位接受地方财政、 工商、 税务等有关政府部门检查时, 要查看有关单位的检查通知。 检查时, 只提供针对检查任务所需的会计资料, 对检查人

25、员的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固定电话要进行登记备案。第五十八条摇 单位不得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 评估、 咨询涉密经济业务。 按规定须28 接受中介机构审计时应划分涉密和非涉密范围, 除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针对特殊事项指派的中介机构外, 涉密经济业务不得接受外部中介机构审计。第五十九条摇 单位接受中介机构审计前必须与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不准中介机构利用自带的计算机和存储介质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 审计工作结束后, 要及时检查监督中介机构销毁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资料和电子文档。第九章附则第六十条摇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摇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29 附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序号一1档案名称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保管期限备注15 年15 年15 年2记账凭证3汇总凭证二4会计账簿类总账15 年15 年15 年包括日记总账5明细账6日记账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 25 年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 5 年7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815 年三9财务报告类月、 季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决算)其他类10 年包括文字分析包括文字分析10四111213141516永久会计移交清单会计档案保管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经济合同15 年永久永久5 年5 年合同期满保管 3 年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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