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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账流程范本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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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税务登记办理 一、设置税务登记 (一)设置税务登记情形 依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措施》要求: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置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机关(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具体情形以下: (1)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应该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相关部门同意设置,应该自相关部门同意设置后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有独立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实并定时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承包承租人,应该自承包承租协议签署后,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应该自项目协议或协议签署后,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上述以外其它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该自纳税义务发生后,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登记时限和地点 纳税人需要在领取营业执照、同意设置或是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根据地税机关要求,到所在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或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手续。 (三)需要提供资料 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该依据不一样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不一样证件和资料。 (1)假如您是企业纳税人,您需要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实(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④企业章程复印件; ⑤有权机关出具验资汇报或评定汇报原件及其复印件; ⑥法定代表人(责任人)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它证实身份正当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件资料。 需要您注意是:假如您是企业跨县(市)设置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您还须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假如您是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相关改组改制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2)假如您是个体工商户,您需要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业主身份证、护照或其它证实身份正当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实(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件资料。 (3)假如您是个人合作企业,您需要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实(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④责任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证实身份正当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件资料。 (四)设置税务登记程序 1.提出设置登记申请 纳税人应该在要求时限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填写税务记录表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税务记录表》,税务记录表分为三种类型,分别适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临时登记纳税人。税务记录表关键内容包含: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正当证件号码; (2)住所、经营地点; (3)登记类型; (4)核实方法; (5)生产经营方法; (6)生产经营范围; (7)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8)生产经营期限; (9)财务责任人、联络电话; (10)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其它相关事项。 3.受理、核准 税务机关对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提交证件、资料进行审验,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记录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给予受理,并根据公开承诺时限制作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1)所在地地税机关登记机构承诺当场发证,获取证件时间是当日。 (2)所在地地税机关登记机构不能够当场发证,地税机关将出具受理文书,并承诺在最长不超出5个工作日时限内制作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提交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记录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税务机关应该场通知补正或重新填报。税务机关对提交证件和资料有疑问,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给予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需要您注意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发生扣缴义务,应该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可不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发生扣缴义务,应该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五)步骤图 (六)新办纳税人办税步骤图 二、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改变,应该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变更税务登记申请 (1)纳税人已在于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应该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①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②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相关证实文件; ③税务机关发放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记录表等); ④其它相关资料。 (2)纳税人根据要求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其变更登记内容和工商登记内容无关,应该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改变之日起30日内,或自相关机关同意或宣告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①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相关证实文件; ②税务机关发放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记录表等); ③其它相关资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受理 纳税人提交相关变更登记证件、资料齐全,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要求,税务机关应给予受理;不符合要求,税务机关应该场通知补正。 (三)审核和发证 税务机关应该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记录表和税务登记证中内容全部发生变更,税务机关按变更后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记录表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内容未发生变更,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需要您注意是,税务登记变更有可能会包含您应申报缴纳地方税、费种类改变,请您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后,立即了解您应该申报缴纳地方税、费和基金种类,依法办理申报缴纳税、费和基金。 (四)步骤图 三、停业及复业登记 假如您是实施定时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因故需要临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能够依法申请办理停业登记,暂停停业期间纳税义务。您应该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限不得超出十二个月。 (一)停业登记申请 实施定时定额征收方法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应该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按要求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汇报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纳税情况和发票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在申报停业、复业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资料、证件: (1)《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汇报书》; (2)《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3)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发票; (4)其它税务证件。 (二)受理、核准 税务机关对申请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提交证件、资料进行审核(必需时可实地审查),符合要求受理、核准,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收存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发票和其它税务证件。 纳税人有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未结案件,必需先行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待未结案件结案后,再予办理停业手续; (三)复业登记 1.申请复业 纳税人在登记复业期限前恢复生产经营,应在恢复生产经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汇报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发票。 2.延期复业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立即恢复生产经营,应该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汇报书》。 3.自动复业 纳税人在登记复业期限到期时,未申请复业也未申报延期复业,税务机关自到期之日起认定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并通知纳税人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发票,实施税务管理。 (四)相关税务管理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该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申报缴纳税款。 (五)步骤图 四、注销税务登记 (一)注销税务登记情形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注销: (1)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和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 (2)在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动时,包含改变税务登记机关;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它机关给予撤销登记;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撤离中国。 (二)注销税务登记时限 (1)因解散、破产、撤销和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应该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要求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应该自相关机关同意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因住所、经营地点发生了变动,包含改变税务登记机关,应该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因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它机关给予撤销登记,应该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因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给予撤销登记,应该自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注销税务登记程序 1.清算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将依法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清算,纳税人应该根据纳税申报程序要求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查对并填报发票领印用存情况汇报,清缴您未使用空白发票及税控器具。在注销税务登记清算期间,税务机关可能对纳税人纳税义务推行情况进行清算检验。 2.缴回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机关将依法收缴纳税人申请注册税务登记证件及相关证实、资料。 3.填写《注销税务记录表》 税务机关将在注销登记纳税人书面申请上签署受理意见,并将注销申请相关资料移交主管地税机关审核。 4.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注销 (四)步骤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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