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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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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xx年 07月01日
目 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2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组织职责 4
第三章 授权授信 5
第四章 受理与审查 5
第五章 业务办理 6
第六章 业务监督与管理 6
第七章 收费管理 7
第八章 附则 7
附件: 7
附件1.《进口押汇申请书》 8
附件2.《进口押汇协议》 10
附件3.《进口押汇总协议》 18
附件4.《信托收据》 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进口押汇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本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押汇,是指本行开立的信用证以及本行叙做的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业务,即本行应开证申请人或代收付款人要求,与其达成信用证或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本行所有的协议后,本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收据,是指由开证申请人或代收付款人出具的书面文件,表明本行对该信用证或代收项下有关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开证申请人或代收付款人在还清本行进口押汇款项之前仅作为本行的受托人持有该信用证或代收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并承诺以处理货物所得或其他款项偿还本行进口押汇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行包括但不限于经办业务的分行、支行、资金营运部、各类营销中心以及市场拓展部等机构。
第五条 经批准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可在总行规定的权限内办理该项业务。超过权限的,报总行审批。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长、行长、授信审批委员会、主管行领导等有权审批人负责进口押汇业务的审议、审批。
第七条 总行负责对经办行提交的单一进口押汇授信业务进行审查并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负责对经办行提交的综合授信业务中进口押汇业务进行专业性审查并出具专业性审查意见;负责进口押汇业务的技术性审查;负责进口押汇业务出账前的专业审核。
第八条 总行信贷审批部负责结合的专业审查意见,对包含进口押汇的综合授信业务进行审查,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九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结合的专业审查意见,办理进口押汇业务项下授信实施的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条 总行负责进口押汇业务的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进口押汇业务相关合同、协议文本的法律事项审查。
第十二条 总行负责进口押汇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经办行负责进口押汇业务的营销、宣传及受理工作;负责业务前期尽职调查、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的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负责落实授信条件和业务办理;负责到期进口押汇的催收和归还;负责进口押汇业务的贷后管理。
第三章 授权授信
第十四条 进口押汇业务的业务准入、保证金、担保、授权和授信等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和《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受理与审查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办理进口押汇业务前应向本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 《进口押汇申请书》(附件1);
(二) 与本行签订《进口押汇协议》(附件2)或《进口押汇总协议》(附件3);
(三) 《信托收据》(附件4);
(四) 本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经办行应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进口押汇申请书、进口押汇协议或总协议、信托收据等应使用本行统一的文本格式,并由申请人加盖有效签章。填写内容必须准确、完整、清楚,符合本行的要求。上述文本如需修改或补充,需经总行法律事务部审核认可。
第十七条 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对于经本行审核单据存在不符点,但开证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明确接受单据不符点,并得到本行认可的,可办理进口押汇。
第十八条 对非全套物权单据和非物权单据的进口押汇业务,各经办行须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审慎办理,并通过实地查看或要求企业提交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方式证实进口货物的真实性。转口贸易项下不得办理进口押汇业务。
第五章 业务办理
第十九条 审批通过后,经办行根据出账通知书进行进口押汇款项发放。
第二十条 押汇款项只能用于此笔信用证或代收项下的对外付汇业务,由总行单证中心人员办理对外付款。
第二十一条 进口押汇到期日前,经办行向申请人提示进口押汇还款日期及相关本金、利息、指定划款账户,督促其落实还本付息资金并划入本行指定账户。
第二十二条 进口押汇款项可提前归还,办理要求同提前还贷。
第六章 业务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理进口押汇时应建立押汇登记簿,档案管理按照本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办理进口押汇业务后,本行应对押汇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以及货物销售等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在押汇到期日前客户经理督促押汇申请人将还款资金划入本行。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同时书面报送总行、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进口押汇逾期的企业,应立即停办其所有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并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确保本行资金安全。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押汇利率比照同期同档次本外币贷款利率执行。押汇利息应按月收取。押汇币种可以是付汇币种或人民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进口押汇申请书》
2.《进口押汇协议》
3.《进口押汇总协议》
4.《信托收据》
附件1.《进口押汇申请书》
进口押汇申请书
编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因资金周转需要,我公司对在贵行开出的信用证/办理的进口代收(信用证号/业务编号: ;信用证/代收到单金额: )无法按时对外付款,特此请求贵行按照以下条件予以办理进口押汇:
押汇金额:(小写):
(大写):
押汇期限: (天) 起始日: 到期日:
押汇利率:
我公司承诺:
一、在规定的押汇到期日归还押汇本息。如不能按期全部偿还,贵行有权从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或我公司的任何应收账款中主动扣收押汇本息和罚息(罚息率: );
二、赔偿因我公司违约使贵行遭受的其他损失;
三、在我公司未能还清贵行押汇款之前,该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货物所有权归属贵行。我公司以信托方式凭信托收据预借单据提货,并受信托收据条款约束,清偿押汇款后单据所有权归属我公司;
四、贵行对我公司放单后,我公司不因单据含有不符点对抗贵行债权,并保证不以基础贸易合同纠纷危害贵行债权;
五、本申请书如有争议,本公司和贵行一致同意按协议约定方式解决;
六、我单位保证按已签署的《进口押汇业务协议》或《进口押汇业务总协议》规定承担义务和责任,融资的金额、期限和利率以贵行最后审批的为准。
申请单位(公章或授权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进口押汇协议》
进口押汇协议
(适用于单笔押汇申请)
合同编号:
特别提示:本协议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住所(地址):
负责人:
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进口押汇”是指在乙方委托甲方开立的进口信用证业务或以甲方作为代收行、乙方作为付款人的进口代收业务项下,乙方由于资金需要,承认并与甲方约定进口货物的所有权归甲方,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在此条件下甲方代乙方对外支付进口货款,乙方在约定期限内偿还甲方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逾期罚息等。
在上述情况下,乙方承担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货物的一切风险。
第二条 进口押汇币种为 ,金额为 (小写) (大写)。
第三条 押汇利率按押汇时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即押汇利率为 ),在押汇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押汇时的利率执行)。
第四条 押汇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天。
第五条 押汇管理: 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的经营管理、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及销售等情况。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报送财务报表以及有关计划和统计报表,并为甲方提供押汇管理的工作便利。
第六条 为保证甲方如期全额收回代乙方垫付的货款及利息等,乙方同意将本协议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及进口货物的所用权归甲方所有并应甲方要求提供相应担保。乙方向甲方出具编号为 的信托收据。根据上述文件,货物出售后,有关货物的销售款将由乙方代表甲方持有,并随时可为甲方取得。在甲方要求情况下,乙方应将销售款存入甲方指定账户,账号 。如乙方到期未偿还甲方债务时,甲方有权直接处分该货物,并享有从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偿付押汇本息的权利。前述担保物应为进口货物之外的其他物品。
乙方亦可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保证担保。如乙方到期未偿还甲方债务,担保人无条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乙方所提供担保为最高额担保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名称和编号分别为: (编号: )
上述信托收据及担保合同为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还款: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之内偿还甲方本息,乙方可以提前还款,并可分期还款,乙方还款后利息按未还余额计收。
如乙方未按期还款,无论何种原因,甲方均拥有下述权利:
1.对逾期欠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在押汇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对乙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按照本协议约定从乙方账户中扣还欠款;
3.从乙方各种应收款中扣还欠款;
4.处分担保物或要求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
5.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护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权益的措施。
第八条 保险:甲方可视货物的具体情况要求乙方将上述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货物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向 投保,保单编号为 。甲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付款项中直接扣收本押汇款本息。
第九条 乙方陈述、保证与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乙方具有法人权利和履行其责任的法定资格和许可;
3.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所有有关此押汇的资料都是真实的;
4. 乙方保证没有对本协议项下进口货物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等限制性权利,并保证甲方依据本协议取得的处分货物的权利不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抗辩;
5.乙方进一步向甲方保证,除非甲方另有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在还清本押汇款前(包括本金、利息、罚息),为其他经济实体提供担保;
(2)引起、招致或允许任何可能对乙方的现在和将来在财产收入、权利方面的损失。
6.乙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发生下列行为:
(1)在甲方向乙方释放单据后,以单据含有不符点等理由对抗甲方债权;
(2)以基础贸易合同纠纷危害甲方债权;
(3)将上述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或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抵押或质押给他人;
(4)做有损于履行该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事。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构成乙方违约:
(1) 乙方在本协议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违背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
(2)乙方不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3)以甲方观点认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或资信状况发生变化以致影响其履行本融资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4)乙方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的;
(5)乙方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造成责任事故等,对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6)乙方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交易套取甲方资金或授信,或通过关联交易逃废甲方债权的;
(7)乙方、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或股东下落不明或涉及违法活动或以其为被告/被申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或仲裁、行政调查或处罚的;
(8)本协议项下担保发生不利于甲方的变化,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另行提供其他担保的;
(9)可能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2.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融资;
(3)宣布所有未偿还的融资款项立即到期,乙方必须立即偿还融资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要求乙方赔偿甲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约定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乙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第十一条 甲方融资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乙方未按约偿还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乙方保证不提出异议并放弃抗辩。
扣划款项与本协议币种不一致的,按扣划日甲方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划日至清偿日(甲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本协议币种并实际清偿乙方债务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和乙方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也有权为本协议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乙方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放弃:甲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权利,并且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四条 协议的修改和补充:本协议在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另外修改和补充。经甲乙双方签署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在修改和补充协议生效以前,原协议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其解释。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在 进行仲裁;
2.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六条 当事人的变更: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时,必须事先通知甲方。该协议对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当事人继续有效,变更后的当事人应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和享有或分别享有本协议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协议项下的“进口押汇申请书”和信托收据是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其所列条款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后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
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进口押汇总协议》
进口押汇总协议
合同编号:
特别提示:本协议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住所(地址):
负责人:
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进口押汇”是指在乙方委托甲方开立的进口信用证业务或以甲方作为代收行、乙方作为付款人的进口代收业务项下,乙方由于资金需要,承认并与甲方约定进口货物的所有权归甲方,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在此条件下甲方代乙方对外支付进口货款,乙方在约定期限内偿还甲方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逾期罚息等。
在上述情况下,乙方承担进口押汇业务项下货物的一切风险。
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为乙方办理的所有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业务。每笔进口押汇业务由乙方提交《进口押汇申请书》逐笔申请,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办理,并按照甲方的规定确定进口押汇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
第三条 押汇管理: 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的经营管理、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及销售等情况。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报送财务报表以及有关计划和统计报表,并为甲方提供押汇管理的工作便利。
第四条 为保证甲方如期全额收回代乙方垫付的货款及利息等,乙方同意将进口押汇业务项下单据及进口货物的所用权归甲方所有并应甲方要求提供相应担保。乙方逐笔向甲方出具信托收据,根据上述文件,乙方作为甲方受托人将为甲方利益持有并处分信用证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所有货物。货物出售后,有关货物的销售款将由乙方代表甲方持有,甲方可随时取回。乙方保证将销售款存入甲方指定账户 。如乙方到期未偿还甲方债务时,甲方有权直接从该账户中扣划相应数额的款项以偿还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对甲方所负的全部债务。
在甲方要求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最高额担保(担保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担保人的责任应涵盖乙方在本总协议项下办理的所有业务。乙方向甲方提供抵/质押担保的,抵/质押物应为进口货物之外的其他物品。
上述信托收据及担保合同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还款:乙方保证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偿还甲方本息,乙方可以提前还款,并可分期还款,乙方还款后利息按未还余额计收。
如乙方未按期还款,无论何种原因,甲方均拥有下述权利:
1.对逾期欠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在押汇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对乙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按本协议约定从乙方账户中扣还欠款;
3.处分抵押物或要求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
4.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护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权益的措施。
第六条 保险:甲方可视货物的具体情况要求乙方将进口押汇业务项下货物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投保。甲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付款项中直接扣收进口押汇款本息。
第七条 乙方陈述、保证与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乙方具有法人权利和履行其责任的法定资格和许可;
3.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所有有关押汇的资料都是真实的;
4.乙方保证没有对本协议项下进口货物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等限制性权利,并保证甲方依据本协议取得的处分货物的权利不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抗辩;
5.乙方进一步向甲方保证,除非甲方另有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在还清进口押汇款前(包括本金和利息),为其他经济实体提供担保;
(2)引起、招致或允许任何可能对乙方的现在和将来在财产收入、权利方面的损失。
6.乙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发生下列行为:
(1)在甲方向乙方释放单据后,以单据含有不符点等理由对抗甲方债权;
(2)以基础贸易合同纠纷危害甲方债权;
(3)将进口押汇业务项下单据或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抵押或质押给他人;
(4) 做有损于履行该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事。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构成乙方违约:
(1)乙方在本协议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违背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
(2)乙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以甲方观点认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或资信状况发生变化以致影响其履行本融资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4)乙方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的;
(5)乙方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造成责任事故等,对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6)乙方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交易套取甲方资金或授信,或通过关联交易逃废甲方债权的;
(7)乙方、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或股东下落不明或涉及违法活动或以其为被告/被申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或仲裁、行政调查或处罚的;
(8)本协议项下担保发生不利于甲方的变化,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另行提供其他担保的;
(9)可能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2.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融资;
(3)宣布所有未偿还的融资款项立即到期,乙方必须立即偿还融资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要求乙方赔偿甲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约定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乙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第九条 甲方融资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乙方未按约偿还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所有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乙方保证不提出异议并放弃抗辩。
扣划款项与本协议币种不一致的,按扣划日甲方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划日至清偿日(甲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本协议币种并实际清偿乙方债务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和乙方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也有权为本协议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乙方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甲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放弃权利,并且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二条 协议的修改和补充:本协议在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另外修改和补充。经甲乙双方签署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在修改和补充协议生效以前,原协议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其解释。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在 进行仲裁;
2.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当事人的变更: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时,必须事先通知甲方。该协议对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当事人继续有效,变更后的当事人应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和享有或分别享有本协议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协议项下的《进口押汇申请书》是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其所列条款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提出终止协议的一方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之日前已经开办的进口押汇业务不受终止行为的影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仍受本协议约束。
甲方(公章):
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信托收据》
信托收据
(参考文本)
编号:
委托人名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受托人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我公司委托贵行开立的信用证/以贵行为代收行、我公司为付款人(信用证号/发票号: ;议付行/托收行 ;汇票编号及金额: ;贵行业务编号: )项下正本单据已到,根据(以下简称融资文件)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协议》(编号: )或□《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总协议》(编号: )
《提货担保申请书》
《进口押汇申请书》(编号: )、□《进口押汇协议》(编号: )或□《进口押汇总协议》(编号: )
《开立买方远期信用证协议书》(编号: )或□《开立买方远期信用证总协议》(编号: )
《信用证代付业务协议书》(编号: )或□《信用证代付业务申请书》(编号: )、《信用证代付业务总协议》(编号: )
《进口代收项下代付业务申请书》(编号: )、《进口代收项下代付业务总协议》(编号: )
我公司以信托方式预借上述单据并向贵行承诺:
一、我公司兹确认收到贵行上述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货物。自我公司取得该单据之日起,至我公司付清 □ 信用证项下/□ 进口代收项下货款、利息及一切费用/□ 进口押汇本息之日止,该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属贵行。本公司作为受托人将为贵行利益持有上述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所有货物,为贵行利益卸货、储存、制造、加工、出售,并在融资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以处理货物所得归还贵行融资款项。
信托收据项下货物的凭证应该附上信托收据副本,表明该批货物是贵行的信托财产;
货物出售后,本公司保证将货款存入贵行指定的账户(账户号: ),信托收据项下货款的结算将在贵行监督下进行。
二、在作为受托人为贵行利益持有上述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所有货物的过程中,以及为贵行利益卸货、储存、制造、加工、出售等的过程中,本公司承诺承担前述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本公司对于信托收据项下进口货物的出租、出售、货物互换、存仓、转移仓库等管理或处分行为均需获得贵行的书面同意。
三、作为受托人,本公司承诺承担一切商业风险,即使出售货物所得不足以清偿贵行押汇款项,本公司亦将严格按照融资文件的承诺,清偿押汇款项并清偿弥补贵行损失。
四、本公司保证在售货前代购保险以保证货物的安全,并在保险索偿时为贵行提供一切必要文件和配合工作。本公司承诺承担前述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五、贵行有权检查该信托收据项下货物的状况及货物的销售收款状况,我公司有义务配合贵行上述工作。在贵行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本公司同意贵行行使货物所有权人的权利,解除与本公司之间的信托关系。
六、本公司保证不将单据或单据项下货物质押或抵押给第三方。
七、在将单据下货物出售给他人之前,本公司保证将作为贵行受托人的情况告知对方,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贵行。
八、所有货物出售后,贵行有权向货物买方收取货款,并发出有效收据,而不必通知本公司。
九、一经贵行要求,本公司将不延迟地将信托收据项下单据及其他文件退还贵行。
十、本信托收据于本公司签章后交付贵行后生效。该信托收据于我公司归还押汇款项本息及弥补贵行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后自动失效。
十一、凡与本信托收据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融资文件约定方式解决。仲裁或诉讼期间,本信托收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借口解决争执而拒不执行本信托收据的其他条款。
十二、本收据为融资文件之有效组成部分。
货权凭证名称:
货物品名和数量:
立据人:
(公司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_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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