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 年 月 日目 录一、前言3二、释义4三、声明与保证5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7五、委托资产16六、投资政策及变更21七、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22八、管理人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22(一)指令授权22(二)指令的内容23(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23九、越权交易处理26十、委托资产的估值与会计核算28十一、投资资产的保管29十二、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29十三、委托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31十四、信息披露义务31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32十六、保密34十七、违约责任35十八、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36十九、其他事项37附件12-140附件12-24
2、1附件12-342附件12-444附件12-545附件12-6-153附件12-6-25457一、前言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资产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资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
3、的合法权益。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必须已经签署了风险揭示书及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委托人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二、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 委托人: 2. 管理人:3.
4、 托管人:4. 本合同: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XX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的书面修订、变更或补充。5. 委托资产:指委托人拥有所有权或合法处分权、委托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6. 工作日:指管理人和托管人办理日常业务的营业日。7. 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指为实现资产管理目的,管理人用以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账户。8. 托管账户: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的专门用于保管委托资金及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9. 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非因管理人
5、、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等情形。三、声明与保证(一)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1. 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2. 委托人保证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重大遗漏或误导。如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及托管人;3. 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
6、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4. 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合同的讲解,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已清楚认知委托资产投资所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以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已签署了管理人制作的风险揭示书(见附件12-5),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5. 委托人承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管理人或托管人的保证。(二)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1. 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证监许可20XXXXXX号);2. 管理
7、人保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3. 管理人已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委托人身份,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并已通过了解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4. 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重大遗漏或误导;5. 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6. 管理人如接受其股东,以及其他与管理人具有关联方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
8、织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人内部的有关制度规定,对上述客户的账户进行监控,并对客户身份、合同编号、委托资产净值、委托期限、累计收益率等信息进行集中保管;如管理人为上市证券公司且委托人为持有其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则管理人不受本项约定限制;7. 管理人不得将专用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三)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1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2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履行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委托人名称:住所: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组织形式: 注
9、册资本: 存续期间: 联系人:联系电话:1.委托人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投资收益等;(2)依据合同约定及投资指令明确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资产的资产配置、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监督委托资产的管理和托管情况;审验、保管投资资产,对投资资产进行到期收款,对享有担保权的投资资产行使担保权利等;(3)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人处获取委托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报告、从托管人处获取委托资产托管相关业务报告;(4)享有委托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并可书面授权管理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5)有关法律、
10、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委托人的义务(1)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管理人、托管人;(2)及时、足额地向管理人、托管人交付委托资产;(3)在此授权并协助管理人办理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授权并协助托管人办理托管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并不得将前述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4)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税费,并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并承担因委托资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5)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
11、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6)当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的情形时,及时履行相应义务;(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管理人名称: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存续期间:联系人: 联系电话:1.管理人的权利(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具体管理方式、权限及事项须根据委托人的投资指令执行;(2)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等费用;(3)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
12、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5)经委托人书面授权,代理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6)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管理人有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管理人的义务(1)办理本合同备案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手续;(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3)配备足够
13、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资产;(4)应当为每个委托人建立业务台账,与托管人定期对账,及时准确办理委托资产的清算交收;(5)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等资料,说明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6)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委托人;(7)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资产与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的委托人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
14、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9)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委托资产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委托人事前书面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资产;(10)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监督;(11)按照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并向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13)保存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委托人资料、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20年以上;(1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
15、人利益的活动;(15)本合同终止时,及时将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返还给委托人;(16)因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17)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8)在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或注销时,管理人应代理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证券在专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19)管理人将委托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须事先书面通知委托
16、人和托管人,并要求委托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管理人通知的程序和期限: 委托人答复的程序和期限: (20)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三)托管人名称:住所: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 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 存续期间:联系人: 联系电话:1.托管人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保管委托资产,履行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2)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3)按照本合同中“九、越权交易处理”中的相关约定行使投资监督权,对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17、采取必要措施;(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托管人的义务(1)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费事项;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但托管人不负责保管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2)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发现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违反“九、越权交易处理”中的相关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管理人改正;管理人不改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3)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资
18、产托管事宜;(4)按规定开设委托资产的托管账户;对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资产的完整与独立;(5)按照本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6)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合同等资料;(7)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8)编制委托资产年度托管报告;(9)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委托资产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资产;(10)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
19、规定的其他义务。五、委托资产(一) 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额、交付时间及方式、管理期限1.种类、数额委托人的委托资产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初始委托财产:现金:人民币XX元整(小写:XX)2.交付时间及方式委托资产在本章(三)所述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的 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应及时将初始委托资产(现金部分)足额划拨至托管人为本委托资产开立的托管账户中。3.委托管理期限在委托人将委托资产成功划拨托管账户后,管理人及托管人应共同向委托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见附件12-1)。经委托人确认签收后的当日/下一工作日作为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委托管理期限为自起始日起满 个月止,如遇委托管理期限最后一日为法定节
20、假日和休息日,则相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备注:据实作选择性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删除)4.文件交付在委托资产运作前或受让资产投资款划款前,管理人应当向托管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 (2) (二) 委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1.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财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资产归入其自有财产。2.管理人、托管人因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资产。3.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4.如
21、发生有权机关对委托资产强制执行情形,管理人、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5.管理人运作委托资产产生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记录凭证复印件。6.委托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委托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资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资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资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委托人,最大限度地防止对本委托资产的不利影响,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三)委托资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托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托管人按照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
22、交收的银行账户,即托管账户。委托人和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托管账户户名为“中国银行特定客户资产托管专户(管理人简称+委托人简称或产品简称)”。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资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资产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账户(以下称委托人账户)。该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账号:户名: 2.其他账户其他账户的开立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四)委托资产的追加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人有权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委托资产。追加委托资产比照初始委托资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资产,追加资产行为表示委托人确认本合同中需要
23、委托人确认的相关事项。(五)委托资产的提取1.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在未发生任何委托资产投资的情况下,委托人可向管理人发送第 期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见附件12-2),也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已发生委托资产投资的,经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委托人可提前提取委托资产。2.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如遇委托人需要提取委托资产(现金部分),委托人应出具第 期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提前 个工作日通知管理人并抄送托管人。由管理人发送资金划拨指令,通知托管人将相应资金从托管账户划拨至委托人账户。(六)委托期限届满时资产清算和返还的期限、方式1.本合同终止日为委托资产清算日。管理人负责委托资产的清算,并在合同终止之日后 个工作日内
24、编制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委托人和托管人如无异议,应在收到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后 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确认。委托人和托管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后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如委托人和托管人对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均无异议,则托管人和管理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2.在按法律规定足额支付税款并按本合同足额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管理人业绩报酬等费用后可办理委托资产移交手续。委托资产移交采取现金方式的,在合同终止日前,管理人必须将投资组合内所有非现金资产变现,托管人在接到管理人发出的委托资产移交指令后的当日/下一个工作日内,将现金资产转移至委托人账户。对无法变现的资产,管理人有权以委
25、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备注:据实作选择性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删除)3.委托资产在委托资产清算日至委托资产移交前,托管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责任。在该托管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财产。托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委托资产,发生的托管费用由被托管的委托资产承担。该托管期间的托管费收取届时由托管人与委托人另行协商确定。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委托资产无法转移的,托管人和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4.在本合同终止清算时管理人应将清算后的委托资产全部返还给委托人。委托人可以选择要求管理人将委托资产全部变现或部分变现,并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和托管人确认。如选择部分变现,委托人应注明保留资
26、产的种类及数量。六、投资政策及变更(一)投资目标(注:请填写)(二)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注:请填写)(三)投资限制为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资产的投资遵循以下限制:1、委托资产不得违反本资产管理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比例等的约定;2、遵循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业协会的其他投资限制要求。 (四)投资指令的格式、发送及接收流程1、委托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托管人和管理人书面确认的方式向管理人发送委托人投资指令,确定委托资产的投资标的、投资金额等具体投资事项。2、管理人收到委托人投资指令后,对委托人发送回执确认。3、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投资指令的投资内容进行投资。(五)投资政策的变更经委托人、管理人
27、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七、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委托资产投资主办人由管理人负责指定。委托资产的投资主办人为 。管理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主办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它资产管理业务或自营业务的投资主办人。八、管理人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一)指令授权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名单,授权通知应注明相应的权限,授权有效期、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指令发送授权通知(以下简称“授权通知”,见附件12-4)应由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
28、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向托管人电话确认。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二)指令的内容指令是管理人在运用委托资产时,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指令发送人员签字(格式见附件12-3)。(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托管人和管理人书面确认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因管理
29、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托管人根据授权通知,对指令的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表面真实性审核无误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的截止时间为每一个交易日的15:00。如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管理人在上述截止时间之后发送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由管理人原
30、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管理人发送指令时应同时向托管人发送必要的划款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费用发票等)(如有)的复印件,如划款时该证明文件客观上尚不存在,管理人应在取得该证明文件后3日内将该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发送托管人。资金清算为支付税费的,托管人审核付款用途符合本合同约定后,凭管理人指令和相关单据(若有)进行资金划拨。管理人若修
31、改或要求停止执行已经发送的指令,应先与托管人电话联系,若托管人还未执行,管理人应重新发送修改指令或在原指令上注明“停止执行”字样,加盖预留印鉴并由指令发送人员签字。托管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账户管理费等银行费用,由托管人直接从托管账户中扣划,无须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延误。如发现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超头寸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管理人在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四)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
32、序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改正。(五)授权通知的变更管理人若变更授权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指令发送人员、联系方式、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托管人;变更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变更应当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通过录音电话向资产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文件于文件
33、载明的生效日期且托管人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正式生效。资产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文件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若正本与传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六)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管理人可以向托管人申请开通托管账户的网上银行查询功能,负责查询托管账户现金流情况。九、越权交易处理(一)越权交易的界定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的投资交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行为。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1、违反本合同投资范围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
34、时,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和委托人,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托管人进行解释、举证,并提出处理方案。在期限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未能在限期内改正的,托管人应通知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执行后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和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因执行该指令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报告委托人。管理人应向委托人和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委托人规定限期内,
35、委托人和托管人有权随时对资产管理人报告的越权交易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委托人和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通知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2.管理人应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越权交易,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委托人所有。(三)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资产托管人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仅对下述事项进行监督: 十、委托资产的估值与会计核算(一)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1.会计年度、计账本位币和会计核算制度(1)本委托财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3)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制
36、度: 2.会计核算方法(1)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委托人的相关规定,对委托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2)资产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3)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二)委托财产估值的依据、时间和程序委托财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委托财产的会计责任方是管理人。管理人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并由托管人复核。估值原则应符合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估值时间和程序: (三)估值方法 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
37、设置、登录和保管委托资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委托资产按成本进行核算,收益于实际收到时进行确认。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十一、投资资产的保管委托资金所投资的资产由 保管。托管人在认为需要进行实物核实时,该资产保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十二、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1、管理人的管理费;2、托管人的托管费;3、委托资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4、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
38、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2、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托管费以委托资产本金为计费基数,按照 %的年费率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每笔委托资产应支付的托管费=每笔委托资产本金 %存续天数/360托管费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起计算,每日计提,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后一次性支付。由资产管理人于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后_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_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3、管理人和托管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和资产托管费率。4、上述费用若遇法定节假日、
39、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三)不列入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委托资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委托资产运作费用。(四)税收委托资产和委托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十三、委托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委托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应当由客户自行行使,履行相应的义务,管理人和托管人给予配合;经委托人同意后,管理人可行使 的权利。十四、信息披露义务(一) 向委托人信息披露(1)管理人应当在每季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邮寄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
40、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2)管理人应当保证委托人在每月月初,通过适当的方式查询委托人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等相关信息。(3)季度报告管理人应当每三个月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4)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其他报告义务。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一)本合同自委托人
4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管理人和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成立。本合同自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起生效。(二)除发生下列(四)中所述情形外,本合同有效期为自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起一年。(三)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内容进行修订、变更或补充。(四)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1、合同期限届满而未续期的;2、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3、因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4、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委托人依
42、法解散或被撤销的;6、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五)管理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5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报其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对本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其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六)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变化或者监管部门要求,不能履行协议或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的,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或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变化或监管部门要求变更履行本协议及其项下单项协议。因该种原因致协议终止或变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的,该方免于承担责任。十六、保密(一)管理人、托管人应就委托资产以及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另
43、有约定外,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或利用该信息。(二)任何一方对于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数据和信息,未经该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不得告知非本合同当事方或与允许非本合同当事方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管及审计要求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如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将有关信息告知非本合同当事方或允许非本合同当事方使用,应当与该方签订保密合同。(四)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应延续至本合同终止后三年。十七、违约责任(一)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对于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违约方应承担
44、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属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可以免责:1、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非因管理人、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调整、修改等情形;2、管理人及/或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损失;3、管理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损失。4、托管人对因为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托管人以外机构的计划财产,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二)托管人对从管理人处获得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不承担责任,对依据该等信息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义务所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予承担。(三) 资产托管人仅负责保管委托资金以及资产管理人提供的对外投资时形成的权利证明文件,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部分,应当继续履行。(五)本合同当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