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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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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学生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生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第三条 学生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由组织部指导,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存放,毕业生党员档案应与本人学籍档案合并后,按照档案管理权限,由相应部门管理。第四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明确一名教工正式党员管理学生党员档案,要求档案管理人员政治上可靠,党性

2、强,作风正,责任心强,能够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负责做好学生党员档案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维护学生党员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第二章 学生党员档案内容第五条 学生党员档案的主要包括:1.发展党员材料。按发展党员程序,预备党员接收阶段的材料主要包括:(1)入党申请书;(2)推优入党登记表(团员);(3)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4)党校培训结业登记表(含结业证复印件);(5)思想汇报(一般一个季度一次);(6)自传;(7)学业成绩登记表;(8)群众座谈记录;(9)函调政治审查材料;(10)党支部综合鉴定材料;(11)发展党员预审表;(1

3、2)入党志愿书;(13)发展党员公示表;(14)发展新党员审查表。预备党员转正后增加的材料,主要包括:(15)转正申请书;(16)思想汇报(一个季度一次);(17)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2.奖励材料。各级党组织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等党内各种荣誉称号的奖励材料。3.处分和处理材料。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所受的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等材料;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党支部对其做出的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等处置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的报告材料,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延长预备期的有关材料。4.其它材料。年度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党员的退党申请书,党

4、支部大会讨论并宣布对其除名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备案材料;党员死亡后的死亡证明材料;其它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的档案在本人提交申请,批准为培养对象后,由所在党支部负责保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管理。党员的其它材料要随时报送归档。第七条 对应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及时归档,所有材料须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并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保证材料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视情况予以处理。第八条 为了保持学生党员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整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三章 学

5、生党员档案保管第九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设专柜保存学生党员档案,并完善档案管理的各项制度,同时做好防火、防潮、防盗等工作。第十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将每位学生党员的档案袋、档案目录与材料等做到统一。党员档案材料应使用同种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不耐久书写材料书写。材料尽可能避免用复印件或针式打印机打印。第十一条 如遇学生党员死亡,死亡后,党员档案随同本人学籍档案交由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第十二条 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组织部批准。第十三条 学生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管好党员档案。档案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的档案交由院组织部管理。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档案

6、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章 学生党员档案利用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利用学生党员档案,应派1-2名中共正式党员携带介绍信查阅。查阅前必须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管党员档案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并办理档案利用手续。一般情况下,党员档案不外借查阅。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外借本人及亲属的学生党员档案。第十六条 查阅学生党员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从学生党员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管党员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

7、才能办理。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学生党员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要依法处理。第五章 学生党员档案转递第十九条 学生党员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后,其党员档案应当一并转交。第二十条 学生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停止党籍或因私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其党员档案交由组织部保存备查。第二十一条 转递学生党员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1.接收学生党员档案(1)接收学生党员要对档案进行审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学生党员档案进行初审学生党员进校,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汇总进行材料初审,初审后及时交组织部复查。组织部对学生党员档案进行复查组织部应及时复查

8、总支初审的学生党员档案,并及时通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取复查合格的档案,对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党员档案,由组织部和总支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办法。(2)材料审查要求检查档案有无破损,封口是否完好、封条是否严实,封印是否符合要求;对照材料目录,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无目录表的材料,主要材料,特别是关键材料必须齐全);检查入党志愿书是否涂改,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函调政审等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入党申请书时间与发展批准时间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审批程序,考察、发展、审批(时间的延续情况、党组织印章等)是否符合要求;组织关系介绍信要辨别真伪(介绍信有无骑缝章;介绍信有效期时间是否逾期等等);严防私拆档案、材料造假和突击发展党员等情况发生。接收党员档案的单位收到档案后,应当审核档案的真实性,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回执退回转出单位。2.转出学生党员档案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对必须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贴好封条,加盖党组织公章;转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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