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财经大学xx学院学术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科研学术氛围,弘扬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以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及以我校访问学者或进修教师名义进行各种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查处学术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回避原则与保密规定。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政治违规行为,是指学术观点和研究内容,在意识形态方面,违背正确的政治方向的行为。
第六条 学术诚信违规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学术活动中违反公认的学术规范、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第六条 下列行为被认定为学术违规行为:
(一)学术观点、成果内容违背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三)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四)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五)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七条 财经大学xx学院科研管理中心负责政治违规和学术诚信违规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八条 个人或组织都可以对政治违规和学术诚信违规行为提出书面举报。举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明确举报对象;
(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学术违规行为;
(三)有明确证据材料。
第九条 学术违规行为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应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条 财经大学xx学院科研管理中心应当审查举报者的举报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实名举报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四章 处理与处分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财经大学xx学院科研管理中心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政治违规和学术诚信违规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政治违规和学术诚信违规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四)其他可以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政治违规和学术诚信违规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干扰、妨碍调查工作;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
(三)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经查实,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对政治违规和学术诚信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违规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六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五章 申诉与复查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任何异议,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 30 日内向财经大学xx学院科研管理中心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例外条款由科研管理中心负责解释,院学术委员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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