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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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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海事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对高等学校生活特别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的通知》(教财〔1993〕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教财〔1993〕62号)和《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教财〔1994〕35号)精神,为做好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培养学生的自立自强意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校正式在籍全日制本科生。 二、勤工助学组织机构和职能 1.学校设立由学生处负责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学校勤工助学工作; 2.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总体安排,编制勤工助学计划,定期统计、汇总全校的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检查勤工助学基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 3.各学院、系设有专人负责做好院、系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勤工助学基金的来源 1.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的经费。 2.勤工助学基金的增值。 四、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1.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2.助研、助管、助教岗位; 3.公共场所卫生清扫; 4.临时岗位。 五、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管理 1.校内勤工助学的管理 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以校内为主,其基本组织管理程序为: (1)申报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部门、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岗位设置情况及要求,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注明劳动岗位、劳动时间、需要人数、聘用条件等),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2)申请 申请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② 学习努力,成绩合格,未受到学业警告,取得教学计划所 规定的标准必修课和限选课平均学分绩点≥1.5。   ③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④ 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3)聘用 由申报部门、单位具体组织被聘用学生开展申报的勤工助学活动,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生活特别困难学生,然后再考虑其他学生。并全面负责被聘用学生的管理,安全及考核工作。 被聘用学生积极主动的全面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对不服从管理或不能按要求完成所承担任务的,申报部门有权提出批评并予以解聘或降低付酬标准。 (4)付酬 凡确定由校勤工助学基金支付全部或部分酬劳的,届时由申报部门填写“学生勤工助学付酬名单”(一式两份),于每月26日前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后报财务处,财务处审核后将酬劳划入学生银行卡中。 临时岗位在用工结束后,由用人部门填写“**海事大学学生勤工助学付酬名单”(一式两份)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校外的勤工助学活动主要是以学校统一组织为主,不提倡学生个人到社会上自谋岗位。学生到校外进行勤工助学应经学院批准并报学生处备案。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单位发放。 五、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处。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海事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连海大学字〔2004〕3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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