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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07\08级:
第二条:凡我校一般本科毕业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并含有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础标准,热爱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事业,遵纪遵法,含有优良道德品质,
主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完成教学计划要求全部必修课,并修满要求选修课门数,考评合格,
已很好地掌握了本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础技能,而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
担任专门技术工作初步能力;实习各科均达成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考
试合格;学习期间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和大学英语课程
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成2.0及其以上;外语专业学生取得国家统测外语专业四级考试合
格证书;
3、身体健康。
第三条:含有下列任何一项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法乱纪,基础素质考评不合格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3、实习期间违反实训实习要求、造成严重差错事故者;
4、在要求弹性年限内未达成毕业要求,结业后十二个月内经过重修,达成毕业要求者;
5、在校学习期间总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6、英语成绩不符合第二条第2款要求者。
第四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取得学士学位学生,在处分后再无违纪和不诚信行为,
且表现突出、进步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能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三好学生称号;
2、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优异共青团员称号;
3、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优异团学干部称号;
4、取得省级及其以上多种荣誉和奖励称号;
5、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自强之星称号;
6、取得校级乙等及其以上奖学金;
7、考取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硕士。
第五条:因违纪处分未能取得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三年内,取得县级及以上政府奖励者;自
愿到西藏、新疆、 宁夏、甘肃、内蒙、青海六个艰苦省、自治区就业十二个月以上,并
受到就业单位好评,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因第三条第5款未能取得学士学位学生,毕业后三年内,取得地(市)级及以上
科技进步奖(前五名)或主持地(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国家级刊物发表本科主
修专业所在学科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考取本科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研究
生或重修专业主干课五门、各门课程及格且总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者,经本人申请,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因大学英语成绩为达成要求未能取得学位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重修大学英语课
程,各门课程及格且总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或考取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硕士;经
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可补授学士学位。
因未取得国家统测外语专业四级(或相当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而不能取得学位外
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取得更高等级国家统测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毕业时考取
外语学科硕士能够授予学士学位。这类学生若毕业后三年内考取外语学科硕士,
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为:依据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要求,由学院、教务
处和学工处(部)审查毕业生学习成绩和毕业判定等材料,提出提议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经过,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授予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确保质量。如发觉在学位申请
或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厉处理,并撤销所授予学位。
第十条: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09级:
第二条:凡我校一般本科毕业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具
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础标准,热爱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事业,遵纪遵法,含有优良道德品质;
2、完成教学计划要求全部必修课,并修满要求选修课学分和第二课堂学分,考评合格,
已很好地掌握了本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础技能,而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
担任专门技术工作初步能力;实训实习各科均达成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考
试合格;学习期间课程总平均学分(不含体育课及第二课堂学分)绩点和大学英语课程
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成2.0及以上;外语专业学生取得国家统测外语专业四级或是更高
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普招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成学校统一规
定成绩要求85%以上(含85%)或大学英语课程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成1.7及以上
(成教本科学生取得全省学士学位外语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书)。
3、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合格。
第三条:含有下列任何一项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法乱纪,基础素质考评不合格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3、实习期间违反实训实习要求、造成严重差错事故者;
4、在要求弹性年限内未达成毕业要求,结业后十二个月内经过重修,达成毕业要求者;
5、在校学习期间总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6、英语成绩不符合第二条第2款要求者。
第四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取得学士学位学生,在处分后再无违纪和不诚信行为,
且在处分撤消后取得下列突出成绩之一者,能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三好学生称号;
取得校级甲等及其以上奖学金;
考取硕士或公务员;
取得政府部门主办或认可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科技创新奖励。
第五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取得学士学位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自愿到西藏、新疆、 宁
夏、甘肃、内蒙、青海六个艰苦省、自治区就业十二个月以上,并受到就业单位好评, 有
该单位人事或组织部门签字盖章给予证实;或在毕业(自毕业证书颁发之日算起)
十二个月以后三年之内,确已更正错误、有突出表现、并作出一定贡献学生,由学生
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参与工作后表现,由其工作单位组织人
事部门考察,并写出判定材料),经教务科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补
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因第三条第5款未能取得学士学位学生,毕业后三年内,取得地(市)级及以上
科技进步奖(前五名)或主持地(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国家级刊物发表本科主
修专业所在国家级行业资格证或考取本科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硕士或重修专业
主干课五门、各门课程及格且平均总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位评
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因第三条第6款而不能取得学士学位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考取主修专业所在学科
硕士;或重修大学英语课程,重修后课程及格且总平均学分绩点达2.0(艺术类
学生为1.7)以上,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补)授予程序为:由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逐一审核,提出提议(补)授予学位、不授学位和缓授学位名单,并注明原因,
于每十二个月五月底提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授予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确保质量。如发觉学位申请或
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厉处理,并撤销所授予学位。
第十条: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10级
第二条:凡我校一般本科毕业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具
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础标准,热爱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事业,遵纪遵法,含有优良道德品质;
2、完成教学计划要求全部必修课,并修满要求选修课学分和第二课堂学分,考评合格,
已很好地掌握了本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础技能,而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
担任专门技术工作初步能力;实训实习各科均达成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考
试合格;学习期间课程总平均学分(不含体育课及第二课堂学分)绩点和大学英语课程
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成2.0及以上;外语专业学生取得国家统测外语专业四级或是更高
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普招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成学校统一规
定成绩要求85%以上(含85%)或大学英语课程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成1.7及以上
(成教本科学生取得全省学士学位外语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书)。
3、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合格。
第三条:含有下列任何一项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法乱纪,基础素质考评不合格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3、实习期间违反实训实习要求、造成严重差错事故者;
4、在要求弹性年限内未达成毕业要求,结业后十二个月内经过重修,达成毕业要求者;
5、在校学习期间总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6、英语成绩不符合第二条第2款要求者。
第四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取得学士学位学生,在处分后再无违纪和不诚信行为,且
在处分撤消后取得下列突出成绩之一者,能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三好学生称号;
取得校级一等及其以上奖学金;
考取硕士或公务员;
取得政府部门主办或认可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科技创新奖励。
第五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取得学士学位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自愿到西藏、新疆、 宁
夏、甘肃、内蒙、青海六个艰苦省、自治区就业十二个月以上,并受到就业单位好评, 有
该单位人事或组织部门签字盖章给予证实;或在毕业(自毕业证书颁发之日算起)
十二个月以后三年之内,确已更正错误、有突出表现、并作出一定贡献学生,由学生
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参与工作后表现,由其工作单位组织人
事部门考察,并写出判定材料),经教务科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补
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因第三条第5款未能取得学士学位学生,毕业后三年内,取得地(市)级及以上
科技进步奖(前五名)或主持地(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国家级刊物发表本科主
修专业所在学科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取得本科主修专业所在学科国家
级行业资格证或考取本科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硕士或重修专业主干课五门、各门
课程及格且平均总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
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因第三条第6款而不能取得学士学位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考取主修专业所在学科
硕士;或重修大学英语课程,重修后课程及格且总平均学分绩点达2.0(艺术类
学生为1.7)以上,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补)授予程序为:由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逐一审核,提出提议(补)授予学位、不授学位和缓授学位名单,并注明原因,
于每十二个月5月底提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授予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确保质量。如发觉学位申请或
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厉处理,并撤销所授予学位。
第十条: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11级
第二条:凡我校一般本科毕业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具
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础标准,热爱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事业,遵纪遵法,含有优良道德品质;
2、完成教学计划要求全部必修课,并修满要求选修课学分和第二课堂学分,考评合格,
已很好地掌握了本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础技能,而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
担任专门技术工作初步能力;实训实习各科均达成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考
试合格;学习期间课程总平均学分(不含体育课及第二课堂学分)绩点和大学英语课程
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成2.0及以上;外语专业学生取得国家统测外语专业四级或是更高
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普招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成学校统一规
定成绩要求85%以上(含85%)或大学英语课程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成1.7及以上
(成教本科学生取得全省学士学位外语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书)。
3、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合格。
第三条:含有下列任何一项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法乱纪,基础素质考评不合格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3、实习期间违反实训实习要求、造成严重差错事故者;
4、在要求弹性年限内未达成毕业要求,结业后十二个月内经过重修,达成毕业要求者;
5、在校学习期间总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6、英语成绩不符合第二条第2款要求者。
第四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取得学士学位学生,在处分后再无违纪和不诚信行为,且
在处分撤消后取得下列突出成绩之一者,能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三好学生称号;
取得校级一等等及其以上奖学金;
考取硕士或公务员;
取得政府部门主办或认可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科技创新奖励。
第五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取得学士学位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自愿到西藏、新疆、 宁
夏、甘肃、内蒙、青海六个艰苦省、自治区就业十二个月以上,并受到就业单位好评, 有
该单位人事或组织部门签字盖章给予证实;或在毕业(自毕业证书颁发之日算起)
十二个月以后三年之内,确已更正错误、有突出表现、并作出一定贡献学生,由学生
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参与工作后表现,由其工作单位组织人
事部门考察,并写出判定材料),经教务科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补
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因第三条第5款未能取得学士学位学生,毕业后三年内,取得地(市)级及以上
科技进步奖(前五名)或主持地(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国家级刊物发表本科主
修专业所在学科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取得本科主修专业所在国家级行业
资格证或考取本科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硕士或重修专业主干课五门、各门课程及
格且平均总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可补授
学士学位。
第七条:因第三条第6款而不能取得学士学位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考取主修专业所在学科
硕士;或重修大学英语课程,重修后课程及格且总平均学分绩点达2.0(艺术类
学生为1.7)以上,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补)授予程序为:由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逐一审核,提出提议(补)授予学位、不授学位和缓授学位名单,并注明原因,
于每十二个月5月底提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授予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确保质量。如发觉学位申请或
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厉处理,并撤销所授予学位。
第十条: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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