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人文科技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员工、学生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教职员工、学生和社会公众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服务作用,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信息,是指在学校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等二级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办公室组织、工会协同、师生员工参与、职能单位(部门)与二级机构具体实施、群团组织和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行政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负责管理、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负责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负责组织编制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负责指导协调各单位各单位(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六)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负责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部门)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各单位(部门)办公室主任或指定的具体人员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向学校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与本单位(部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利监督、服务师生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开形式,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个人隐私。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学校公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内容与范围
第九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单位(部门)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十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学校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学校教职员工或者在校学生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各机构单位(部门)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 学校对以下信息进行重点公开:
(一)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学校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四)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五)学校学生招录、毕业、就业等统计信息;
(六)学校人才流动、招聘、考核、录用信息;
(七)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以及学校科研成果、获奖情形等统计信息;
(八)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学校建设和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之外的其他学校工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十五条 学校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内容。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通过机要保密科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信息公开网及信息拥有单位(部门)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四)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
(五)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八条 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制度对外公布学校信息。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授权信息拥有单位(部门)审核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部门)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经机要保密专职人员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单位(部门)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学校其他信息的公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项目。信息拥有单位(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建议,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2.审定内容。对拟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通过机要保密专职人员审核信息内容,确定公开形式;
3.实施公开。信息拥有单位(部门)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通过适当措施公开信息;
4.反馈情况。监督单位(部门)及时了解收集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并将其反馈给有关单位(部门)。
(四)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部门)提出公开建议,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经机要保密专职人员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五)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要整理归档,作为有关方面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部门)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作出说明。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学校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各单位(部门)办公室负责受理本单位(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本单位(部门)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者的,应告知其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涉及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相应的专业委员会(没有相应专业委员会的,转相关职能单位(部门))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单位(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单位(部门)应作出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同意,由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各单位(部门)依申请公开工作有异议的,可提交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裁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单位(部门)和国务院财政单位(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校财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单位(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各单位(部门)年度考核工作,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九条 学校监察处和校工会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的组织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每年年底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单位(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将本单位(部门)本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下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办公室、监察处等有关主管单位(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人文科技学院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要求,编制本指南。
学校信息公开采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学校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具体参见《人文科技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二)公开形式
学校主要通过学校信息公开网及信息拥有单位(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进行公开。
(三)查询方式
有关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录后进入学校信息公开网子站,使用关键词进行检索即可获取该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学校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学校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
(一)受理机构
学校从文件发布之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学校层面的受理机构为学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各单位(部门)的受理机构为各单位(部门)办公室。
咨询电话:0738-8325700
传真:0738-8372887
通讯地址:人文科技学院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邮编:4170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5: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人文科技学院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可以从学校信息公开子站下载,也可以到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当场递交,也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广大师生,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处理
收到申请表后,学校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且理由正当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根据申请的内容,学校自收到申请(指可以正式受理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学校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学校依申请提供的信息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三、监督方式
广大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单位(部门)举报;认为学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人文科技学院信息公开目录
项目
序号
内容
公开范围
公开程度
公开形式
责任单位
校内
社会
根据具体内容确定范围
详细公开各个环节
粗略公开
文件
信息公开网页
部门网页
公开栏
通报会或其他形式
学校综合事务
1
上级有关文件规定
√
√
√
√
√
校办
2
学校发展规划、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
√
√
√
√
校办
干部工作
3
干部任免政策规定及办理结果
√
√
√
组织部
4
各级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及完成情况
√
√
√
各相关单位
5
领导干部民主评议
√
√
组织部、各单位
6
领导干部奖惩情况
√
√
组织部、各单位
7
领导干部执行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
√
√
纪委
8
领导干部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的配备、出国出境等各类补贴情况
√
√
√
各单位
9
全校党费收入与支出使用情况
√
√
√
组织部
10
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公告及评选结果
√
√
√
√
√
组织部
11
师生党员发展程序、要求、结果公示
√
√
组织部
人事师资管理
12
学校年度人才招聘引进计划、拟进人员名单公示及录用人员名单公示
√
√
√
√
√
人事处
13
学校人事调配政策及结果
√
√
√
人事处
人事师资管理
14
各类出国留学项目条件、程序、及入选出国留学人员名单公示
√
√
√
人事处、外事办、各相关单位
15
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特聘岗位等评选的条件、办法和评选结果
√
√
√
√
√
人事处
16
国家有关的工资福利政策、教职工工资调整方案
√
√
√
√
人事处
17
职称评审办法、年度评审公告
√
√
√
人事处
18
教师评优评奖办法及评选结果公示
√
√
√
√
人事处
财务管理
19
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财务计划
√
√
√
√
计财处
20
各类收费项目的标准、依据、程序以及代收代办项目的情况
√
√
√
√
计财处
21
接收社会及公民个人捐赠的收支情况
√
√
√
√
计财处
22
统计公报、财务年报
√
√
√
√
√
计财处
23
各类办学收入、其他创收收入等的确定和完成情况
√
√
√
√
计财处
24
设备、物资、材料、基建工程、修缮工程、药品及药物、图书、资产租赁、物业、审计等招标公告、中标公告
√
√
√
√
计财处
25
重大科研课题经费使用情况
√
√
审计处、计财处
26
单位专项经费、办公经费、接待费用和各种收入的开支情况
√
√
√
各单位
招标与资产设备
27
大型教学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大宗实验用品等招标公告、中标公示
√
√
√
国资处、教务处
28
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运行情况,大型废旧仪器设备及大宗废旧物资的处理情况
√
√
√
国资处、教务处
29
学校建售房方案,房源,售房结果
√
√
√
后勤基建处
30
学校公用房的分配及使用情况
√
√
√
国资处
31
各类基建工程的立项、预算
√
√
后勤基建处
32
建设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招标公告、中标公示
√
√
后勤基建处
33
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质量验收结果及决算、审计
√
√
后勤基建处、审计处
34
修缮项目招标公告、中标公示
√
√
后勤基建处
35
各类修缮项目的立项、预算
√
√
后勤基建处
36
后勤总公司食品药品等招标采购情况
√
√
后勤总公司
教学科研
37
重大科研课题的立项公示
√
√
科技处
38
科研资金资助项目开评公告、预评公示、评审结果公布
√
√
√
科技处
39
科研项目奖励开评公告、预评公示、评审结果公布
√
√
√
科技处
40
国家、省、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公告、评选结果公示
√
√
√
教务处、科研处等
41
教改立项、教学成果申报公告、确认立项公示
√
√
√
教务处
招生考试管理
42
招生章程、招生简章
√
√
√
√
招就处
43
各类学生的招生计划、政策、考试规程、纪律和录取结果
√
√
√
√
教务处、招就处等
44
专升本的考试政策规定、条件、结果公示
√
√
√
√
教务处
45
各类考试结果公布
√
√
√
√
教务处
学生工作
46
本科生、专科生各项评优、评先办法及名单公示
√
√
√
学工部、团委
47
各类专项奖、助学金、贷款、困难补助的评选办法及获得者名单公示
√
√
√
学工部
48
勤工助学岗位公告、获得校内岗位人员名单及酬金公示
√
√
√
学工部
49
毕业生用人单位、需求专业、岗位和需求数量、联系方式
√
√
√
招就业处
50
校学生会、学生干部的任免公示
√
√
√
团委
51
团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
√
√
√
团委
人文科技学院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
(编号: )
申
请
人
信
息
公
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姓名
联系人
电话
传 真
E-mail
联系地址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所需
信息
情况
所需信
息的内
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备注
注:为提高办理效率,请您在申请公开信息时,每次只申请一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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