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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险参与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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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险参与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丰富我行国际结算与(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业务办理方式,规范**银行风险参与业务管理和操作,有效控制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参与业务(Risk Participation)是指风险参与行通过承担风险出让行出让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人付款风险,而获取风险承担收益的业务。 风险出让,即经办行作为风险出让行(GRANTOR),向其他合作代理行(或金融机构,下同)出让风险。 风险承担,即经办行作为风险参与行(PARTICIPANT),承担其他合作代理行出让的风险。 本办法所指风险参与适用于所有存量及新增国际结算及(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根据风险参与业务的主体不同,风险参与分为行外风险参与(简称行外风参)和行内风险参与(简称行内风参)。 行外风险参与,即出让行和参与行不全是**银行辖内的分支机构。 行内风险参与,即出让行和参与行均为**银行辖内的分支机构(含境外分行),行内风参只办理融资性风参。 第四条 根据是否融资,风险参与业务分为融资性风险参与和非融资性风险参与。 融资性风险参与(Funded Risk Participation),指风险参与行在风险参与同时将其参与份额的款项贴现给风险出让行,风险出让行在到期日收回款项后按照风险参与行参与的比例支付其应得份额。如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付款,风险参与行对风险出让行无追索权(本办法第六条为追索例外情况)。 非融资性风险参与(Unfunded Risk Participation),指风险参与行不向风险出让行贴现款项,如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付款义务,风险参与行将按照其风险参与的比例向风险出让行支付债权款项。 第五条 根据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中债务人身份不同,风险参与分为参与金融机构风险和参与企业风险。如该项贸易融资业务已由金融机构(银行、保理公司等)承兑/承付/保兑/保付,即该业务的债务人为金融机构,那么参与行参与的风险是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如该项贸易融资业务的债务人为企业客户时,那么参与行参与的风险是企业信用风险。 第六条 欺诈例外。如果终审、不可上诉的判决认为:因基础交易或相关单据存在欺诈,债务人从而无须向风险出让行履行付款责任,则风险参与行可对出让行追索(融资性风险参与)或可不对出让行支付风险参与比例款项(非融资性风险参与)。 第七条 采用风险参与方式办理各项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时应遵循真实的交易背景和了解客户的原则。行外风参:经办行作为出让行时,应保证基础贸易真实、所提供交易单据真实有效;经办行作为参与行时,如参与的风险为金融机构风险,则由出让行承担贸易背景核查职责;经办行作为参与行时,如参与的风险为企业风险,应进行交易背景核查且对该企业(债务人)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视同常规信贷业务执行。行内风参:无论参与行参与何种风险,均由出让行确保基础贸易真实、所提供交易单据真实有效和完成对债务人的尽职调查等。同时,各经办行还应按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对大额或可疑交易进行记录、监控,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报告。 第八条 职责与权限 总行: (一)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研究制定我行以风险参与方式办理国际结算及(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规划,负责该业务相关制度的拟定、修改和解释工作;代表我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就风险参与业务进行往来;牵头负责风险参与业务的产品营销;负责全行风险参与业务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风险参与业务过程中行内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二)总行单证中心负责以风险参与方式下处理国际结算及(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业务的日常操作,以及风险参与过程涉及的对外报文往来、头寸的收付等。 (三)总行信贷审批部(含区域审批中心)负责超分行权限风险参与业务的审查和审批。 (四)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协助本办法配套标准法律文本的制定、修订,并根据人民银行和总行反洗钱相关规定指导分行反洗钱工作;总/分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协助处理风险参与业务项下的法律纠纷和诉讼。 (五)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制定风险参与业务的科目核算规则。 (六)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风险参与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分行: (一)分行业务经营部门(指环球交易服务部、贸易金融部、公司银行部等):负责风险参与业务中国际结算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的具体操作、市场营销、客户资信调查、业务真实性审查、国际收支申报管理等。各分行指定专人进行业务操作,及时向总行报告业务异常情况等。 (二)分行信贷审批部门:负责权限内(国际、国内)贸易融资额度审批及业务风险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外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采取风险参与方式办理国际结算及(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业务时,需选择与总行签订《风险参与协议》(附件1:风险参与合作协议格式参考<BAFT标准版>)的代理行或**银行境外分行(澳门分行)作为出让行或参与行。 境内分行与澳门分行或境内分行之间进行行内风参业务合作时,可由总行统一与澳门分行签订合作协议或参照总行《风险参与协议》(附件1)自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条 信息传递。各分行与代理行合作风险参与业务时,有关风险资产出让邀请、风险参与确认、债务人违约通知等相关信息传递应选择加押SWIFT报文方式进行。 第二章 以风险参与方式办理业务的范围 第十一条 经办行作为出让行,采取风险参与方式办理的业务包括: (一)邀请他行(含我行境内外分行,下同)参与开立或保兑信用证。 (二)邀请他行参与办理信用证、托收、汇款项下各类贸易融资业务。 (三)邀请他行参与开立或保兑的各类融资性或非融资性保函(含备用信用证)。 (四)邀请他行参与购买或持有一笔贸易项下汇票、本票、银行承诺。 (五)邀请他行参与对本票、汇票或其他可流通工具、或应收账款进行担保或反担保。 第十二条 经办行作为参与行,采取风险参与方式办理的业务包括: (一)可参与代理行授信额度内的(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业务。 (二)可参与客户授信额度内的(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业务。 上述规定以外的业务,各分行应在得到总行明确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授权和授信管理 第十三条 风险参与业务的额度管理 1、风险出让业务(经办行为出让行) 以融资性风险参与形式出让风险资产时:已出让风险部分无需占用风险参与行在我行的同业授信额度。无论已出让风险部分比例如何,该风险参与业务中的基础贸易融资业务均需全额占用债务人在我行相应产品的授信额度。 以非融资性风险参与形式出让风险时:已出让风险部分应占用风险参与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无论已出让风险部分比例如何,该风险参与业务中的基础贸易融资业务均需全额占用债务人在我行相应产品的授信额度 2、风险承担业务(经办行为参与行) 无论是否是融资性风险参与,经办行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其所在国家/地区的国别风险,不承担有关单据风险,占用债务人在我行授信额度。 3、行内融资性风险参与(指出让行和参与行均为我行分行) 对于风险出让行:以融资性风险参与形式出让风险,均需全额占用债务人在出让行的授信额度,无需占用风险参与行的同业授信额度。 对于风险参与行:无论是否是以融资性风参形式去参与风险,均无需占用债务人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 风险参与业务中,如需占用债务人授信额度(具体占用授信额度种类按各基础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执行),则应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如需占用风险参与行同业授信额度,也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第十五条 采用风险参与方式办理国际结算或(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业务时,要求风参业务金额、期限不超过基础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金额和期限,同时分行须按照不同结算或融资品种与客户签署相关融资合同,融资币种金额、客户准入要求、业务授信审批流程和贷后管理要求须严格按照具体国际结算及(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品种操作规程或产品方案执行。 第四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 经办行作为出让行时业务操作流程: (一)受理客户的国际结算或(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业务申请(附件2:风险参与业务申请书) (二)经办行向代理行(参与行)发出风险参与邀请报文(参考附件1中Appendix I)。 (三)代理行(参与行)以SWIFT加押电文形式同意风险参与后(参考附件1中Appendix I),经办行须按双方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支付风险参与费。 (四)如为融资性风险参与,经办行收到参与行融资款项后,须通过SWIFT加押电文予以确认(或按照总行与代理行约定形式进行确认)。 (五)当客户违约时,如为融资性参贷,经办行须及时通知参与行(参考附件1中Appendix III);如为非融资性参贷,经办行须立即向参与行提出支付要求(参考附件1中Appendix II)。 (六)当收到客户偿还的本金或利息(包括罚息)时,经办行应在按参与行风参比例扣除因银行获赔所产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后,及时支付给参与行风险参与款项。 第十七条 经办行作为参与行时的业务操作流程: (一)收到出让行的风险参与邀请(SWIFT加押电文形式或其他书面形式),经办行完成行内授信出账流程后,扣减债务人在我行的相应贸易融资产品授信额度,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通过SWIFT加押电文方式确认出让行的邀请(参考附件1中Appendix I)。 (二)行内授信出账要求: 1.参与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时,经办行应仅扣减金融机构在我行相应同业授信额度即完成授信出账。授信出账材料及审核要求:出让行风险参与邀请,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兑/保付的加押电文,用于核实该笔贸易融资交易真实性的材料(复印件)。 2.参与企业风险时,经办行应严格按照该贸易融资产品制度规定的流程扣减该客户相应产品授信额度完成授信出账。授信出账材料要求:出让行风险参与邀请,该笔贸易融资业务原始交易资料(原则上要求出让行提供原件,如有其他安排总行将另行通知)。 (三)经办行办理融资性风险参与时,应按照对方发来的风险参与转让邀请报文中规定的币种、金额、参与比例和时间等要素提供融资款项。 (四)遇有债务人违约,按以下情况办理后续手续。 1、如为融资性风险参与,在收到出让行发来的债务人违约通知时,应将已支付的风险参与融资款项纳入垫款进行管理,有关垫款的操作按现行贸易融资垫款要求执行。 2、如为非融资性风险参与,在收到出让行支付要求后,必须在协定的时间内,按照协议约定的币种和风参比例向出让行支付,支付资金还应包括从到期日、议付日或偿还日到支付日的利息,但不包括出让行提供如下文件的期间内所产生的利息: 1)出让行向经办行提供客户违约书面确认; 2)在经办行提出书面要求的情况下,出让行向经办行提供基础贸易所有相关单据以及债务人与其交易对手之间的通讯信息,包括出让行与债务人之间的书面约定和相关申请书。 3、经办行按照以上1、2点完成相关手续后,应根据本笔风险参与业务项下贸易融资产品制度、贸易融资合同(如有)以及贸易融资产品适用的国际惯例规定,就债务人违约行为向其进行追索。 (五)当出让行收到客户偿还的本金或利息(包括罚息)时,应督促出让行按我行风险参与比例将款项支付给经办行。 第五章 业务监督与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各分行在采用风险参与方式办理贸易项下各项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当地银监、国家外汇管理和人民银行关于本外币跨境收支及贸易融资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 各分行应对采用风险参与方式办理国际结算及(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业务进行台账登记,对办理的风险参与业务进行逐笔登记,并对业务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切实保障我行资金安全,防范业务风险。 第二十条 各分行应参照国际结算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风险参与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对采用风险参与方式办理的有关业务资料设立专卷保管备查。 第二十一条 以风险参与方式办理国际结算或(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各具体贸易融资业务品种进行贷后管理、把控风险,如发生业务纠纷,各行应立即报告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 第六章 收费与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风险参与手续费费率由各分行根据具体结算或贸易融资业务品种确定,收费标准按我行对外公示标准执行,计入风险参与手续费收入。分行可根据客户需求,先行收取或后收风险参与手续费。 第二十三条 分行向根据总行与代理行合作协议约定费用支付方式向该行支付风险参与费或向该行收取风险参与费。 第二十四条 各分行采取风险参与方式办理业务,按照以下会计核算要求进行核算。此要求适用于境内外分行。 (一)我行作为风险出让行的会计核算: 我行作为出让行,对于基础贸易融资(表内表外)中经办行承担风险部分的会计核算,应按照相应贸易融资产品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参与行风参部分,经办行按照下列会计分录核算。以下核算办法中新设科目待总行计划财务部正式发文后启用,具体规则以发文为准。 1、参与行融资并参与风险 1.1针对新增业务 A、我行收到参与行风参确认并收到融资款后,对客户进行放款 借:114存放国外同业款/115存放国内同业款项 贷:222 活期存款等存款类科目 B、我行按协议收取手续费 借:222 活期存款等存款类科目 贷:2900701递延代理业务收入-递延风险参与手续费(内部户0002) 贷:5030220 出口融资手续费(普通出口押汇) 50330 信保融资应收账款手续费收入(信保押汇) 5030220 复杂单据审核费(如有)等手续费收入科目 C、按期摊销手续费 借:2900701递延代理业务收入-递延风险参与手续费(新设) 贷:5030531 风险参与手续费收入(新设) D、向参与行支付风险参与费、其他费用与利息 借: 222 活期存款等客户存款科目 贷:114存放国外同业款/115存放国内同业款项 (对参与行支付的手续费计提基础为参与行按比例支付融资款金额) E、融资到期,如债务人按期付款,我行正常扣款后归还参与行款项时 借:222 活期存款等客户存款科目 贷:114存放国外同业款/115存放国内同业款项 F、融资到期,如债务人违约,我行不承担垫款义务,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1.2针对存量业务 A、我行收到参与行风参确认并收到融资款后,转销原贸易融资信贷品种对应的融资金额 如我行向参与行出让风险的标的为先收息业务(如信用证项下福费廷、D/A保付加签项下福费廷),则需先行将该业务最近一次摊销日至卖出日之间的待摊利息记入当期损益 借:29099其他递延收益 贷:50106 贴现利息收入 如我行向参与行出让风险的标的为后收息业务(如押汇、买断型保理、买断型出口信保融资),则需先行将该业务最近一次计提日至卖出日之间的应收利息记入当期损益 借:1410905 其他贷款应计利息/1410990国内保函应计利息 贷:5010501出口押汇利息收入/5010502进口押汇利息收入 /50114保付代理利息收入/50123 买断型出口信保融资利息收入 完成上述利息确认后,对已转让的授信资产进行账务转销,差价记入当期损益 借:114存放国外同业款/115存放国内同业款项 借:29099其他递延收益(若为先收息业务) 借:52407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支出(若价差为负) 贷:135进口押汇/136 出口押汇/12903福费廷/18602买断型保 付代理/18603买断型出口信保融资等科目 贷:50410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收入(若价差为正) B、融资到期,如债务人按期付款,我行正常扣款后归还参与行款项时 借:222 活期存款等客户存款科目 贷:114存放国外同业款/115存放国内同业款项 C、融资到期,如债务人违约,我行不承担垫款义务,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2、参与行仅参与风险不提供融资 2.1针对新增业务 A、我行收到参与行仅参与风险不融资的确认时,对客户进行放款 借:1440412 应收风险参与款项 贷:222 活期存款等客户存款科目 B、我行按协议收取手续费 参见上述“1.1针对新增业务”B项的会计分录 C、按期摊销手续费 参见上述“1.1针对新增业务”C项的会计分录 D、向参与行支付风参手续费、其他费用: 参见上述“1.1针对新增业务”D项的会计分录 E、风参期限到期,如债务人按期付款 借:222 活期存款等客户存款科目 贷:1440412 应收风险参与款项 F、风参期限到期,如债务人违约,我行按协议向参与行收取融资款项 借:114存放国外同业款/115存放国内同业款项 贷:1440412 应收风险参与款项 2.2针对存量业务 A、我行收到参与行仅参与风险不融资的确认时,对客户进行放款 需先行将该业务最近一次摊销日至卖出日之间的待摊利息或最近一次计提日至卖出日之间的应收利息记入当期损益 分录参见上述“1.2针对存量业务”的会计分录 完成上述利息确认后,对已转让的授信资产进行账务转销,差价记入当期损益 借:1440412 应收风险参与款项 借:29099其他递延收益(若为先收息业务) 借:52407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支出(若价差为负) 贷:135进口押汇/136 出口押汇/12903福费廷/18602买断型保 付代理/18603买断型出口信保融资等科目 贷:50410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收入(若价差为正) B、风参期限到期,如债务人按期付款 借:222 活期存款等客户存款科目 贷:1440412 应收风险参与款项 C、风参期限到期,如债务人违约,我行按协议向参与行收取融资款项 借:114存放国外同业款/115存放国内同业款项 贷:1440412 应收风险参与款项 (二)我行作为风险参与行的会计核算: 我行作为参与行,按照风险参与比例提供贸易融资服务时,参与风险部分会计核算按下列会计分录核算。 1、我行融资并参与风险 A、我行确认参与风险并对债务人进行融资时 借:12120 风险参与贷款(业务品种为872) 贷:114存放国外同业款/115存放国内同业款项 B、我行作为参与行,收到风参手续费时: 借:114存放国外同业款/115存放国内同业款项 贷:2900701递延代理业务收入-递延风险参与手续费 C、按月摊销风参手续费 借:2900701递延代理业务收入-递延风险参与手续费 贷:5030531 风险参与手续费收入 D、按月计提利息收入 借:1410907 应收风险参与利息 贷:50124 风险参与贷款利息收入 E、融资到期,如债务人按期还款至我行 借:114存放国外同业款/115存放国内同业款项 贷:12120 风险参与贷款 贷:1410907 应收风险参与利息 F、融资到期,如债务人违约, 应于逾期日将该贷款本金转入逾期贷款科目进行核算。相关会计分录参照《一般类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基本规定》和《信贷资产减值确认与计量基本规定》。 2、我行仅参与风险不提供融资 A、我行确认仅参与风险不提供融资时,按我行参与的业务种类进行表外核算 借:60603 应收非融资性风险参与款项(新设) 贷:699表外配平 借:699 表外配平 贷:6260207 应付非融资性风险参与款项(新设) B、我行作为参与行,收到风参手续费时: 参见上述 “1、我行融资并参与风险”B项的会计分录 C、按月摊销风参手续费 参见上述 “1、我行融资并参与风险”C项的会计分录 D、风参期限到期,如债务人按期还款 借:6260207 应付非融资性风险参与款项 贷:699 表外配平 借:699表外配平 贷:60603 应收非融资性风险参与款项 E、风参期限到期,如债务人违约,我行需对外支付时 借:1300101 逾期短期贷款/1300201逾期中长期贷款 /1300103 信用证担保垫款逾期贷款 贷:114存放国外同业款/115存放国内同业款项 借:6260207 应付非融资性风险参与款项 贷:699 表外配平 若我行向前一手或最终债务人追索成功时, 借:114存放国外同业款/115存放国内同业款项等科目 贷:1300101 逾期短期贷款/1300201逾期中长期贷款 /1300103 信用证担保垫款逾期贷款 借:699 贷:60603 应收非融资性风险参与款项(新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采用风险参与方式办理各类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规定完成具体基础结算及贸易融资品种要求的数据报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行环球交易服务部解释和修订。境外机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根据当地银行监管标准和有关国际惯例办理相关业务。如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需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风险参与合作协议格式参考(BAFT标准版,含出让邀请、确认及支付通知等格式) 附件2:《风险参与业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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