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押品出账前审核
及出入库管理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押品出账前审核及出入库管理,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银行抵(质)押品保管管理办法》、《银行授信业务押品管理操作办法(试行)》、《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出账审核操作规程》、《银行非信贷业务出账审核操作规程》、《银行零售业务出账审查操作规程》等有关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对在我行发放的贷款、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含贸易融资业务)、零售信贷业务及非信贷业务,提供担保而抵押或质押给我行或合作机构的财产或权利,是抵押品和质押品的简称。
第三条 出账环节押品审核及出入库管理应遵循及时性、合规性、有效性原则,严防操作风险的发生。
第二章 抵(质)押设定
第四条 以财产抵押的,应按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前往抵押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如下要求向登记部门办理。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房地产或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房地产或在建工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时应到土地使用权登记部门将该房产或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的,出账审核人员应按照当地登记部门要求办理,确保我行抵押权的有效;
(三)以林木抵押的,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登记部门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如抵押物所在地存在特殊政策规定的,应报总行出账中心备案确认后,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七)其他参照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条 财产质押的,应按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根据质押品的不同前往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一)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的,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二)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出质登记。
(三)以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四)以应收账款质押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手续,确保登记手续合法、有效。
(五)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质押的,应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三章 出账前押品审核流程
第六条 押品出账前审核流程包括押品登记资料的准备、押品登记前审核及合同用印、押品登记及权证领取、押品入库前审核及入库管理、出账前押品审核。
第七条 出账前押品审核流程
第四章 押品登记资料的准备
第八条 抵(质)押业务出账前,经营部门应按照相关业务要求准备押品登记资料,严格落实出账条件,确保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权审批人签发的审批通知书;
(二)授信客户与我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抵(质)押人与我行签订的我行制式担保合同及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制式合同等;
(三)抵(质)押人印章样本;
(四)抵(质)押人基础资料复印件;
(五)抵(质)登记部门所需的登记材料;
(六)抵(质)押人向我行出具担保决议;
(七)抵(质)押人工商查询信息、工商报备章程、征信查询信息、法院查询信息;
(八)抵(质)押物的有关权属证明复印件(房地产证、土地证、股权名录等);
(九)抵(质)押物权利凭证原件;
(十)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报告或作价依据。
第五章 押品登记信息审核及合同用印
第九条 押品登记前,出账前审核人员应按照相关业务的有关规定、有权审批人的审批通知书的要求对押品登记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资料的表面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第一节 审核授信条件落实情况
第十条 出账前审核人员应对授信条件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核抵(质)押登记证明文书记载信息是否与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物清单、价值评估报告与有权审批人签发的审批通知书一致,抵(质)押权利价值是否与债权金额一致;
(二)设定抵(质)押权利期限的,审核单笔业务起始日期是否在设定的权利期间内;
(三)设定抵(质)押权利顺序的,审核是否与有权审批人签发的审批通知书要求一致;
(四)审核押品正式评估价值是否与授信审批通知书一致,是否符合我行相关规定,审核出具正式评估报告的评估公司是否在总行备案;
(五)审核不能落实或存在异议的授信条件是否取得有权人审批同意。
第二节 审核合同的有效性及合规性
第十一条 出账前审核人员须对抵(质)押合同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核合同文本使用的准确性。
(二)审核合同文本是否为总行格式文本;非总行格式文本或对格式文本条款变更的是否通过了同级法律合规部审查并出具了明确审核意见;对限制我行主要权利、加重我行责任等不利于我行的实质性条款变更的,审核是否按照《银行法律性文本审查管理办法》通过了总行法律合规部门的审核。
(三)如当地登记部门对抵押合同文本有特殊要求的,审核是否签订了总行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审核是否在登记部门抵押合同中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详见编号为: x 抵字第 号《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
(四)对于自然人担保的,审核是否提供了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担保合同是否由抵(质)人及共有人签字并加盖手印。
(五)审核抵(质)押物清单是否填写准确:押品名称、权证号、数量、规格型号、价值、地址等情况是否与有权审批人签发的审批通知书、抵(质)押物权利凭证一致。
(六)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审核是否在抵押合同中载明如下信息:
1.《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2.已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缴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
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4.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5.已完成的工程量;
6.其他必要信息。
(七)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进口开证等表外业务,审核质押合同中是否注明以下内容:
1.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委托质权人收款,收款后入质权人指定保证金专户(账号为);
2.若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托收过程中,发生退票、拒付等情况造成无法收回款项,出质人应及时补足相应的保证金;
3.上述保证金作为质权人债权的担保,在质权人所开银行承兑汇票(或进口开证等)到期时,质权人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用于汇票兑付(或进口开证付款等)。
(八)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等的表内业务,审核质押合同上是否注明以下内容:
1.质押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委托质权人收款,收款后作为归还出质人授信融资的保证金(融资合同编号);
2.若质押银行承兑汇票托收过程中,发生退票、拒付等情况造成无法收回款项,出质人应及时归还相应的授信融资。
(九)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的业务,重点审核是否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如经分行评审部门同意,不需签署三方协议的,审核是否将应收账款质押的事项以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了付款人(不含境外付款人)。
第三节 合同用印
第十二条 出账前审核人员对押品登记资料审核无误并报有权人签批后,由经营部门客户经理(或出账前审核人员)凭签字齐全的用印申请到印章管理部门办理用印手续。
第六章 押品登记及权证领取
第十三条 押品登记材料审核无误且加盖我行印章后,前往相关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办理对公业务抵(质)押登记时,须由经营部门陪同客户前往相关登记部门送审,不得由客户单独办理;
(二)办理零售业务抵(质)押登记时,须由零售业务抵(质)押登记岗人员陪同客户前往相关登记部门送审,不得由客户单独办理。
第十四条 抵(质)押登记权利凭证的领取
(一)对公业务抵(质)押登记权利凭证的领取,须按照《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出账审核操作规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要求执行。
(二)零售业务抵(质)押登记权利凭证的领取,须由零售业务抵(质)押登记岗及经营部门人员“双人”前往相关登记部门领取。
第七章 押品入库前审核及入库管理
第一节 入库前审核
第十五条 相关押品登记手续完成后,原则上应当天办理入库手续。若当天无法办理的,应由出账审核人员或零售业务抵(质)押登记岗所在部门负责保管。
第十六条 经营部门提出押品入库申请并从信用风险管理系统打印《银行押品权证入库申请单》后,出账前审核人员须进行入库前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入库申请单上有权经办人员签字是否齐全、有效;
(二)审核入库申请单上的权证类型、权证号码、押品价值等信息是否准确;
(三)审核抵(质)押登记证明文书记载信息是否与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物清单一致;
(四)抵(质)押登记证明文书设定抵(质)押权利期限的,审核债权起始日期是否在设定的权利期限内;
(五)抵(质)押登记证明文书设定抵(质)押权利顺序的,审核是否与有权审批人签发的审批通知书要求一致。
第二节 押品入库管理
第十七条 押品入库
押品入库前审核无误后,由运营部门押品管理员、库管员与委托部门经办人员“三人”封包入库,根据业务押品类型不同,委托部门可细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押品为需办理抵(质)押登记的,委托部门经办人员为经营部门经办人员(或零售业务部抵(质)押登记岗);
(二)押品为存单、银票的,委托部门经办人员为经营部门经办人员;
(三)保证金及应收账款质押无需办理封包入库保管。
第十八条 押品保管
(一)原则上押品应集中保管
1.一级分行本级及同城支行押品应在分行营业部集中保管;
2.二级分行及同城支行押品应在二级分行营业部集中保管;
3.异地支行的押品可由异地支行营业部保管;
4.总行经营部门办理的押品可由落地分行营业部保管。
(二)办理代保管手续时,须按照押品入库的流程办理。
(三)特殊事项说明
1.对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地证须由登记部门保管的,应要求经营部门和抵(质)押人出具明确的调查意见及情况说明,并签章保存。
2.对于抵(质)押权利人为合作机构的,应按如下要求进行办理:
(1)应尽量要求将抵(质)押物权利凭证委托我行进行保管;
(2)对于无法由我行保管的,应要求相关合作机构向我行提供入库保管的凭证(加盖公章)及抵(质)押物权利凭证复印件(作为凭证附件加盖骑缝章)进行归档保存;
(3)如合作机构仅保管部分凭证,其余凭证应由我行入库保管(如房地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权利证书等)。
第十九条 押品台帐管理
(一)出账部门及零售业务部门分别负责对公业务及零售业务的押品对账工作。
(二)出账前审核人员应建立抵(质)押品台账,抵(质)押品出入库信息要及时登记台账。
(三)原则上要每季度与运营部门、抵(质)押品保管部门进行对账,包括授信业务余额和抵(质)押品的账务核对。
(四)对账过程中,若发现差异,双方应立即查找原因,对于非内部记账或统计原因产生的差错应上报给双方部门负责人,并积极追查。
第八章 出账前押品审核
第二十条 经营部门提出出账申请后,出账前审核人员应进行押品审核,根据押品不同,审核内容可细分为以下几类:
(一)以房地产、土地、在建工程抵押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审核是否按照《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出账审核操作规程》第十条的要求查询抵(质)押物有无被冻结、查封、扣押、后顺位抵(质)押等情况;
2.审核是否提供了《房屋租赁情况确认表》(附件1);
3.对房地产尚未出租的,审核是否提供了《未出租声明》(附件2);房地产已出租的,审核是否提供了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承租人出具的《承租人承诺书》(附件3)、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审核是否按规定、按审批要求对抵押物(以土地抵押的除外)办理保险,且保险单正本是否已入库保管注1保险第一受益人原则上为本行,且保险金额至少不低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息、保险期限不短于授信业务期限(贷款期限超过一年,需分期办理的除外)。保险单正本应入库保管,保险单复印件及保险缴费发票复印件作为档案留底保管。
。
(二)以定期存单或保证金质押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审核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有效,以确保质押资金来源合法、有效;
2.以定期存单质押的,审核业务到期日是否超过存单的到期日;
3.审核低风险表外业务的质押率是否超过100%;
4.审核低风险表内业务的存单票面金额是否覆盖贷款本息。
(三)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审核是否按要求到质押登记部门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2.审核签订的合同、协议是否办理了公证;
3.审核是否与证券公司、出质人签订股票质押监管协议;
4.审核借款人和出质人是否提供了《关于股票质押授信业务的承诺函》;
5.审核股票质押监管协议是否经我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核同意;
6.审核股票质押监管协议上是否约定“授信质押期间,未经我行书面同意,证券公司不得为出质人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或销户等影响质押或股票交易的一切手续”。
(四)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审核承兑行是否为我行认可的银行、是否已纳入全行同业客户统一授信及额度管理;
2.审核质押银票的到期日是否在授信业务的到期日前十个工作日(含)以上;
2.审核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已挂失、被依法止付、冻结、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或类似文字;
3.质押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核视同贴现票据的审核,需审核是否提供了质押银票相关的贸易背景资料如贸易合同、发票及发票查询等;
4.低风险表外业务的,审核质押率是否超过100%;低风险表内业务的,审核贷款本息是否超过质押的银票面值金额;
5.出账审核人员审核是否有我行指定人员验票并出具验票结果,查询查复书是否齐全且符合要求。
(五)以应收账款质押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审核是否按要求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2.审核是否按要求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审核应收账款是否已质押或转让、是否存在异议登记等情况;
3.对于应收账款付款人确定的,审核将应收账款质押的事项以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付款人(不含境外付款人)时,是否取得付款人的确认回执;
4.授信业务期限应根据应收账款期限合理设定,原则上业务到期日不得超过应收账款到期日后十个自然日,并应根据应收账款的回款特点制订合理的还款计划;
5.质押项下应收账款的回款资金须进入出质人在我行开立的应收账款回款专户,专户资金可直接提前偿付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
6.业务正常到期或提前偿还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登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注销登记;
7.审核应收账款质押率是否符合我行相关产品制度要求。
第二十一条 出账审核人员除须按照本章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核外,还需重点审核经营部门是否按照下述要求办理相关业务。
(一)同一笔授信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原则上不得对所担保的债权份额进行划分;如要求划分的,经授信有权审批人批准,可在经同级法律合规部审核通过的抵押或质押合同中进行约定。
(二)信用证、票据、保函等表外信贷业务可接受保证金形式的金钱质押,表内信贷业务不得接受保证金质押,仅能办理定期存单质押业务。
(三)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前或最高额抵押项下每笔业务出账前,经营部门须前往该土地现场调查土地地平以上是否有建筑物,如有建筑物且满足登记机关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条件的,应在出账前办理该建筑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如有建筑物但尚未达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出账后应及时追加抵押手续,并及时上报分行评审部门。
(四)新业务、新产品的押品如无法在信用风险管理系统中录入或没有相应担保合同的,须由新产品的业务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制定明确的操作方案。
第九章 押品出库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业务结清与否,可将押品出库管理细分为业务结清后押品出库和押品临时出库两类。
第二十三条 对于授信业务结清后办理押品出库的,应按下述流程办理:
授信业务结清后,由经营部门提出申请,从信用风险管理系统打印《银行抵(质)押权证出库申请单》(非信贷业务只需填写纸质《抵(质)押物出库申请单》)(附件4),或《划出保证金通知书》(附件5),经出账部门审核后需出具明确审核意见,交由运营部门办理出库手续(运营部门需再次对授信业务是否已结清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四条 对于授信业务未结清需要办理临时出库的,应按下述要求办理:
(一)抵(质)押项下的授信业务结清前,原则上不得办理抵(质)押物出库。
(二)授信业务结清之前如确实需要办理临时出库的,需由经营部门提出申请,从信用风险管理系统打印《银行押品权证出库申请单》并填写纸质《押品权证出库申请单》(非信贷业务只需填写纸质《押品权证出库申请单》),经贷后或保全部门、出账前审核人员签字并报分行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方可到运营部门办理临时出库手续。
(三)押品在临时出库期间,原则上不得办理对应授信的出账业务,经营部门须指派专人参与相关业务的办理,且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权利凭证及抵(质)押物状态查询情况表提交给出账前审核人员,并应在当日与运营部门重新办理入库手续,同时出账审核人员在收到权利凭证后应审查是否存在后顺位抵押及查封、冻结、扣押等信息,如存在,出账前审核人员须及时告知贷后管理部门。
(四)因变更担保方式等因素需出库的,视同新增授信项目,办妥新的有效担保手续后,由经营部门申请,报出账前审核部门审核并经分行有权人审批后方可办理原抵(质)押品的释放。
第二十五条 特殊押品办理出库要求
(一)以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为系统自动解押偿还)质押的本行存款单归还授信业务的,经营部门需填写《保证金/存单解冻划转通知单》(附件6)(用存款单归还授信还需从信用风险管理系统中打印《银行押品权证出库申请单》),由出账前审核人员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经营部门凭《保证金/存单解冻划转通知单》(用存款单归还授信还需要《银行押品权证出库申请单》)到运营部门办理出库及授信业务归还手续。
(二)以物抵债的,根据有权部门审批方案,由经营部门提出申请,出账前审核部门审核并经分行有权人审批后参照临时出库办理出库手续并向资产保全部移交。
(三)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的,质押银行承兑汇票到期需要委托收款时,经营部门应在到期前3天通知承兑人备足资金,到期按如下要求当天办理出库手续:
1.表外业务质押银票托收款,存入受信人保证金专户,并签订《保证金合同》。质押银票托收过程中,发生退票、拒付等无法收回款项的,经营部门应要求受信人即时补足相应的保证金。
2.表内业务质押银票托收款须立即用于归还授信融资。质押银票托收过程中,发生退票、拒付等无法收回款项的,经营部门应要求受信人即时使用自有资金归还授信融资。
第二十六条 其他要求
(一)原则上押品出库应由原封包人员进行拆包,如原封包人员无法办理的,可由经营部门、委托部门其他人员办理。
(二)需要到登记部门办理解押手续的,押品出库后出账审核人员对解押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用印手续。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总行资产监控部门、各条线部门、分行风险监控部门应把辖内押品管理的监督检查作为日常工作的重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按规定签署担保合同、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二)对抵(质)押权证和实物是否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后借用、出库、对账等是否按规定执行;
(三)出账前是否办理押品状态查询;
(四)房屋租赁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情况审核;
(五)抵(质)押信息是否按规定完整的录入信用风险管理系统,并与纸质材料保持一致,抵(质)押操作是否按规定通过系统进行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银行抵(质)押品保管管理办法》、《银行授信业务押品管理操作办法(试行)》、《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出账审核操作规程》、《银行非信贷业务出账审核操作规程》、《银行零售业务出账审查操作规程》等有关制度等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银行总行风险监控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以往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程内容为准。
附件:1.房屋租赁情况确认表
2.未出租声明
3.承租人承诺书
4.抵(质)押物出库申请单
5.划出保证金通知书
6.保证金/存单解冻划转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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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房屋租赁情况确认表
出账管理中心:
(抵押人)拟将以下房屋为(融资人)向我行(第三方合作机构)申请授信提供抵押担保,现将房屋截止年月日的使用情况做如下说明:
序号
房产证号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状态(出租/空置/自用)
承租方
租赁期限
是否转租
次承租方
租赁期限
经营部门意见:经办人(双签): 负责人:
出账前确认,截至年月日,上述房屋租赁情况□无变化;□有变化,变化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房产证号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状态(出租/空置/自用)
承租方
租赁期限
是否转租
次承租方
租赁期限
经营部门意见:经办人(双签): 负责人:
分行授信评审部意见:经办人:
附2
未出租声明
(银行、第三方合作机构):
本公司(本人)拟将坐落于 的
房产证号为,面积为平方米房地产为(融资人)向贵行/司申请授信提供抵押担保,本公司(本人)声明如下:
截至年月日,该抵押物尚未出租。
如本公司(本人)做虚假声明给贵行/司造成损失的,自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
抵押人(签名):
年月日
附3
承租人承诺书
(适用于房产抵押)
(银行、第三方合作机构):
本公司(本人)对出租方以位于(地址)产权证号:,面积平方米的房地产向贵行/公司抵押贷款一事已充分知晓且无任何异议,并作如下承诺:
1.本公司(本人)与出租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年月日到年月日,如贵行/公司按编号为的《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行使抵押权及处置抵押物时,本《租赁合同》将自动解除,不再对贵行/公司或新的房产受让人产生约束力,本公司(本人)将放弃优先购买权和继续承租权;在收到贵行/公司通知后于日内将房屋腾空,同时多交的租金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公司(本人)向出租方追索,与贵行/公司及新的房产受让人无关;
2.《租赁合同》在本承诺书出具之前未作任何修改或补充,以后也将在得贵行/公司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方才对《租赁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并确认存放于贵行/公司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若有该租赁事项的其他条款或版本,则以存放于贵行/公司内的版本文件为准。
承租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方意见:
本公司(本人)对上述承诺书内容已通读且无任何异议,愿意遵守上述内容,并承诺不得在债务延续期间将该房屋租金收入质押给第三方。
出租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4
银行 分行营业部押品权证出库申请单
出库权证列表
权证类型
权证号码
所属押品编号
所属押品类型
押品价值(元)
发证机关
封包编号
出库类型:
经营单位意见:
描述出库原因、意见、保管措施、归还情况等。
客户经理:经营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贷后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出账前审核部门意见:
出账前审核人员:出账前审核部门负责人:年月日
分管行长意见:
年月日
行长意见:
年月日
营业部意见:
经办人:会计主管:
营业部(公章或业务章)
年月日
本入库单一式两联,一联出账前审核部门留存,一联营业部留存。
附5
银行 分行划出保证金通知书
保证金账号
账户内保证金币别、余额
要求划出保证金币别、金额
账户内保证金与其相对应的业务情况
客户全称
业务种类
业务余额
业务起止期限
保证金比例
业务合同编号
经营部门意见(划出保证金理由等):
客户经理: 部门负责人:
贷后管理部门:
签字:
出账部门意见:
出账前审核人员:
部门负责人:
会计部门意见:
经办:
复核:
签章:
说明:此表会计部门账务处理完毕加盖公章后留底。
附6
银行分行保证金/存单解冻划转通知单
通 知 联
银行分(支)行营业部:
因(企业/个人)在我行办理
业务,信贷业务编号为。现该业务已到期,请将该企业/个人在我行帐户的保证金/存单/抵(质)押物予以解冻划转,金额,用于。
特此通知!
出账中心经办人: 复核人: 负责人: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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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保证金/存单解冻划转通知单
回 执 联
银行分行出账中心:
已按你中心要求将(企业/个人)保证金/存单/抵(质)押物予以解冻划转,帐号,金额,并将以上款项
用于。
特此回复!
经办人: 会计主管(复核):
分(支)行营业部(盖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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