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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875747 上传时间:2024-06-07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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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业务经办行”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具体经办福费廷业务的各分支机构。第三条 我行福费廷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总行国际业务中心是福费廷业务授权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福费廷业务授权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第四条 业务经办行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二章 福费廷一级市场买入业务第

2、五条 卖方初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首先与我行签订福费廷业务合同。第六条 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办理流程:(一)卖方每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根据卖方的申请,我行对该业务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该笔福费廷业务并向卖方报价;(二)如卖方接受我行报价条件,我行按规定占用债务人授信额度或确定转卖后,与卖方签署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三)在卖方持有票据情况下,应要求卖方将票据背书给我行;在无法取得票据的情况下,应签署债权转让书;(四)我行取得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指定银行的承兑/承付通知,或其他符合我行要求的债权凭证后,可根据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上确定的报价预扣银行利息和相关费用并给予出口商融

3、资;(五)我行致电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说明受益人已将款项让渡我行;(六)在有偿付银行情况下,应在有关债权到期前三至五个工作日,向偿付银行索偿。如债务人逾期付款,应及时向其催收并追索迟付利息;(七)在以下情况下,我行应向客户主张追索权:1、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我行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偿付;2、客户欺诈,出售给我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3、客户违约,未履行与我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八)在收汇归还贴现款项或客户按时偿还贴现款项时应按规定作相应的会计账务处理,避免误入待核查账户,并在符

4、合以下情况时按规定及时归还对承兑/承付/保付银行的授信额度:1、在收到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付款后;2、将买入的汇票/债权转卖;3、在我行实际买入汇票/债权前客户提出撤销福费廷业务申请时。第七条 审核要点:(一)根据申请人的贷款卡编号登录人民银行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进行查询,确认客户是否存在贷款卡暂停、注销或不良信用纪录等异常信息。如申请人不存在异常信息,须打印留存相关纪录;如申请人贷款卡暂停、注销,应拒绝受理;(二)必须在获得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的授信额度后方可叙做福费廷。如在买入汇票/债权之前,即与其他金融机构商妥即时转卖事宜,则无需占用对承兑/承付/保付银行的授信额度;(三)

5、办理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掌握要点如下:1、信用证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形式和内容符合我行要求,不含不利于确定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付款责任或易引起纠纷的软条款;2、卖方在我行交单并提交信用证正本及所有修改。如在其他银行交单,应要求第一交单行将单据寄交我行,再由我行向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提示单据;3、如信用证要求提交汇票,汇票付款人应为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4、如我行自行持有债权,承兑/承付银行应资信良好,有授信。对于信誉较差,存在经常性无理拒付或无故拖延付款现象的承兑/承付银行,应谨慎办理福费廷业务, 可通过二级市场转卖或要求卖方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方式转移风险;5、如承兑/承付银

6、行所在国家/地区风险较高,存在政局动荡,经济金融环境较差,外汇资金短缺,外汇管制,战争、战乱、暴动,或法律法规风险较大等情况,应谨慎办理福费廷业务,可通过二级市场转卖或要求卖方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方式转移风险;6、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虽然UCP600明确了指定付款行在到期前可以融资,但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不同,即使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已承付,仍可能因法院止付令而到期拒付。因而在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应注意了解承付银行所在国家/地区是否较易发出法院止付令,严格审核卖方资信、履约能力以及和买方的业务往来关系。如确定叙做,在其它条件相同时,应收取相对较高的利率浮点;7、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办理福费廷业务,应严格审核

7、基础交易背景,以及买卖双方和中间商之间的贸易往来关系,充分了解中间商及转让银行的资信情况。如转让银行以自身名义发出承兑/承付电,承担到期付款责任,办理福费廷业务应占用转让银行的授信额度,承担转让银行风险。如转让银行仅是通知我行开证行已承兑/承付,在收到开证行付款后将款项转付我行,应谨慎办理福费廷业务。在此情况下,我行不仅承担开证行的付款风险,而且承担转让银行转付以及中间商履约风险。办理福费廷业务应同时占用转让银行和开证行的授信额度。8、如信用证限制其他银行议付,客户向我行交单后,单据经由指定议付行寄交开证行,办理福费廷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1)指定议付行未议付;(2)卖方通知指定议付行,已将债

8、权转让我行;(3)我行从指定议付行取得承兑/承付电的真实副本;(4)指定议付行通知开证行债权转让事宜,并要求开证行向我行确认到期直接向我行付款;(5)指定议付行向我行承诺,如到期收到开证行付款,立即将收到的款项全额转付我行。9、承兑/承付通知电应为加押格式,密押相符。承兑/承付银行明确表明接受单据或承兑汇票,承担到期付款责任,有明确的承兑/承付金额和到期日。承兑/承付电文中,不应有“以客户名义”、“开证申请人已接受单据,付款到期日为XX”等类似表述。如承兑/承付电措辞模糊,应要求承兑/承付银行重新发送符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要求的承兑/承付电。(四)审核国外进口商(信用证的申请人)的资信情况,了

9、解其与福费廷业务的申请人是否为老客户,双方以往业务往来是否正常;(五)出口商品如属于国家实行出口管制的商品,应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部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并复印留存;考虑出口商品的市场行情、销售前景、是否会引起反倾销纠纷等问题;(六)禁止对与军品货物或涉及国家机密/安全的物品相关的交易办理福费廷转卖业务;(七)福费廷业务的申请人应为出口单据的受益人,福费廷融资款项只能支付给出口单据的受益人;并考虑其信用记录,以往同类商品出口是否发生过贸易纠纷;(八)福费廷业务申请书填写的内容应齐全和正确;(九)我行已买入的未到期债权,未经我行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同意债务人提出的变更付款期限、增加或减少债权金额、变更

10、付款方式等要求。如我行同意变更,应向客户补收因此增加的利息和费用。第八条 我行在收到国外债务人付款或我行将未到期债权在二级市场转卖给境外银行,并收到境外买入银行付款后,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应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第三章 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与转卖业务第九条 业务经办行收到卖出银行询价及其提供的包括承兑行、单据币种和金额、款项到期日、交易货物品名等相关业务信息后,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报价并回复卖出银行。第十条 卖出行如同意我行报价,应与我行签署福费廷融资相关协议并向我行发送SWIFT加押电报文(或有签字或盖章的传真)确认。第十一条 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

11、业务经审批后,经办行应审查卖出银行给我行的款项让渡SWIFT加押电报文及其向承兑行发送的告知其款项让渡事项的SWIFT加押电报文(此复印件上应有卖出银行有权签字人的签字及公章),按照约定的日期在扣除有关费用后向卖出银行付款,同时向其发送SWIFT报文确认已付款,并说明如承兑行到期日直接向卖出行付款,卖出行应将款项及时归还我行。第十二条 如信用证中有索偿条款,在到期日前三至五个银行工作日内,经办行应通知卖出银行及时向偿付行索偿;如信用证中无索偿条款,经办行在业务到期日没有收到款项,应及时要求卖出银行协助我行向承兑行催收。如我行在业务到期日直接收到承兑行的付款,经办行应于收到款项当日以SWIFT加押电报文通知卖出行。第十三条 福费廷转卖业务办理流程:(一)业务经办行向买入行进行询价;(二)与买入银行签署福费廷转卖协议;(三)按照买入银行的要求提交相关的业务材料,并以SWIFT加押电报文通知承兑行款项让渡事项,到期款项直接付给买入行;(四)收到福费廷卖出款项后,经办行应归还我行已办理的福费廷业务款项;(五)如到期日承兑行向我行付款,经办行应及时将款项付给买入行。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银行制定,由总行国际业务中心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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