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10 菌(毒)株安全管理制度
10.1 目的
为贯彻实施《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受侵染和环境不被污染,保证菌株不丢失,必须进一步加强菌(毒)种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0.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临床微生物室、临床新药研究、科研。
10.3 具体内容
10.3.1 菌种保存种类
10.3.1.1 标准菌株:ATCC25922大肠埃希菌、ATCC25923金黄色葡萄球菌、ATCC27853铜绿假单胞菌、ATCC29212粪肠球菌、 ATCC13883肺炎克雷伯菌、ATCC90028白色念珠菌等,由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提供。
10.3.1.2 保存三类菌种:如葡萄球菌、大肠埃希菌、克雷伯菌、变形杆菌、铜绿假单胞菌等条件致病菌。
10.3.1.3 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鼠疫杆菌、霍乱弧菌、炭疽杆菌等传染性强的菌种。
10.3.2 菌种或毒种的保存方式
10.3.2.1 需氧菌采用半固体保存,35℃培养18-24小时后置4℃冰箱保存一个月,每月传代一次。
10.3.2.2 链球菌、肺炎链球菌、嗜血杆菌等苛氧菌的保存:将对数生长期的培养物混悬于0.5-1.0ml无菌兔血小管中,置-20℃冰箱保存即可。
10.3.3 管理制度
10.3.3.1 微生物室设立菌种专管人员,实行组长负责制,菌种保存于专室专柜、双锁,两人管理,确保菌种安全。
10.3.3.2 建立菌种保管及发放登记册,包括细菌名称、分离日期、鉴定日期、鉴定方法、耐药机制、签发者等并注明使用、转移、销毁情况及原因,见附表。
10.3.3.3 凡科研、临床新药试验需要转移菌种,须填写使用申请,行政部门领导和医院生物安全委员会批准,见证明,微生物室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在菌种专管人员处签名领取。
10.3.3.4 各种菌种应按规定时间转种,一般在转种三次后作一次全面的鉴定,注意菌种有无污染及变异,如发现污染及变异时,应及时更换,并做好相应记录。
10.3.3.5 菌种或毒种的销毁必须有科主任、微生物工作人员在场,并注明销毁情况的原因,作好记录。
10.3.3.6 菌种保存范围及向外单位转移,应按国家卫生部的规定执行。
10.4 相关文件
10.4.1 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0.4.2 《人间传染病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10.5 附录
10.5.1 支持性文件
10.5.1.1 DF-ZX-CX-021生物安全管理程序
10.5.2 记录和表格
10.5.2.1 DF-ZX-JL-602实验室安全检查评估记录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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