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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学会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专业委员会章程
(二ОО七年六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市教育学会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专业委员会(原中小学计算机教育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市教育学会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专业委员会是由全市各区中小学信息技术教研机构、各级各类的中小学信息技术研究组织以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工作者、研究者自愿结成的群众性、学术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照邓小平同志“三个面向”和“科学发展观”的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国家及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的方针政策;积极地在我市学校开展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的交流、推广、协作和研究活动,努力探索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实验的经验和规律。为发展市学校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工作,促进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落实素质教育,实现科教兴市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由市教育学会直接领导,由市教育局、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和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六楼(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推动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和参与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工作;(二)组织和协调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研究,举办各种学术活动,推广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研究的成果和经验;(三)为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四)培训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管理干部、教师、理论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五)其他涉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区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管理部门和全市各级中小学校,通过申请备案可以成为团体会员;凡长期从事学校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教学、研究和管理工作或从事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当经验水平的人员,可以申请备案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三)认真履行会员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表;(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按时交纳会费;(二)维护本会合法的权益;(三)完成本会委办的工作;(四)向本会积极反映情况,提供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的相关资料;(五)大力支持本会的活动,提供或协助本会解决开展活动的条件。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基本组织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本会设立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全面负责本会的工作,常务理事任期三年。
第十五条 理事从团体会员单位中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全体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十六条 全体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开展涉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的相关活动。常务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审议计划执行的情况,审批入会申请,研究本会工作,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研究需要紧急处理的问题。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本会经济来源:(一)会费;(二)捐赠或赞助;(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的收入;(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修订和未尽事宜的补充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或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市教育学会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专业委员会
二ОО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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