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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核心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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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落实农村养护工作各项任务,提升农村公路使用功效和服务水平,特制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一、    农村公路养护基础要求 1、常常保持公路及其隶属设施完好状态,立即修复损坏部分。 2、吸收和采取新方法,不停改善生产手段,提升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寿命。 3、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升农村公路及其结构物、隶属设施抗灾难能力,降低灾难损失。 4、农村公路养护生产应落实“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标准,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二、    养护人职员作职责 要求保洁企业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肩整齐、边坡通畅、结构物、沿线设施完好。对保洁企业要求以下: 1、养护人员必需保持全天上路。 2、应立即清理、清扫路面上散落物。 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应立即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排水系统进行全方面清理,确保排水通畅。 5、天天对公路进行巡查,对公路结构物,如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察检验。雨季期间,巡视次数对应增加。 6、边坡塌方处理:应立即清理少许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立即 设置警告标志,1小时内应向所在交所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 7、结构物损坏处理:应立即修复少许损坏结构物;出现较大结构 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应立即设置警告标志,同时1小时内所在交管所汇报。 8、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路面病 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阻止,并立即向乡养护站汇报。 9、对在公路范围内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 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阻止,并立即向交管所汇报。 10、完成交管所临时交办养护任务。 三、安全生产制度 各保洁企业管理好所属养护人员,养护人员在作业时确保施工安全,具体以下: 1、上路作业必需穿戴防护用具,穿戴安全标志服、标志帽,不得穿硬底、高跟鞋或赤脚作业。 3、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 4、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除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下方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行人及车辆安全。 5、台风、暴雨、冰冻、雷雨季节应常常巡视公路,遇有道路损毁、中止及毁坏迹象,要立即设置警告标志,并立即汇报上级和相关部门。 6、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确保车辆安全通告和本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时,工地两端要设置“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 7、在山岭陡坡地段,假如用手拉送料时,要有二人同时操作。上坡前拉后推,下坡前顶后拉慢行。 8、冬季清除水沟、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 9、在清扫路面时,要面对车辆正向行驶方向相对作业。 四、协议制度 1、公路保洁企业签署协议期为十二个月。 2、劳动酬劳:经检验合格者按协议给拨款。 3、对保洁企业管理较差者,交管所提议并汇同公路处协商有权给予解聘,并不再续签署协议。 五、资金使用制度 1、养护资金关键用于养护人职员资支出、机具购置、管理支出等。 2、设置养护资金应专题账户,专款专用。 3、上年度养护资金余额滚动下年度养护资金内使用。 六、检验制度 1、公路处和交管所每个月组织管理人员对所辖农村公路进行检验并评分,而且交管所负责所辖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检验及考评。 2、公路处和交管所组织相关人员分六个月度对全乡农村公路大检验各一次。 3、随时接收县交通局等单位检验和指导。 某县农村公路养护科 二0一0年三月六日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确保公路通畅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国公路法》、《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参考实施。   第三条 桥梁养护管理应落实“预防为主,安全至上”工作方针,努力提升桥梁结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实施桥梁养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管理手段和技术方法,对所管辖公路桥梁立即组织实施检验、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通畅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 桥梁养护管理技术工作实施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相关技术人员应根据《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要求和要求,立即、全方面掌握桥梁技术情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行业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对国道和省道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设置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题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确保桥梁安全运行。   国道、省道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县道及其它公路上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要求。     第二章 管理责任划分     第八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楚”标准,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管养单位是指具体负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相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据相关要求,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负担监管职责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要求正确掌握桥梁技术情况,或未立即采取相关方法,而造成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负担关键责任,监管单位负担监管责任。   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投资决议单位未依据桥梁技术情况和管养要求安排对应投资而造成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议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负担关键责任,监管单位负担监管责任。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需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确保桥梁养护管理各项职责得以落实落实。   第三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推行以下关键职责:   (一) 主持桥梁常常检验和评定,负责组织桥梁定时检验和评定。并依据检验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提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验桥梁申请汇报,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方法。   (二) 主持桥梁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评桥梁养护质量,并立即上报辖区桥梁受自然灾难和其它原因损坏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经过相关技术工作。   (三) 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 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中间检验和交(竣)工验收。   (四) 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时对辖区内桥梁技术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分析; 负责桥梁管理系统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和桥梁养护汇报编写等工作。   (五) 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技术业务培训、考评工作。   第十五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推行以下关键职责:   (一) 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技术工作,监督检验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推行情况。   (二) 组织制订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 按要求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情况桥梁评定工作。   (四) 参与制订关键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方法,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 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相关技术人员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含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含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含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含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七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实施定时培训考评制度。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时对持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与考评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第四章 桥梁检验和评定     第十八条 桥梁检验分为常常检验、定时检验和特殊检验。   常常检验关键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隶属结构物技术情况进行日常巡视检验。   定时检验是指根据要求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隶属结构物技术情况进行定时跟踪全方面检验,评定桥梁技术情况等级。   特殊检验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情况进行判定,以查清桥梁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常常检验和定时检验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 常常检验关键以目测方法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验周期为每个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验频率。对常常检验中发觉关键部(构)件显著达成三、四、五类技术情况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时检验。   常常检验过程中应填写“桥梁常常检验统计表”,现场登记所检验项目和缺损类型,估量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对应小修保养方法,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检验结束后要立即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 桥梁定时检验关键以目测结合仪器检验方法进行。其检验周期通常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十二个月一次。   第二十一条 特殊检验应委托有对应资质和能力单位实施。   特殊检验应采取仪器设备,经过检测或试验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缺损情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判定。并依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维修处治方法提议。   桥梁特殊检验评定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二条 依据检验结果,桥梁技术情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一类桥:技术情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技术情况处于良好或很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桥:技术情况处于较差状态,部分关键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效。   四类桥:技术情况处于差状态,部分关键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效显著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还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类桥:技术情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关键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显著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第二十三条  公路桥梁技术情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非收费公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桥梁按以下要求进行复核。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方法,确保桥梁运行安全。   技术情况为四类中、小桥梁和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大桥,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   技术情况为四类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大桥,和技术情况为五类桥梁,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在桥梁上下部结构必需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察点,并定时进行观察,一、二类桥每三年最少一次,三类桥每十二个月最少一次,四、五类桥每三个月最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察密度。   (二) 应安排专题经费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定时特殊检验。一、二类桥每五年最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最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三) 对尤其关键特大桥,应建立符合本身特点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五章  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情况为一、二类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预防出现显著病害。对技术情况为三类桥梁应立即进行中修,预防病害加紧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行。   对技术情况为四类和五类桥梁,应立即采取管理方法,确保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验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制订相关安全管理要求,明确警示标志设置位置、型式、数量,和应采取管理方法等。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六条  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大修、改建工程由地市级及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大修、改建工程应经过竞争方法选择施工单位,并视工程具体情况推行招标投标制度。   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标投标项目,应对被委托人资质、业绩和信誉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该结合本辖区桥梁养护工作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并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桥梁养护工程市场。   第二十九条  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摄影关要求进行验收。工程实施后桥梁技术情况必需恢复至一、二类。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方法,加强桥梁养护工程施工管理。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公布相关信息。高速公路、国道上断交施工信息应立即按要求报交通部立案。   第三十一条 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摄影关要求,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安全,必需时还应帮助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六章  技术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大力推广应用公路桥梁管理系统,立即更新桥梁技术数据,确保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   尤其关键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本身特点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 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含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验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 桥梁基础资料包含以下内容:   (一) 桥梁设计施工图及完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汇报。   (二) 施工过程中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三) 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四) 施工全过程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五) 观察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六) 交(竣)工验收资料。   对新建桥梁,接养单位应参与交(竣)工验收。桥梁建设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   第三十五条 桥梁管理资料包含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等基础资料。   管理资料中对桥梁养护工程师除应归档个人基础资料外,还应归档其业务考评情况和年度关键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 桥梁检验资料包含桥梁常常检验、定时检验结果、养护对策提议、特殊检验提议汇报、养护提议计划等技术资料,和检验时间、实施人员等基础资料。   特殊检验还应包含检测(试验)方案、检测(试验)汇报、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实(复印件)和关键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三十七条 桥梁养护维修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小修保养工程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和工程实施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   (二)桥梁中修、大修、改建工程设计图纸、完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汇报、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和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实(复印件)及其关键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三十八条 桥梁特殊情况资料关键包含地质灾难、气象灾难、超限运输等特殊事件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第三十九条 基础资料缺失桥梁,应依据历年检验、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需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检测、试验或特殊检验,补充、完善桥梁技术资料。   第四十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立即向相关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供桥梁技术档案。    第七章 应急处理管理     第四十一条  桥梁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四十二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制订以预防和处理桥梁坍塌事故为关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和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职责和程序。   具体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单独制订针对关键和特大型桥梁应急预案。对技术情况为四、五类桥梁,和超出使用年限危旧桥梁,除采取对应管理方法外,还应分别制订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   第四十三条 接获公路桥梁突发信息后,桥梁管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开启应急预案,立即、有效地进行处理工作。应急处理过程中,要按相关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续报相关情况。   第四十四条 发生以下突发事件,桥梁管养单位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接获相关信息后立即上报交通部:   (一)桥梁损毁中止交通。   (二)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   (三)车辆或船舶和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八章 监督检验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验。   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接收相关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验时,应该深入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并采取必需技术检测手段,不得流于形式。监督检验应包含以下关键内容:   (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实施情况。   (二)人员、经费落实情况。   (三)桥梁检验、评定工作开展情况。   (四)养护计划实施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五)桥梁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维护情况。   (六)各项应急预案制订和实施情况。   (七)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其它监督检验项目。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对发觉问题,应该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更正。监督检验结束后,应向相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   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微弱、技术情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单位,应给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应按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1年颁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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