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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学生手册汇编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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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新余学院学生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方面发展,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高等教育法》、《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要求》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是我校学生管理工作基础依据,是对学生日常学习、生活行为规范,适适用于经过注册取得正式学籍全日制各类学生。学生必需严格遵守,自觉服从各级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着力建设以育人为本、依法治校良好办学环境,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规范管理制度,建设良好校风学风,将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不停提升管理和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培养目标实现。 第四条 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关键思想,切实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要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校规校纪,培养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老实守信、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勇于探索、主动实践、勇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热爱生活,主动锻炼身体,含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学校要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学生应正确行使自己正当权利,依法推行自己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受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各项活动,按学校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根据国家、学校相关要求组织和参与学生社团、参与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国家、学校相关要求申请和取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或减免学费等奖学、助学资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完成学校学业要求后,取得对应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处分、处理有不一样意见,可向学校相关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正当权益行为,可依法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该推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二)服从学校管理,遵守校规校纪,自觉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勤奋学习,完成学校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要求学习任务; (四)根据国家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按时偿还助学贷款并推行其相关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老实守信,明礼修身,养成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要求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入学和注册。 第九条 考评和成绩管理。 第十条 转专业和转学。 第十一条 休学和复学。 第十二条 退学。 第十三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 以上学籍管理条款按《新余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措施》实施。 第四章 校园秩序和课外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珍惜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尊重她人劳动结果;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共同发明整齐、优美、平静、安全、舒适、文明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十五条 学生有责任珍惜和保护图书馆、阅览室、教室、试验室、宿舍等学生学习、生活场所公共财产及设备,损坏应予赔偿。 第十六条 学生应遵守教学秩序和教室管理要求,不得旷课、迟到、早退,课堂认真听讲,课后认真完成作业;衣冠不整者、携带食品者等不得进入教室;不得在教学楼周围高声喧哗。 第十七条 学生应遵守考场纪律和学术道德规范,不得由她人替换考试或替她人参与考试;不得使用任何方法作弊;不得剽窃和剽窃她人研究结果。 第十八条 学生应树立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观念,不得参与任何损害祖国尊严、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和校园稳定等活动,自觉维护国家形象和国家利益,自觉维护学校形象和学校声誉。 第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管理要求,不得有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喧闹起哄、燃放鞭炮、乱摔物品、打麻将、酗酒、吸毒、赌博等行为,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和大学生本身形象。 第二十条 学生应该培养正确社会意识和精神信仰,不得在学校传输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信息;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封建迷信、邪教和非法传销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要遵照国家和学校相关网络使用相关要求,不得利用网络进行非法和不健康活动,非节假日不得在学校机房和宿舍电脑玩游戏等。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聚会、游行、示威活动,要按法律程序和相关要求取得同意进行。对未取得同意,学校有权依法劝阻和阻止。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讲究仪容仪表,参与集会或其它集体活动,应着装整齐整齐,按时抵达,整队入场,对号入座,遵守纪律,有序退场。有要求应按要求统一着装。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期间要正确对待恋爱婚姻问题,男女交往语言文明、举止大方、行为得体。 第二十五条 学生离校必需推行请假手续,未经同意不得私自离校;节假日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应事先报批,私自外出活动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生使用多种车辆,必需按要求停放;相关学生通知、通告、海报等要张贴在要求地方,不得在校园内随意张贴多种启事和商业广告。 第二十七条 学校激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提议,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负责将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意见或提议向上级组织和相关部门反应。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相关切身利益问题,应经过正常渠道向学校和当地政府反应。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能够自愿申请加入本校学生社团。 第三十条 学生成立社团,须制订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责任人等,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请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要求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要服从学校领导和管理,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和本社团宗旨无关活动和其它非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须经学校同意。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刊物,须报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并接收学校管理。学校严禁非法组织活动和非法出版刊物。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社团管理详见《新余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文娱体育活动,激励学生参与合适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校园内多种集体文化体育活动(包含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有益于身心健康活动)及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内活动,需事先报请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参与含有危险性活动(如:游泳等),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方可参与。不然,如私自参与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负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高尚、健康审美情趣,树立正确审美观念,提升识别能力。不得传输、复制、观看、制作、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进入非法娱乐和服务场所。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主动参与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假期社会实践,学校支持和帮助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老实劳动和服务取得正当收入。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推行勤工助学活动相关协议,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活动。 第四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由学工处和系(部)负责管理,严格根据《新余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措施》实施。学校勤工助学活动,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要确保不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如有影响,学校有权劝戒、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十一条 早操是学生提升身体素质,增强集体观念,培养严谨作风,养成良好习惯关键路径。学校实施早操制度,具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第四十二条 学生早操要严密组织、严格要求、确保质量。周一学校统一举行升国旗仪式,其它时间早操内容由各系部统一安排。 第四十三条 学生必需参与早操。确因病、因事不能参与早操者,凭有效证实,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经同意方可免操,不得无故旷操。 第四十四条 学生早操要态度端正,动作认真,着装整齐,有要求必需按要求统一着装。要做到起床快、集合快、到位快,培养雷厉风行作风。 第四十五条 早操实施考勤制度,并保留统计,作为考评依据之一。 第五章 宿舍管理 第四十六条 宿舍是学生生活、学习、休息关键场所,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关键窗口和阵地。学校要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把宿舍建设成为安全、卫生、高雅、健康、文明场所。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置学生宿舍管理科,学生宿舍楼设宿舍管理员,学生宿舍楼设楼栋长,学生宿舍设寝室长. 第四十八条 学生必需遵守《新余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要求》,学生宿舍按统一分配房间和床位住宿,学生不得任意调换或移动。学生不得将宿舍钥匙交于外人使用;不得在宿舍留宿外来人员;严禁在宿舍留宿异性。 第四十九条 按时起床,按时归宿、就寝、熄灯,保持宿舍平静,不得进行影响她人活动。 第五十条 女生宿舍实施封闭管理,男性非实施公务者不得进入女生宿舍,休息时间女生不准进入男生宿舍。 第五十一条 学生宿舍实施校产登记制度;学生要珍惜家俱和设施;损坏要赔偿或接收处罚;做好宿舍安全工作;做好宿舍防盗工作。 第五十二条 宿舍内不得使用液化气、多种大功率电热器具和燃油灶具,不得违规用电或改变电路,离开宿舍时要关灯、切断电源,做好宿舍防火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电视机、电话机,应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要求。 第五十四条 宿舍设施按要求统一摆设;保持宿舍洁净和整齐;严禁用椅凳、哑铃、家俱、石块等重物在高处压晾衣服和棉被等可能危及本身及她人安全行为。 第五十五条 要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得乱丢瓜皮果壳,要建立宿舍轮值制度,天天打扫,定时冲洗、清理,保持宿舍室内外、洗漱间、卫生间、走廊等公共场所卫生清洁。 第五十六条 要加强宿舍组员教育和管理,不得在宿舍进行任何违规违纪和违法活动,不得进行任何不文明或不健康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生毕业或因其它原因离校,必需在要求时间或发文之日起三天内办理好离校手续并离校;不能按时离校,必需先报学生宿舍管理科同意统一安排住宿,私自滞留,按相关管理要求处理。 第五十八条 寒、暑假时,学生必需按要求整好内务方可离校,需留校住宿,必需先提出书面申请报系部同意后,由学生宿舍管理科统一安排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生宿舍管理情况,按要求进行检验评选。学生宿舍管理科建立学生宿舍档案。检验、评选结果记入个人综合素质测评积分,作为评先评优条件之一。 第六十条 学生不得私自在外租房,如有特殊情况需在外住宿者,必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经学生家长书面担保,并由家长和校方签定相关协议。 第六十一条 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要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给予处理。 第六章 学生干部 第六十二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学生工作队伍组成部分和关键力量。各级要重视对学生干部培养、教育、使用和管理,关心学生干部成长,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充足发挥学生干部作用。全体学生要支持学生干部开展工作。 第六十三条 依据工作需要设置学生干部岗位,配置学生干部。关键有: (一) 各级党、团组织干部; (二) 各级学生会干部; (三) 各级自律会干部; (四) 各学生社团关键管理干部; (五) 各班级干部; (六) 各宿舍管理干部等。 第六十四条 选拔学生干部必需进行全方面考评,从优异学生中推荐、选举,择优、选拔录用。 学生干部基础条件: (一) 含有较高思想觉悟和良好政治素质; (二) 遵纪遵法,自觉落实实施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 学习认真,成绩优良; (四) 老实守信、重视修养、尊重师长、团结同学、谦虚谨慎、模范作用好; (五) 集体观念和工作责任心强; (六) 热心学生工作,热忱服务同学; (七) 含有一定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及和所负担工作相关专长; 第六十五条 学生干部选拔任用要坚持“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平等竞争、择优录用”标准,要注意工作需要和专业平衡,合理配置,全方面安排。 第六十六条 学生干部按级任命(选举)、管理。 (一) 校级组织学生干部,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选拔、任免、管理、考评; (二) 系级组织学生干部,由系组织选拔、任免、管理、考评,并报团委、学工处立案; (三) 班级学生干部,在班级民主推荐基础上择优录用或选举产生,由教导员、班主任负责管理和考评; (四)学生干部考评每学期一次,考评要建立档案。考评结果作为任用和评先评优和推荐就业关键依据。考评情况立即公布,考评不称职,不得再担任学生干部。 第七章 奖励及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技发明、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学生,给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表彰和奖励能够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它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个形式,给对应精神激励或物质奖励。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处分详见《新余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要求》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各系可依据本要求制订实施细则。 第七十一条 本要求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要求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新余学院学生品行修养测评措施 一、总则 为落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加强和改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意见》及《中国一般高等学校德育纲领》精神,努力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德才兼备合格人才,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措施。 二、总体要求 学生品行测评学分作为必修学分(未实施学分制学生除外),每学期一个学分。为便于操作,将每个学分分解为100分。学生在校期间,每个学期品行测评成绩必需在60分以上(含60分)。参与年度评奖评优学生,该年每学期品行测评分必需在65分以上(含65分)。 三、品行测评分计算方法 (一)学生品行测评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60分、加分和扣分; (二)计算公式为:每学期学生品行测评得分=基础分(60分)+加分+扣分; (三)学生毕业时,品行测评分为每个学期得分算术平均值; 四、品行测评评分细则 (一)基础分(60分): 1、坚持四项基础标准,拥护党基础路线,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学校;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3、勤奋学习,主动进取,有创新精神; 4、文明礼貌,维护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5、珍惜公物,勤俭节省,热爱劳动,讲究卫生; 6、主动参与各级组织政治活动和各项集体活动。 违法违纪者,当学期品行测评分不能超出59分,其它项每缺一项扣10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加分。 加分由三部分组成:学生干部加分(满分10分)、智育成绩加分(满分10分)、素质能力加分(满分20分)。各部分加分不能超出满分。校级及校级以上加分必需有《新余学院学生品行修养测评加分单》方给加分。 1、 担任学生干部加分(满分10分),担任多个职务按最高职务进行加分,具体见表: 校学生会 大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校报(记者团)、广播站 民管会 校卫队 系学生会 系(部)团总支 楼层、班级 加分 主席           10 主席 主席 记者团团长、台长 9.5 副主席 副主席 副主席 副团长、副台长 主任 队长 主席  学生副书记  9 部长 部长 部长 编辑、主播 副主任 副队长 副主席、助理 8 副部长 副部长 副部长 部长   部长 委员部长  栋长、班长 7   下设办主任 协会(社团)会长 副主播、助理编辑 副部长   副部长 部长 楼层长、副班长、团支部书记 6   下设办副主任 协会(社团)副会长   副部长 委员 5       播音员     寝室长、小组长 4 干事 干事 干事 记者 干事   干事 干事 3     通讯员   组员       2 注:(1)校优异学生干部加分分值为10分,以校学生工作处表彰为准,但不和担任职务分累加。 (2)校优异团干加分分值为10分,以校团委表彰为准,但不和担任职务分累加。 2、智育加分(满分10分): (1)上学期学习成绩(含考查科目)总分排名全专业第一加5分,第二加4分,第三加3分;总分全班排名第一加3分,第二加2分,第三加1分(两项排名不累计加分),单科成绩第一加1分(不含考查科目)。 (2)已过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六级加6分,四级加5分,三级4分;过外语专业八级加8分,专业四级加6分(只限当年)。 (3)已过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五级加8分,四级加6分,三级5分(只限当年)。 (4)已过日语等级考试一级加8分,二级加6分,三级4分,四级加3分(只限当年)。 (5)已过全省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加6分,三级加5分,二级加4分,一级加3分(只限当年)。 (6)已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加8分,三级加6分,二级加4分,一级加3分(只限当年)。 (7)校三好学生加分分值为10分,以校学生工作处表彰为准。 3、素质能力加分(满分20分)。 (1) 各类结果及其获奖加分列表(加分单位:分)   科技结果、学术论文获奖 科技学术论文公开发表 数学建模、电子电脑大赛、英语等单项学科竞赛 各级各类活动获奖 新闻文艺类文章发表 认定部门 国家级 一等奖 10 10 10 ①以相关文件和证书为准。 二等奖 8 8 8 三等奖 6 6 6 激励奖(优异奖) 5 5 5 省(大区)部级 一等奖 5 5 5 二等奖 4.8 4.8 4.8 三等奖 4.5 4.5 4.5 激励奖(优异奖) 4 4 4 市级(校际联合) 一等奖 4 4 4 二等奖 3.8 3.8 3.8 三等奖 3.5 3.5 3.5 激励奖(优异奖) 3 3 3 校级 一等奖 3 3 3 ②以学校相关文件和证书为准 二等奖 2.5 2.5 2.5 三等奖 2 2 2 激励奖(优异奖) 1.5 1.5 1.5 系(部)级 一等奖 1.5 1.5 1.5 ③系(部)自行确定 二等奖 1 1 1 三等奖 0.6 0.6 0.6 国家一级关键刊物 10 10 措施同① 国家关键刊物 9 9 通常公开刊物 3 3 措施同③ 内部刊物 2 2 国家级报刊杂志 10 10 措施同① 本项最高加10分 省级报刊杂志 5 5 市级报刊杂志 3 3 措施同③ 校级报刊杂志 1 1 注:系(部)级表彰必需向校学工处提交立案方可实施加分。 (2)主动参与各级各类文化艺术活动但未获奖同学,可视表现加分,加分总分不超出5分,单项不能超出0.5分。具体加分细则由各系(部)制订,报学生工作处立案。 年内相同项目加分以最高分计,不反复加分。集体奖项按个人加分标准降低一档次加分。集体奖项组员认定:校级以上活动奖项由校团委认定,其它校级奖项由校学工处认定,系级奖项由各系(部)认定。 (3)见义勇为,爱憎分明,勇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倾向作斗争,受系级表彰者加5分,受校级表彰者加10分,受市级表彰者加15分,受省(部)级表彰者加18分,受国家级表彰者加20分; (4)《学生手册》考试,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者加2分,90分以上(含90分)者加3分; (5)在“文明寝室”评选活动中,获“文明寝室”者,寝室组员每人加2分,寝室长加3分; (6)在其它方面表现突出,受系级通报表彰者加1.5分,受校级通报表彰者加3分。 (7)校级优异(优异)表彰(活动表彰除外)取得者加3分;系级优异(优异)表彰(活动表彰除外)取得者加2分; (8)早读全勤(无迟到等情况)加3分;晚自习全勤(无迟到等情况)加2分;上课全勤(无迟到等情况)加5分。 (9)其它未列加分事项需由系为单位上报校学生工作处进行审定加分标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扣分。同一事件,不反复扣分,取最高分。 1、无故不参与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者,每次扣1分。 2、无故不参与早读者(学校不要求早读学生除外),每次扣1分。 3、践踏草坪、带早点进入教室、乱吐痰、乱扔瓜皮果壳、乱泼水、乱倒饭菜、乱涂乱画乱贴者,每次扣1分。 4、在寝室存放危险品(酒精、汽油等)、私拉乱接电线、违章用电或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者,每次扣2-5分。 5、损坏公物视情节轻重扣3-5分。 6、私自调换寝室,每人每次扣2分。 7、私自在外租房(外宿)者,每次扣5-10分;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每次扣2-5分。 8、在学习或自习时间打牌、下棋、玩电脑、睡懒觉者,每人每次扣1分。 9、在楼道和宿舍内打球或大声喧哗,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每次扣2分。 10、未经同意,男生进入女生宿舍或女生进入男生宿舍,每次扣3分。 11、晚归者,每次扣3分。 12、对教职员和实施公务学生干部出言粗俗,态度蛮横者,视情节每次扣3-5分。 14、《学生手册》考试不及格者,扣5分。 15、依据考勤或抽查情况,上课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5分,旷课一课时扣1分。 16、受系级通报批评一次扣1分,受校级通报批评一次扣2分。 17、受警告处分折扣5分。 18、受严重警告处分折扣7分。 19、受记过处分折扣20分。 20、受留校察看处分折扣30分(在察看期内者,只计算得分,不参与评奖)。 五、品行测评成绩评定程序和要求 (一)每学期开学初对上学期学生品行测评成绩进行评定,由各系学工干事负责组织实施。 (二)学生各项素质测评结果直接影响学生评优、评奖、毕业生就业推荐等,测评结果是否真实正确,关系到学生切身利益。所以,每一分加减全部必需有原始依据,任何人不得随意加减。各班教导员(班主任)必需直接参与所带班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计分工作,并对本班学生测评结果负责。班测评小组应在教导员(班主任)指导下以班干部为基础吸收2-4名学生代表组成。测评小组计算出全班测评结果后,由班委给每位同学写出班级判定意见,再由教导员或系(部)学生工作人员代表组织,对每一位同学十二个月来表现写出判定意见,并将测评结果及班级、学校组织意见通报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填写个人意见。班级测评结果由教导员(班主任)签字后报系(部)学工干事审核,综合测评结果汇总表由系(部)管理。 (三)品行测评成绩向学生公布,学生可在公布后三天内向教导员查询。学生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可向系(部)学工干事提出书面申述,由系(部)一周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之申述人。 (四)学生品行测评评分是一项严厉、复杂、细致工作,各系、学生组织要认真抓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全体同学全部明确品行测评评分关键意义和具体要求,方便常常自觉地根据评分标准对照自己思想和行为。 六、附则 (一)本措施适适用于新余学院全日制统招在籍学生。 (二)本措施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三)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新余学院优异班集体、三好学生、优异学生干部 评定及奖励措施 一、优异班集体评选: (一)评选条件: 1、班级工作坚持把坚定正确政治方向放在首位,思想政治工作有显著成绩。班集体组员团结友爱,关心集体,奋发向上、尊师重教,为人师表,形成了“团结、求实、创新”班风。 2、学习好,考风正,绝大多数同学能虚心好学,刻苦钻研,学习成绩有显著提升。 3、文娱活动开展得活跃,现有群众性又能在各项竞赛、汇演中取得好成绩。 4、绝大多数同学能主动参与各项公益活动,教室、学生宿舍天天最少打扫两次,做到整齐、清洁,班级在校卫生检验评选中居前列。 5、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全班无一严重违纪现象,无一有损学校荣誉事件。 6、班委和团支部亲密配合开展工作,能发挥关键作用,齐心协力,充足发扬民主,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评选措施: 各系推荐一至两个优异班集体,填写申报表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 二、三好学生评选 (一)评先条件和百分比 三好学生按在校学生5%百分比评选。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三好学生称号: 1、含有坚定正确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教育事业,道德品质优良,主动参与社会工作,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修养测评成绩两学期均达85分以上。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综合学科成绩平均达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3、主动参与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学期平均达70分以上。 4、品行修养测评名次居班级前十名之内。 (二)评选措施: 在学生品行修养测评和评定专业奖学金基础上,于每年开学初,依据上述条件评选上一年三好学生,毕业班在毕业前夕评选优异毕业生,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 三、优异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评先条件和百分比 优异学生干部按在校学生5%百分比评选。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优异学生干部称号: (1)优异学生干部奖授予对象为校、系级学生干部和各班委会委员。 (2)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坚持四项基础标准,重视品行修养,主动要求进步;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主动组织,并起骨干带头作用;以身作则,率领同学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无违法乱纪行为。 (3)热心社会工作,主动完成组织交给各项任务,有较强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在创建优异班集体或培养良好校风方面作出一定贡献,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4)热心为同学服务,善于团结同学;责任心强,工作扎实主动,很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主动组织同学开展多种有益活动,有创新精神,在自己所负责工作范围内做出很好成绩。 (5)学习刻苦,目标明确,各科成绩平均为70分以上,且本年内教学计划安排课程全部全格,本年综合素质评测列班级前30% (6)担任学生干部任职期满十二个月被任职部门考评优异。 三、表彰措施: 每年评出优异集体、三好学生、优异学生干部,在全校表彰大会上给予表彰。 被评为优异集体班级,由学校给奖励;被授予三好学生、优异学生干部称号者发给荣誉证书,三好学生、优异学生干部相关材料收入本人档案。 新余学院一般本、专科优异毕业生 评选措施(试行) 为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四有些人才”,激励学生德、智、体全方面发展,同时也有利于用人单位愈加好地对毕业生做到“优才优用”,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特制订措施: 一、评选范围 在校全日制一般应届本、专科毕业生均属评选范围。 二、评选程序 1、优异毕业生评选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在第七学期(专科生在第五学期),依据前三年表现(专科前二年)评选优异毕业生候选人;第二阶段是在年度评优及完成毕业论文后,依据四年(专科三年)表现,在优异毕业生候选人中评选确定优异毕业生。 2、优异毕业生候选人评选采取自下而上、民主评选措施,参与评选人数不低于班级应到总人数五分之四。班级对符合优异毕业生候选人条件同学进行民主评选,并将评选结果上报系(部)学生工作小组,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在充足征求宿舍管理部门意见基础上,填写优异毕业生记录表,经学工处审核,确定为校优异毕业生候选人。 3、优异毕业生候选人评选百分比为班级人数l5%,获过优异班集体称号班级,评选百分比为班级人数20%。取得全国、省级优异班集体班级,可分别上浮10%、5%百分比追加该班优异毕业生候选人名额。 三、优异毕业生候选人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础标准,拥护改革开放方针,能模范地实施《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遵法,有良好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党、团纪和行政处分。 2、在校期间所学课程,加权平均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且前三年最少有两年受过学校以上表彰(省级表彰要求为重大比赛、单项竞赛前三名,或为团体前三名骨干组员)。 3、凡连续三年取得校级表彰(专科学生连续二年)学生可直接列为优异毕业生候选人。 四、优异毕业生确实定 (一)符合下述条件优异毕业生候选人确定为优异毕业生。 1、毕业论文成绩为优异; 2、在校期间取得学校表彰且单科无不及格课程。 五、奖励措施 1、对优异毕业生候选人就业,学校颁发尤其推荐函。 2、校优异毕业生由学校统一颁发荣誉证书,优异毕业生记录表存入本人档案。 3、本评选措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方面发展,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高等教育法》、《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要求》、《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要求》、《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新余学院学生管理要求》等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新余学院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指在校经过注册取得新余学院正式学籍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  处分是一个辅助教育手段,目标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本人,教育同学。学生必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违者应主动认识错误,配合调查,真诚悔改,自觉接收处分。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处分,应该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正确、处分合适。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应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依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以下五种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认可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验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她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帮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   (三)主动检举、揭发她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 (四)年纪未满18周岁; (五)其它可从轻处分。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她人违纪违法; (二)违纪后拒不认可错误;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偏护她人违纪行为或对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四)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群体首要人员或关键人员;   (八)在本校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属屡教不改,给开除学籍处分;   (九)其它应予从重处分。 第三章 违纪处分分则   第八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础标准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础标准、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给开除学籍处分。 (二)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大小字报,出版、传输非法刊物,和经过其它路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或组织、策划、指挥或煽动闹事、罢课等,给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中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参与未经同意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给记过以上处分; (四)组织、加入邪教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等,给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给警告以上处分。 (六)泄漏国家秘密,给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认定,但不予刑事处罚者,给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给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以下处分: (一)凡用多种方法挑衅或用多种方法触犯她人引发打架或其它事端,给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勇、教唆她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给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者,给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动手打人者,给记过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者,给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使她人轻伤者,给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使她人重伤者,给开除学籍处分;动手打教职员者从重处分;打架双方先动手者从重处分;第二次及数次打架者给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记过以上处分; (五)结伙打架、斗殴者,按以下处理:(1)纠集她人打人或打架者,给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指使、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人或打架斗殴者,给开除学籍处分;(2)被纠集为她人打人或打架者,给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给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者,给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她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侵占等方法,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她人财产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给以下处分: (一)视财物价值给不一样处分:价值200元以下者,给警告处分;价值200元至500元者,给严重警告处分;价值500元以上者,或造成严重后果,给记过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文、印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造成后果者,给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偏护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或为偷窃者提供住宿或其它方便者,给和偷窃者同级或轻一级处分; 第十二条 有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处罚外,视情节,给以下处分: (一)所破坏财物价值在200元及以下者,给警告处分;价值200至1000元者,给严重警告处分;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于损坏文物或消防、抢险救灾设备,或损坏其它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给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行为者,视情节,给以下处分: (一)对吸毒、贩毒者,给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传输淫秽、反动音像制品者,给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给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调戏、欺侮、诽谤或以其它方法严重骚扰她人者,给留校察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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