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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企业应当接受股份公司和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股份公司对下属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各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各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各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各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四条 各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各企业应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企业总经理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企业主管生产经营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
重要领导责任。
(三)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四)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企业应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第八条 各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第九条 各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
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条 各企业应对其独资及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将企业安全生产纳入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关闭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三)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各企业应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二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 各企业应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十四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各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六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
第十七条 各企业应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提取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月报内容报送股份公司。
第十九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条 各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应严格按照《xx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将本企业上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股份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股份公司投资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应按季度、年度对本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见附件1、附件2),于次季度首月5日前和次年度1月15日前报股份公司投资管理中心。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应按以下要求报告股份公司安委会: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于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事故现
场负责人应立即以打电话的形式,向本单位负责人口头汇报事故情况,单位负责人再以打电话的形式,分别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和股份公司安委会主任口头汇报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见附件3),按本办法规定的报告流程(见附件4)迅速报告。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股份公司安委会,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第二十五条 各企业应将政府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股份公司投资管理中心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股份公司投资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 各企业应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股份公司投资管理中心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应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股份公司投资管理中心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企业应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股份公司投资管理中心。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股份公司参与各企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复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三十条 各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股份公司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股份公司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或者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股份公司将安全生产工作内容纳入各企业年度考核范围。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相关处理的,取消其参与评优、评先活动资格;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和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投资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季报表
2、生产安全事故年度报表
3、生产安全事故快报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图
5、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6、特别重大、重大安全事故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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