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部重大事件报告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范风险,保证各营业部安全稳健、正常持续经营,根据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是将营业部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件、潜在的或已经造成的损失及风险向上报告的制度。第二章 报告范围和内容第三条 各营业部须报告的重大事件包括紧急情况和重大事项:(一)紧急情况1、营业场所发生自然灾害被迫中断营业或停止营业;2、营业场所发生火灾、断电被迫中断营业或停止营业;3、营业场所遭受暴力抢劫和盗窃被迫中断营业或停止营业;4、网络设备遭到破坏;5、交易系统发生技术故障或责任事故导致交易中断持续时间在5分钟以上;6、客户资金被盗取、股票被盗卖;7、客户
2、恶意透支;8、清算业务发生重大差错;9、实物资产发生重大损失;10、发生群体性事件;11、其他可能给公司及营业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或行为。(二)重大事项1、损失额在2,000元以上或发生额在50,000元以上的业务差错;2、客户投诉事件;3、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诉讼等情况;4、由于营业部员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纪检或司法机关调查的情况;5、由于营业部员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营业部或客户经济损失的情况;6、由于违规行为,营业部受到交易所、证监会、人民银行、税务及其他监管机构的调查、行政通报或经济处罚的情况;7、拟开展现行法规尚无明确规定的业务的情况;8、 营业部制订和
3、修改规章制度;9、 竞争对手的重大经营动态;10、当地监管部门的稽核、检查情况;11、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12、其他须报告的情况。第四条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报告事项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可能造成的损失及采取的应急措施;(二)涉及证券交易的,应提供涉及的所有客户资金、证券等情况;(三)监管部门的行政通报或经济处罚等;(四)对拟开展业务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的评估及对策;已经开展的创新业务,应在定期报告中将进展情况做详尽的说明。第三章 报告程序第五条 紧急情况发生时,营业部应在第一时间内将发生情况的时间、地点、原因、规模、动态、影响及正在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等及时向经纪事业
4、部报告,同时报告归口部门。 发生上述第三条第一款第2、3、6、10种情况时,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公安、消防、供电等部门。第六条 重大事项发生时,营业部应在发生当日或获悉当日向公司经纪事业部报告。第七条 报告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可靠的形式。遇有紧急情况,营业部可在第一时间向公司口头报告,事后尽快补报书面报告。第八条 上述第三条列示的各种情况处理完毕后,营业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公司经纪事业部。第四章 罚则第九条 各营业部应提高认识,发生重大紧急情况后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以避免和减少损失。第十条 公司重大事件报告应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随意对外泄露。如有泄露,对公司产生不良后果,将追究泄密者责任。第十一条 各营业部负责人为重大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出现以上所列示的各种情况有意隐瞒或拖延上报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经纪事业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