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银行同城票据交换管理办法
xx总发〔xx〕158号,xx年7月31日印发
为确保同城票据交换正常运行,提高同城票据清算质量,保障资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结合xx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xx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依托人民银行同城票据交换清算系统,实行“实物票据当地交换、票据信息集中处理、资金由清算行或管辖行清算”的业务处理方式。当收款人或付款人在本地他行开户时,可选择同城票据交换办理资金的结算。
第二条 xx银行总行是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的管辖行,xx银行总行及各分行是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的清算行,各分行、一级支行、总行营业部是参与同城票据交换的交换行。
管辖行,是指和人民银行票据交换系统总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直接连接,管理票据交换系统前置机服务器,负责核心系统同城票据交换行号维护的机构;
清算行,是指在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负责为所辖交换行提供资金清算、查询和明细下载功能的机构;
交换行,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直接参与同城票据交换,具有同城票据交换席位,并通过其管辖行发送和接收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信息,由清算行负责资金清算的机构。
第三条 票据交换业务处理的基本原则是:票据交换信息由前台临柜人员录入xx银行综合业务系统,经复核员复核后,交换员将数据信息导入人民银行交换系统并转发到总中心,由总中心按各交换行业务分别轧差,经总中心轧差后的各行差额清算资金以清算行为单位,由人民银行在各清算行存款准备金账户上进行清算。
第四条 票据交换实行“先付后收,收妥抵用,银行不垫款”的原则。各交换单位必须按“交换票据,隔班退票;代收票据,收妥抵用”的规定处理交换业务。
第五条 票据抵用时间:提出借方票据,定时入账,即提出行在提出实物票据交换后的下一场清算时间内未收到退票信息,即可为收款人入账;贷方票据,提入行经票据交换收到实物票据,并与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即可为收款人入账。每个交换期内收妥的跨行票据,必须全部提出交换,不得压单。
第六条 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处理的同城票据交换业务资金清算以电子支付信息为准。每场票据交换清算对账后,清算行和交换行均以总中心对账数据为准结平当场账务;如与总中心对账不符,应根据总中心对账数据进行账务调整。
第七条 提出票据的业务处理
(一)提出行应认真审查实物票据,防止将计数有误、收付款人有误或有其他缺陷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提出交换;交换员到达交换所后,将提出票据及清单交提入行交换员签收;
(二)提出交换的实物票据,其信息必须经票据交换系统处理;
(三)提出交换的实物票据和提出清单必须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两者核对一致后提出交换。
第八条 提入票据的业务处理
(一)提入行收到实物票据,要对提入汇总的清单与票据账号、金额是否相符,实物票据和提出清单上有无票据交换专用章,电子支付信息与实物票据是否一致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对。如不符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若提入行收到的电子支付信息和实物票据核对不一致,则应将电子支付信息和实物票据均作退票处理;
2、若有电子支付信息而无实物票据,则应在系统内将电子支付信息作退回处理,由提出行收到退票信息后打印同城票据交换退票通知书;
3、若无电子支付信息而有实物票据,则实物票据退回,并附纸质退票通知书。
(二)提入行对提入的借方票据,经审查后不能付款的,应在实物票据交换后的下一场清算时间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发出退票信息,然后将实物票据在下场实物票据交换时退回提出行。实物票据退回前,其退票信息必须已经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处理;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出退票信息而引发经济纠纷的,由提入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票据交换退票管理
票据交换提入行对提入的票据,经审查后不能转账的,应填制“退票理由书”,于下场交换时退回提出行。票据交换过程中不得随意退票,退票应经会计主管审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应予退票:
(一)存款不足;
(二)更改金额、收款人名称和出票日期;
(三)出票人印鉴辨别不清;
(四)出票人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或不全;
(五)出票人、付款人账户已结清;
(六)查无此户;
(七)字迹擦改或模糊无法辨别;
(八)非本行票据;
(九)未经持票人签章;
(十)账号、户名不符的结算凭证;
(十一)已挂失止付或法院通知止付;
(十二)大小写金额没有同时记载或者两者记载不符的;
(十三)票据绝对必须记载事项不齐全;
(十四)更改票据上记载事项未经原记载人签章;
(十五)已逾付款提示期;
(十六)背书不连续;
(十七)未按票据规定承兑或背书;
(十八)其他违反规定需要退票的。
第十条 各交换行派出的交换员须经总行会计结算部同意,并报经交换所批准。交换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组织性、纪律性强,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持有《会计证》,熟悉会计业务,能当场处理票据业务;
(三)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四)能自觉遵守xx银行及票据交换所的各项规定;
(五)本行正式职工。
交换员在交换岗位上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年。对超过工作期限或屡次影响交换工作的交换员,相关交换行应限期调换。
第十一条 交换行应按规定时间发送交换数据;出现票据信息不能及时导入或交换数据不能按时发送等突发状况,各交换行应于第一时间上报总行会计结算部及科技部。
第十二条 同城票据交换的轧差场次,原则上每天2场,上午、下午各1场。年终决算日根据人民银行交换所安排,相应调整清算和实物票据交换场次。
第十三条 清算行应逐日将打印的同城票据交换资金清算差额报告单与人民银行提供的清算行回单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清算行应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准备金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票据清算资金;若发现资金不足时,应及时通知资金管理部门筹措资金。
第十五条 “票据交换专用章”由临柜经办人员保管使用,交换员不得保管和使用“票据交换专用章”。
第十六条 票据交换业务的各岗位要合理安排,提出、提入票据必须换手复核,避免交换业务“一手清”。要实行经办员、复核员、交换员岗位三分离。
第十七条 交换员不得兼管客户账户、系统内往来账户、同业账户、其他应付款以及其他过渡账户的账务处理与对账;不得兼管业务专用章和重要空白凭证。
第十八条 交换员不得将交换的票据带回家中,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交换,不得在交换途中办理与交换无关的事宜。
第十九条 各岗位实物票据交接的全过程应在有效的监控录像下进行。
第二十条 票据交换违规处理
(一)交换漏提、误提、错提每笔罚款100元;
(二)交换压单、压票每笔罚款200元;
(三)交换迟到误场罚款1000元;
(四)交换员不遵守交换所纪律,受到人民银行通报,罚款500元;
(五)发生经济纠纷及其他违规情况,由总行会计结算部会同稽核部另行处罚;
(六)对发生以上票据交换违规情况的相关支行,还须扣罚该支行的当年管理分,违规一次扣2分。
第二十一条 各交换行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精神认真执行,维护xx银行声誉、地位。
第二十二条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应服从当地人民银行统一管理。若当地人民银行另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同的,应按当地人民银行规定执行,相关规定应书面报总行会计结算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行申请参加、撤销同城票据交换或变更交换隶属关系的,应提前1个月报请总行会计结算部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会计结算部负责解释、补充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xx市商业银行同城票据交换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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