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正确、高效地处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突发事件,保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连续性,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河北省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应急处置预案实施细则》,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对账户管理系统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处置。
第三条 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以下三种情况:
(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系统或其某一节点的崩溃;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造成人力资源的操作限制。严重影响账户管理系统的操作运行;
(三)账户管理系统或其节点出现故障,恢复时间超过可容忍的时间极限。本款所称可容忍时间是指由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部门规定的、在账户管理系统或其节点上出现故障后,允许用于恢复系统或其节点正常运行的最长时间。
第四条 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对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影响程度,突发事件划分为灾难事件、严重事件、一般事件三个等级。
(一)灾难事件是指省级数据处理中心辖内所有城市均不能正常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可容忍时间的突发事件;
(二)严重事件是指省级数据中心辖内所有城市均不能正常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且恢复时间在可容忍时间内的突发事件;或者省级数据处理中心辖内高于20%的城市同时不能正常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可容忍时间的突发事件;
(三)一般事件是指除灾难事件和严重事件外的其他突发事件。
第五条 处置原则
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账户管理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原则为:
(一)业务连续性原则。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连续处理;
(二)数据完整性原则。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数据的完整性;
(三)效率性原则。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时,各项措施均应讲求经济效益,确保将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四)可操作性原则。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时,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应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五)重要性原则。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时,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响应和处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机构设置
按照“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原则,结合账户管理系统的特点,设置本行账户管理系统应急处置组织机构。
建立账户管理系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账户管理系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为账户管理系统应急处置的指挥决策机构。组长由郑志瑛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纪志顺同志担任,成员由会计结算部、安全保卫部、办公室、信息科技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会计结算部。
第七条 机构职责
(一) 领导小组职责
1、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账户管理系统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
2、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账户管理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命令;
3、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组织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账户管理系统应急处置。
(二)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决策;
2、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账户管理系统灾难事件的应急处置;
3、起草有关文件。
第三章 报告
第八条 本行操作端发生突发事件的,由账户管理系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向当地人民银行领导小组报告。
报告要求:
(一)报告采取书面形式。情况紧急的,可先行电话报告;
(二)报告内容应客观、真实、全面,不主观臆断;
(三)报告应符合人民银行相关制度的要求,便于各级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九条 业务应急处置
(一)一般事件、严重事件的应急处置
本行某一操作端发生突发事件时,可按下列顺序进行应急处置:
1、 到本行内其他操作端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2、到人民银行操作端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灾难事件的应急处理
在灾难事件发生期间,本行应采取手工方式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对所有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都要编制清单,并专夹保管相关资料。在灾难事件结束、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后,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对手工处理的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1、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急处置
本行各办理机构对存款人提交的开立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核合格的,出具“基本(临时、专用)存款账户核准通知书”,并注明“应急专用”字样
2、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急处置
对变更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各办理机构应对存款人提交的变更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变更申请资料。人民银行审核合格的,出具“基本(临时、专用)存款账户核准该通知书”,并注明“应急专用”字样,同时收回原开户许可证。
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后,本行各机构可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待核准变更数据。审核通过的,打印开户许可证,并收回“基本(临时、专用)存款账户核准通知书”。
对于变更其他要素的,各办理机构对存款人提交的变更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本行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暂不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进行备案。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后,本行各办理机构可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变更业务处理。
3、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的应急处置
各办理机构对存款人提交的展期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展期申请资料。人民银行审核通过的,出具“临时存款账户核准通知书”,并注明“应急专用”字样,同时收回原开户许可证。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后,当地人民银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临时存款账户展期业务,打印开户许可证,并收回“临时存款账户核准通知书”。
4、撤销核准类存款账户的应急处置
对撤销核准类存款账户的,本行各办理机构对存款人提交的撤销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撤销申请资料。人民银行审核合格的,统一撤销,收回原开户许可证。系统恢复正常后,当地人民银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撤销业务。
5、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急处置
本行各办理机构对存款人提交的开立、变更、撤销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各办理机构为其办理开立、变更、撤销手续。暂不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进行备案。系统恢复正常后,再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处理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业务。
6、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应急处置
存款人向注册地人民银行提出开立“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注册地人民银行审核合格的,手工出具“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
其他处理,参照本地核准类、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急处置。
7、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急处置
本行各办理机构对个人存款人提交的开立、变更、撤销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开立、变更、撤销手续,暂不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进行备案。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后,各办理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申报。
8、久悬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急处置
在灾难事件期间,暂停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久悬业务。系统恢复正常后,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久悬业务。
9、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的应急处置
在灾难事件期间,暂停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年检业务。系统恢复正常后,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年检业务。
第十条 技术应急处置
(一)硬件故障
当发生硬件故障时,可更换故障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设置。
(二)网络故障
当人民银行操作端发生网络故障时,可以采用拨号方式接入账户管理系统。
(三)电源故障
当发生电源故障时,可启用备用电源。
(四)环境故障
当运行环境被破坏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到适宜环境。
第五章 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 本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培训、模拟、实战等形式对账户管理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预案由总行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和形势发展,不断对本行的应急处置实施办法进行完善;
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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