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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营业部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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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银行xx分行营业部 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存款联名账户(以下简称“联名账户”)业务管理,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xx银行个人存款联名帐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名账户是指由2至5名个人客户,为实现经营资金、家庭财产等多人共管的需要,在本行开立的共同管理的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开立联名账户的个人客户是联名账户的联名人;为满足监管部门对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等的监管和银行业务管理的需要,由所有联名人自行协商确定一名联名账户牵头人作为联名账户申报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各岗位职责:(一)营销部

2、为联名账户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1负责支行联名账户的业务管理,拟定联名账户业务发展规划,组织起草相关业务规章制度;2负责组织联名账户的市场调研,根据市场和客户需要进一步完善产品功能; 3负责支行联名账户业务的组织实施和营销管理,确定营销策略,组织业务推广和营销宣传活动; 4负责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统计、分析及培训、检查和指导等工作。(二)营业部负责联名账户的相关会计核算制度的具体执行。(三)科技开发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相关的系统开发、维护和优化工作。(四)支行三级自查小组负责联名账户业务相关规章制度的审查和业务检查。 第三章 基本业务规定第四条 联名账户以狮城卡为介质,可按联名人的人数开立多张联名卡

3、(即狮城卡,下同),所有联名卡共同管理主账户的资金。第五条 联名账户可开立狮城卡活期账户和定期子账户。第六条 联名账户需确定一名牵头人,牵头人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销户除外)。第七条 联名账户可确定1-4名联名人,联名人一经确定,不得增减变更(销户除外)。第八条 联名账户办理支取(含现金支取和转账支取)业务,分为额度内自行办理方式和超额度共同授权办理方式。1.额度内自行办理方式。指办理联名账户支取业务时,可在相互约定的额度内支取,无须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凭各自的联名账户联名卡及卡密码到本行任一网点共同办理,该方式为开立联名账户时的默认额度内的支取方式。2.超额度共同授权办理方式。指办理联名账户支取

4、业务时超过支取额度,须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持各自的联名卡及卡密码到本行任一网点共同输入密码办理。约定授权办理方式时还可为被授权人重新设置“授权支取累计限额”,用以控制被授权人办理支取业务的最高额度,可以设置为大于账户余额。第四章 业务处理第九条 联名账户申请开立1.各联名账户申请人提供全体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欺诈需承担法律责任。同时需提供联名账户牵头人已开立的狮城卡,作为联名账户的主卡,其他联名人需重新开立联名卡,该卡之密码即为联名账户之操作密码。2.各联名人共同填写个人联名账户开销户(变更)申请书,并签署个人联名账户管理协议,选择“开户”业务类型及约定联名账

5、户所有人人数、联名账户种类、币种、支取业务方式、账户资金共有方式、被授权人及授权支取累计限额等内容。第十条 联名账户申请变更活期联名账户的所有人可对协议部分约定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协议时,须持全体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各联名卡和卡密码共同到本行任一网点填写个人联名账户开销户(变更)申请书,选择“变更”业务类型,可变更“授权支取累计限额”等。第十一条 联名账户存取款1.办理活期联名账户的现金/转账存入时,可凭联名账户联名卡按照存款流程通过本行任一网点、电子银行(不含网银,下同)单独办理。2. 办理活期联名账户的现金/转账支取时,如为额度内支取,可凭联名卡按照取款流程通过本行任一网点、电子银行单独办理;

6、如为超额度共同授权办理方式,需凭各联名人持联名卡及卡密码共同办理。3.办理定期子账户支取时,如子账户存款转账存入联名账户内,可凭联名卡按照储蓄定期存款支取流程办理;如定期子账户现金支取或转入非联名账户内时,属于超额度共同授权办理方式,需各联名人持联名卡及卡密码共同到本行任一网点按照储蓄定期存款支取流程办理。第十二条 联名账户查询各联名账户所有人可凭本人联名卡及卡密码通过本行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和自助设备渠道单独办理联名账户的客户信息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第十三条 联名账户销户办理联名账户销户时,需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凭各联名账户联名卡及卡密码在本行任一网点共同办理。对销户支取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

7、的大额业务,以及定期联名账户提前支取(现金/转账存入非甲方联名账户内)的销户,应出示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五章 特殊业务处理第十四条 联名账户挂失/解挂联名账户联名卡的挂失/解挂,按狮城卡的挂失/解挂流程办理。若某联名账户所有人办理了联名卡的挂失业务,不影响其他联名人联名卡的正常操作,其他联名账户所有人可单独办理的联名账户业务,如:查询、活期账户下的存款和额度内的支取业务。如其他联名账户所有人办理的联名账户业务属于超额度共同授权办理方式,则交易受限制,不允许办理。第十五条 联名存款交易控制。1.对联名账户记结息、冻结、解冻、扣划等业务及其他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如因联名账

8、户所有人中的一人或多人涉及经济纠纷或诉讼,导致有关机关查询、冻结、扣划账户的款项,其他联名账户所有人不能因此向本行主张任何权利,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2.联名账户不允许开立个人存款证明、网上银行、无卡支付或大小额支付等业务,不支持定期存款的移入、移出,不支持贷款质押业务。第十六条 联名账户密码修改各联名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联名卡到本行任一网点修改自己保管的密码。第十七条 联名账户换卡联名卡换卡时,各联名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联名卡到本行任一网点申请换发新卡。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附:xx银行个人联名账户管理协议11xx银行个人联名账户管理协议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xx银

9、行个人联名账户,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业务行为,甲方、乙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储蓄和结算管理等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第一条 甲方(各联名账户所有人)自愿申请使用乙方(xx银行)个人联名账户相关功能和服务,遵守xx银行个人联名账户管理协议相关业务规定。第二条 本协议中相关名词含义(一)联名账户。指由2-5名(含)个人客户,为实现经营资金、家庭财产等多人共管的需要,在银行开立的共同管理的个人活期账户或定期账户,账户类型为个人结算账户。(二)联名卡。指开立及操作联名账户的xx银行狮城卡。(三)约定支取方式。指联名账户办理支取(含现金支取和转账支取)时的业务处理方式,分为额度内自行办

10、理方式和超额度共同授权办理方式。(四)额度内自行办理方式。指甲方在办理联名账户支取业务时,可在相互约定的额度内支取,无须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凭各自的联名账户联名卡及卡密码到乙方任一网点共同办理,该方式为甲方开立联名账户时的默认额度内的支取方式。(五)超额度共同授权办理方式。指甲方在办理联名账户支取业务时超过在办理联名账户时签定的支取额度,须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持各自的联名账户联名卡及卡密码到乙方任一网点共同输入密码办理。约定授权办理方式时还可为被授权人重新设置“授权支取累计限额”,用以控制被授权人办理支取业务的最高额度,可以设置为大于账户余额。第三条 联名账户申请开立(一)甲方在开立个人联名账户前

11、已经阅读并明白适用于甲方所开立账户的条款,并同意接受上述条款的约束。(二)甲方各联名账户申请人需向乙方提供全体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欺诈、需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甲方还需提供本人在乙方已开立的狮城卡,作为联名账户的主卡,其他联名人需重新开立联名卡,该卡之密码即为联名账户之操作密码。(三)甲方各联名人需共同填写个人联名账户开销户(变更)申请书,选择“开户”业务类型及约定联名账户所有人人数、联名账户种类、币种、支取业务方式、账户资金共有方式、被授权人及授权支取累计限额等内容。第四条 联名账户申请变更活期联名账户的联名账户所有人可对协议部分约定内容进行变更。甲方需要变更

12、协议时,须持全体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各联名卡和卡密码共同到乙方任一网点填写个人联名账户开销户(变更)申请书,选择“变更”业务类型,可变更“授权支取累计限额”等。第五条 联名账户存取款(一)甲方通过乙方办理联名账户的存取款。1.甲方办理活期联名账户的现金/转账存入时,可凭联名账户联名卡按照存款流程通过乙方任一网点、电子银行(不含网银)单独办理。2. 甲方办理活期联名账户的现金/转账支取时,如为额度内支取,可凭联名账户联名卡按照取款流程通过乙方任一网点、电子银行单独办理;如为超额度共同授权办理方式,需甲方凭各联名人持联名卡及卡密码到乙方任一网点柜台共同办理。3.甲方办理定期子账户支取时,如子账户存款

13、转账存入甲方联名账户内,可凭联名账户联名卡按照储蓄定期存款支取流程办理;如子账户现金支取或转入非甲方联名账户内,属于超额度共同授权办理方式,需甲方凭各联名人持联名卡及卡密码到乙方任一网点柜台,按照储蓄定期存款支取流程办理。(二)对于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大额存/取款业务,须出示存/取款人有效身份证件,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不允许一人代理多人),还需同时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第六条 联名账户查询甲方各联名账户所有人可凭本人联名卡及卡密码通过乙方网点、电子银行和自助设备渠道单独办理联名账户的客户信息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第七条 联名账户联名卡挂失/解挂甲方联名账户联名卡的挂失/解挂,按狮城卡

14、的挂失/解挂流程办理。若某联名账户所有人办理了联名卡的挂失业务,不影响其他联名人联名卡的正常操作,其他联名账户所有人可单独办理的联名账户业务,如:查询、活期账户下的存款和额度内的支取业务。如其他联名账户所有人办理的联名账户业务属于超额度共同授权办理方式,则交易受限制,不允许办理。第八条 联名账户销户甲方办理联名账户销户时,需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凭各联名账户联名卡及卡密码在乙方任一网点共同办理。对销户支取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大额业务,以及定期联名账户提前支取(现金/转账存入非甲方联名账户内)的销户,应出示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自甲方联名账户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第九条 若

15、甲方某一联名账户所有人的联名卡签订了乙方“余额变动提醒”服务协议,则乙方自动向该客户提供联名账户的余额变动提醒服务。第十条 联名存款交易控制。1.对联名账户记结息、冻结、解冻、扣划等业务及其他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乙方业务规则办理。甲方同意并知悉;如因联名账户所有人中的一人或多人涉及经济纠纷或诉讼,导致有关机关查询、冻结、扣划账户的款项,其他联名账户所有人不能因此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联名账户不允许开立存款证明、网上银行、无卡支付或大小额支付等业务,如自行开立或办理由其引起的经济纠纷,甲方自行解决不能因此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一条 乙方应依法为甲

16、方开立的个人联名账户存款信息和相关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但如果有权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联名账户所有人中的任一人的存款信息进行查询,乙方有权提供联名账户的相关信息。如甲方违规使用个人联名账户,乙方有权停止其使用个人联名账户。第十二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个人联名账户后,各联名账户所有人应妥善保管各自的联名账户联名卡及卡密码,由于甲方自身原因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没有义务替甲方保管联名账户联名卡及卡密码。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甲方如对本协议有疑问,请及时咨询乙方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6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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