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批量代发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批量代发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流程,防范业务风险,依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批量代发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接受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委托,根据其提供的清单数据代发款项的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辖内各成员行社。第二章 批量代发范围及条件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
2、代发款项主要包括:(一)财政惠农资金“一卡通”;(二)职工工资;(三)福利费;(四)劳动保护费;(五)养老金;(六)其他需代发的款项。第五条 委托单位代发款项应来源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若委托单位未在经办网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从其他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其他网点转入的代发款项,用途应当根据实际代发项目注明。一定需要存在结算账户的情况,方可进行批量代发。第六条 代发业务应在财务会计部门规定的科目下,按委托单位分别设置专门的内部账户核算代发业务的款项往来,账户名称为“代发款项-(客户名称)”,委托单位代发款项须先转入其对应的内部账户后方可发放到指定人员账户,经办网
3、点不得垫付资金,先行发放款项。第七条 一个代发项目只能设立一个内部账户,不得多个委托单位共用一个内部账户。第三章 批量代发流程第八条 客户申请办理批量代发业务前,应确保指定的收款人已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若收款人未开立,客户在保证得到指定收款人授权后,办理批量开户业务。第九条 经办柜员应按照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为客户办理批量开户业务,重点审查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是否符合批量开户的条件;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核实单位经办人是否与代发协议一致,核实无误后,根据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在系统中进行批量开户,打印存折时需认真
4、核对客户姓名,成功后,打印处理后清单。第十条 业务办理完成后,经办柜员应通知代发协议中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单位公函及有效身份证件前来领取,公函需注明领取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领取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第十一条 批量开户的卡折均为初始化密码,客户第一次办理业务时,需本人修改密码方能领取。密码修改必须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卡折前往营业网点办理,如确因紧急或特殊情况,客户不能前来办理的而必须委托他人代理的,按照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客户办理批量代发业务,须与农村信用社签订代发协议建立委托关系,约定委托事项,明确各方权责后方可办理批量代发
5、业务。第十三条 客户申请办理批量代发业务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填写省联社统一格式的申请书一式两份及代发协议,若已通过批量开户业务建立委托代发关系的,则无需签订申请书及代发协议。(二)相关证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如授权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供业务申请(授权)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业务申请(授权)书上注明代理人信息。(三)若申请客户未在申请办理的网点开立单位结算账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营业执照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主要开户证明文件。(四)批量代发清单的电子及纸质版(单位盖章)、转账凭证(转账支票、特种转账凭证等)。第十四条 网点经办柜员初审。经办柜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初
6、步审查,重点审查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是否符合委托代发业务的条件;其申请书所载存款账号、户名是否与代发协议一致,转账凭证上所载金额是否与代发清单纸质版、电子版一致,单位经办人是否与代发协议一致,若已在营业网点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的,还需审核相关资料是否与统一柜员系统一致。第十五条 建立委托关系。经办柜员审核无误后,根据委托单位与营业网点签订的申请书,建立代理信息,系统生成代理单位编号,代发协议约定代发多个业务种类的,应分别建立多个代理单位信息,生成多个代理单位编号。第十六条 代理发放。代理发放业务处理时,摘要栏要按照代发类别、资金补贴项目正确填写,不得随意在摘要栏输入“代发”等摘要。第十
7、七条 打印清单。代发成功的,打印代发业务成功清单,并与客户提交的批量代发清单核对,无误后,加盖业务专用章返还客户;代发失败的,打印代发业务失败清单,失败资金将返回至委托单位所对应的内部账户,经办人员应及时查明原因,根据委托单位要求重新发放款项或将款项退回委托单位。第十八条 代理“一卡通”发放业务中,不得为乡镇、村从“一卡通”存折资金中抵扣税费和其他任何款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收农户贷款和利息。第十九条 营业网点办理代发需留存的代发协议随开户资料保管,申请书、代发明细、成功清单等资料随凭证装订保管,遵照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委托单位通过网上银行等自助渠道支付工资等款项的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规定办理代发业务的按照xx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 各成员行社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本办法原则和为客户服务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代理业务委托申请书2、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委托代发协议书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