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从业人员执业规范(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非权益类承销项目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提升业务质量,防范业务风险,依据有关证券法、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公司债券发行与管理办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等有关监管要求,特拟定本执业规范。第二条 非权益类承销项目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个人职业声誉,在项目承揽、立项、尽职调查、内核、询价、延续督导等各业务环节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第三条 非权益类承销项目从业人员在承揽、承做业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及公司所有规章制度,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
2、规范,防止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 非权益类承销项目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承接项目,不得采用承诺价格或利率、承诺取得批文及取得批文时间等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确定承销费用时,非权益类承销项目从业人员应当综合考虑发行人资质、承销风险等多种因素,合理报价,不得扰乱正常的*场秩序。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不得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从业人员不得与企业或其他有关机构、人员之间有不当权益商定,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提供中介服务,不得对不确定事项作出承诺。第五条 非权益类承销项目从业人员应当协助发行人沟通协调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有关工作
3、。非权益类承销项目从业人员不得干涉发行人选取有关中介机构。第六条 非权益类承销项目从业人员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第七条 非权益类承销项目从业人员应当诚信守信,勤勉尽责,应当通过全面的尽职调查工作,充份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参加组织编制的与承销工作有关资料文件严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八条 非权益类承销项目从业人员应当向发行人进行关于债券*场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公司债券申报发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债券*场的
4、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有关培训辅导应当予以留痕。第九条 非权益类承销项目从业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协助发行人开展发行申请,做好备案等工作。第十条 非权益类承销项目从业人员在债券承销期间应当督促发行人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非权益类承销项目从业人员应对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核查,确保信息披露的资料文件处于有效期内,在不同媒体上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第十一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非权益类承销项目从业人员应当督促发行人依照规定披露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核准后,发行终止前,非权益类承销项目从业人员应当勤勉履行
5、核查义务,发现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致使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提请公司停止承销,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第十二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核准后,发行终止前,非权益类承销项目从业人员应当督促发行人依照商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三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非权益类承销项目从业人员应当在每次发行履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第十四条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后十个工作日内,非权益类承销项目从业人员应当将专项法律建议或意见随同承销总结报告等资料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第十五条 非权益类承销项目从业人员不得自行或与发行人及与债券发行关于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
6、礼品、礼金、礼券等,也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礼品、礼金、礼券等。不得通过其他权益安排诱导投资者,不得向投资者做出任何不当承诺。非权益类承销项目从业人员清楚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都是公司不允许的。非权益类承销项目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不得作出任何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六条 非权益类承销项目从业人员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加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备欺诈性的行为。第十七条 非权益类承销项目从业人员应当
7、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及信息隔离墙制度,履行与本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本着谨慎、诚信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对公司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及内幕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主动防范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第十八条 非权益类承销项目从业人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严禁利用执业机会向第三方输送权益或接受第三方的不当权益,严禁利用执业机会向发行人提出不正当要求,谋取不正当权益。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权益冲突的业务。遇到自身权益或有关方权益与客户的权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采取回避措施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公平的对待。第十九条 非权益类承销项目从业人员在执业期间不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入司前已持有的股票在规定时限内依法转让。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依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公司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第二十一条 非权益类承销项目从业人员在公司执业期间如违反上述规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训诫、通报批评、降级、辞退直至开除等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3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