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制度流程及表单》
1.3:《xx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出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管理,控制质押回购式交易风险,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xx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融出方包括: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其它客户。
其中:
公司作为融出方时,公司与融入方签署两方协议,以公司自有或依法筹集资金融出。
资产管理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融出方时,融入方、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可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劣后。
资产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时,融入方、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或定向计划客户)签署三方协议。
其它客户作为融出方时,融入方、公司、其它客户签署三方协议。
第三条融出方为公司模式
公司作为融出方时,公司与融入方签署两方业务协议,以公司自有或依法筹集资金融出。
公司既是资金融出方,又是中介方,公司在与客户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时,告知融入方并做充分业务风险揭示。
该模式实现了融入方-公司两者对接,能体现快速、高效。
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出资金不计入公司自营及权益类投资资金,不受净资本规模限制,所以以公司作为融出方规模可放大。
第四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为中等偏高风险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出方风险测评等级应当满足积极型及以上。
第五条 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模式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起成立,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集合计划份额根据预期收益与风险分成两个不同的级别,即A类份额和B类份额。其中A类份额的约定年化收益率约为X%,B类份额以本金为限,在保障A类份额约定收益的情况下享有全部剩余收益,并优先承担部分业务风险。
本集合计划的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初始份额比例原则上为8:2。公司可选择以自有资金参与增信,购买B类份额,享受劣后收益,优先承担劣后风险,风险以全部份额的20%为上限。如公司不参与分级,资产管理公司可通过向其它投资者转让B类份额以实现分级。
xx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可通过发行、转让A类份额完成A类份额资金募集。
资产管理公司发行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原则上一个融入方客户对应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方便申赎。
公司信用业务管理总部向公司申请资金参与分级劣后,通过申购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赎回完成资金划回。
该模式实现了融入方-公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三者对接。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原则上不打开,需在融入方回购完成后才能进行赎回。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封闭期间的利息在融入方回购完成后由回购方支付。
该模式公司参与的分级资金为权益类投资资金,受制于公司净资本规模。
第六条 融出方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模式
融出方为xx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定向计划客户包括:其它客户和公司。
该模式实现了融入方与其它客户或公司的对接,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管理。
第七条对融出方的适当性管理
1、公司制定《xx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融出方适当性管理制度》,对融出方进行适当性管理。
2、融出方包括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其它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3、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应核查确认相应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明确可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2)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以下统称“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客户充分揭示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可能产生的风险;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约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
(4)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为融出方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约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管理人。
4、公司应当按照沪深证券交易所要求报备融出方相关情况。
5、公司对融出方建档管理。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修订对照:
原文:
《xx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制度流程及表单》
1.3:《xx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出方管理办法》
第四条 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模式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起成立,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集合计划份额根据预期收益与风险分成两个不同的级别,即A类份额和B类份额。其中A类份额的约定年化收益率约为X%,B类份额以本金为限,在保障A类份额约定收益的情况下享有全部剩余收益,并优先承担部分业务风险。
本集合计划的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初始份额比例原则上为8:2。公司可选择以自有资金参与增信,购买B类份额,享受劣后收益,优先承担劣后风险,风险以全部份额的20%为上限。如公司不参与分级,资产管理公司可通过向其它投资者转让B类份额以实现分级。
xx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可通过发行、转让A类份额完成A类份额资金募集。
资产管理公司发行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原则上一个融入方客户对应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方便申赎。
公司信用业务管理总部向公司申请资金参与分级劣后,通过申购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赎回完成资金划回。
该模式实现了融入方-公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三者对接。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原则上不打开,需在融入方回购完成后才能进行赎回。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封闭期间的利息在融入方回购完成后由回购方支付。
该模式公司参与的分级资金为权益类投资资金,受制于公司净资本规模。
第五条 融出方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模式
融出方为xx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定向计划客户包括:其它客户和公司。
该模式实现了融入方与其它客户或公司的对接,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管理。
新增:
第四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为中等偏高风险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出方风险测评等级应当满足积极型及以上。
第五条 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模式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起成立,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集合计划份额根据预期收益与风险分成两个不同的级别,即A类份额和B类份额。其中A类份额的约定年化收益率约为X%,B类份额以本金为限,在保障A类份额约定收益的情况下享有全部剩余收益,并优先承担部分业务风险。
本集合计划的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初始份额比例原则上为8:2。公司可选择以自有资金参与增信,购买B类份额,享受劣后收益,优先承担劣后风险,风险以全部份额的20%为上限。如公司不参与分级,资产管理公司可通过向其它投资者转让B类份额以实现分级。
xx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可通过发行、转让A类份额完成A类份额资金募集。
资产管理公司发行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原则上一个融入方客户对应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方便申赎。
公司信用业务管理总部向公司申请资金参与分级劣后,通过申购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赎回完成资金划回。
该模式实现了融入方-公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三者对接。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原则上不打开,需在融入方回购完成后才能进行赎回。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封闭期间的利息在融入方回购完成后由回购方支付。
该模式公司参与的分级资金为权益类投资资金,受制于公司净资本规模。
第六条 融出方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模式
融出方为xx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定向计划客户包括:其它客户和公司。
该模式实现了融入方与其它客户或公司的对接,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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