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外部金融产品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为外部金融产品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以下简称“投资顾问业务”)是指公司接受金融产品管理人委托,按照约定,为外部金融产品提供涉及各类投资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产品管理人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顾问业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谨慎
地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第四条投资顾问业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及业务实施细则,加强对投资顾问人员资格、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建立规范的操作流程和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投资顾问业务的风险控制。
第二章 业务授权与管理体系
第五条公司建立投资顾问业务分级授权制度。公司管理层对投资顾问业务整体实施规划进行决策,授予业务部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权限;资产负债委员会视具体业务需求,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具体制定相应投资顾问业务规模限额及单笔规模的分级审批权限。
第六条投资顾问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内部分级授权或审批机制,对授权权限、时效、责任或投资建议的审批流程作书面记录,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七条公司建立职责明确的业务管理体系,明确投资顾问业务相关前中后台部门、相关岗位的职责。
第八条经授权的业务部门是投资顾问业务的研究和实施部门,负责客户商谈、产品接洽、投资研究、业务管理与运作、内部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等职责。
第九条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稽核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和配合投资顾问业务前台部门进行业务的运作与管理。
计划财务部负责投资顾问业务相关资金调度以及会计核算等工作。
风险管理部负责推动建立投资顾问业务相关限额指标体系,对限额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与报告。法律合规部负责对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及流程进行审查,实施合规检查及信息隔离墙管理。
稽核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投资顾问业务部门的业务开展情况实施全面稽核,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业务推广
第十条投资顾问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第十一条投资顾问业务部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投资顾问业务部门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向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第十二条投资顾问业务部门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应当提前 5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向举办地证监局报备。
第四章 协议签订
第十三条公司投资顾问业务部门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第十四条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业务服务,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同时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三)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四)投资决策由客户做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五)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做出投资决策。
第十五条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投资顾问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公司投资顾问业务部门以合作方式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对服务方式、报酬支付等做出约定,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投资顾问业务部门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 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三) 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四) 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 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六) 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公司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第五章 投研管理
第十八条投资顾问业务部门应建立内部决策授权制度,保证投资顾问业务开展是在授权体系范围内。
第十九条投资顾问业务部门的投资建议应经过研究论证,或建立证券池制度,实行证券出入池管理,投资顾问应在证券池范围内选择投资标的;或建立严格的投资标的筛选标准与科学流程。
第二十条投资顾问业务部门开展量化投资顾问业务的,应当建立量化投资策略的研究、测试及上线工作流程,并书面记录。投资顾问业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已上线策略进行评估及优化。
第二十一条投资顾问业务部门建立完善的投资建议决策和业务操作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投资建议的形成和发送过程事后可查证。
第六章 风险与合规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投资顾问业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投资顾问业务,防范合规性风险。
第二十三条公司相关部门投资顾问业务的开展必须和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公司投资顾问业务部门应当遵照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关规定,控制内幕信息及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投资顾问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第二十五条公司投资顾问业务部门应加强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建设,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投资顾问业务相关运作信息及数据需及时向风险管理部提供,保障其对业务限额执行情况监测的需求。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原件由公司办公室统一保管。协议范本等法律文件须先由法律合规部审阅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八条公司投资顾问业务部门应当对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等环节实行留痕,并设专档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八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的开展仅针对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认定遵循《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第三十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对象是接受投顾服务的产品的原始委托人。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准入的标准、方法和流程遵循《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 产品和服务的定级:(1)R2:为涉及AA+及以上评级信用产品的投资顾问服务;(2)R3:为涉及AA及以上评级信用产品的投资顾问服务;(3)R4:为涉及AA-及以上评级信用产品的投资顾问服务。
第三十三条 投资顾问业务部门每年对每一个专业投资者进行回访,回访内容遵循《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投资顾问业务部门每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自查内容遵循《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三十五条 投资顾问业务部门不得采取可能鼓励工作人员向投资者销售不适当产品或提供不适当服务的考核、激励机制或措施。
第三十六条 投资顾问业务部门应将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客户投诉或纠纷处理、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考核权重10%。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授权金融市场总部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