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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系统纪委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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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系统纪委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合作金融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范纪委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央和省纪检监察工作要求和有关精神,结合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农村合作金融系统成立党委的单位必须成立纪委。各级纪委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教育、监督、惩处、保护”职能,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法依纪开展工作。 第三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制度。纪委书记全面负责纪委工作,纪委委员根据分工,承担纪委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纪委工作职责 1.协助党委执行党章、党规,党纪,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议的贯彻执行。 2.协助党委开展党员遵守党章、党纪教育。 3.协助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4.协助党委开展党员领导干部的考察、选拔任用、教育和管理工作,把好廉洁关。 5.按照规定程序,检查和处理本机构党的组织和党员的违纪案件。 6.受理本机构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群众对本机构党组织及党员的控告和检举,并为控告和检举人保密。 7.加强纪检监察干部自身建设,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素质。 8.承办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事项,并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办理情况。 第五条 纪委书记职责 1.全面负责本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组织推动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贯彻落实同级党委、上级党委、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主持研究决定纪检监察重大工作事项。 2.全面负责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组织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主题教育活动。 3.协助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工作;组织推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工作。 4.经常深入实际和基层调查研究,针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主持召开纪委会议;负责纪委文件以及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材料的签发。 6.协助党委全面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架构的设立、及纪检监察干部的配备工作;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自身和纪检监察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7.协调本级纪委与地方纪委、行政部门、上级纪委的工作关系;完成上级、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纪委委员职责 1.在党委和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参加纪委会议,研究纪委工作,参与讨论和表决纪委相关制度、规定;对党员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协助开展党员的党风党纪、法律法规教育。 3.及时反馈党员、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完成纪委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纪委委员工作守则 1.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依照法纪履行职责。 2.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于律己,廉洁从业。 3.自觉接受监督,虚心听取意见,保持优良的思想、工作和生活作风,求真务实,勤奋工作。 4.重大问题决定前,必须经过纪委会议或纪委主要领导的批准,个人不得擅自做出决定。 5.自觉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案件线索、调查和处理材料,不泄露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和工作内容,不与无关人员谈论和泄露案件查处情况。 6.严格按规定办案、办事,不接受与案件有关的当事单位或当事人的宴请、礼品及各类娱乐消费活动。当与涉案人员存在亲戚关系和利害关系时,要自觉回避。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职责 1.起草纪委工作报告、计划、总结、综合性材料和纪委有关文件及决定。 2.党委关于纪检监察方面的决议和纪委决议的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 3.受理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调查违纪违法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 4.具体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5.承办上级党委、纪委和本单位党委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九条 纪委议事制度 (一) 议事范围 1.研究落实本级党委和上级纪检机关布置的重要工作。 2.审议纪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纪委相关制度、规定和重要文件。 3.审议本单位、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 4.通报案件查处情况和进度;研究违纪案件的立案工作;研究违纪案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或处分意见。 5.纪委自身建设中重要问题。 (二) 议事规则 1.纪委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召开。 2.纪委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必要时,纪委会议可通知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3.纪委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会前准备工作。纪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各位委员,会议有关材料由相关职能部门准备,可提前印发给各位委员。 4.纪委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5.凡提交纪委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或领导应于会前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讨论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各位委员对讨论的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出会议决定。如对重大问题产生分歧,双方人数较接近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后提交下一次纪委会议讨论。 6.纪委会议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与会委员的半数以上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7.纪委会议记录由纪检监察部门整理、存档。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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