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企业
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 、 共同出资,设置 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和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准。
第二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企业名称: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
第四章 企业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期限
第六条 企业注册资本: 。
第七条 股东姓名(名称)、证件类型及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以下:
股东姓名
(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认缴
出资额
出资期限
第五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受下列权利:
(一) 依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监事权利;
(三) 查阅、复制企业章程、股东会会议统计和财务会计汇报;
(四) 对企业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提议或质询;
(五) 要求企业为其签发出资证实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实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 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置企业其它股东转让出资;
(七) 企业新增资本时,原股东能够优先认缴出资,并按以下第1种方法分配认缴出资:1、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2、根据认缴出资百分比。
(八) 按前款第1种方法分取红利;
(九) 按企业章程相关要求转让和抵押所持有股权;
(十) 企业终止,在企业办理清算完成后,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分享剩下资产。
第九条 股东推行下列义务:
(一) 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
(二) 遵守企业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企业和其它股东利益;
(三) 应该按期足额缴纳企业章程中要求各自所认缴出资额;以货币出资,应该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该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企业名下手续;
(四) 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不按要求认缴金额出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负担违约责任;
(五) 企业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 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七) 支持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提议,促进企业业务发展。
第六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企业不设股东会。股东依据《企业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员代表担任董事、监事,决定相关董事、监事酬劳事项;
(三)审议同意董事会(或实施董事)汇报;
(四)审议同意监事会或监事汇报;
(五)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七)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企业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时会议按要求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议由实施董事召集,实施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议作出修改企业章程、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决议,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
第十六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仅设实施董事一名,实施董事为 ,由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实施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会议汇报工作;
(二)实施股东会议决议;
(三)审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
(七)制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十)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企业设总经理一名,由股东聘用或解聘。总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七)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实施董事决定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八)实施董事授予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仅设置监事一名,监事为 ,由股东选举产生。实施董事、经理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企业财务;
(二)对股东、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股东、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三)当股东、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股东、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实施董事不推行本法要求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五)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股东、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七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 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章 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应该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它股东征求同意,其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回复,视为同意转让。其它股东半数以上不一样意转让,不一样意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股权;不购置,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在相同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及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协商确定各自购置百分比;协商不成,根据转让时各自出资百分比行使优先购置权。
第二十四条 企业营业期限为 ,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清算组应该自企业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但企业经过修改企业章程而存续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一人有限责任企业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给予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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