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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央、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xx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本制度所称“所属企业”,是指公司对之行使主要经营管理权的下(所)属全资或控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在公司党委、行政和集团纪检监察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公司纪委负主要领导责任,纪审监察部门负责承办具体业务。
第四条 公司所属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由该企业党组织行使纪检监察职能,并设纪检监察部门或专(兼)职纪检监察员。公司所属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受公司纪审监察部的领导。
第五条 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范围: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决定、命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决策的实施情况和党风党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重要计划、措施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职工群众关心和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照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制度规定,公司纪审监察部行使党内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权。其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公司各部室、所属各公司党组织、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公司党委、纪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并开展好廉洁风险防控建设,加强源头防范,不断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三)加强对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及项目物资采购招投标的廉政监督工作。
(四)受理职工群众对公司各部室、所属企业党员干部和廉洁从业风险岗位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信访举报,调查核实,查办案件;受理相关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五)做好效能监察工作,促进公司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承办公司党委、纪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公司纪审监察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行使以下权力:
(一)查阅、复制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相关材料。
(二)要求有关部门(公司)提供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三)经公司纪委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经公司党委同意,对涉及案件有关人员,可直接通知所在部室(公司)将其停职。
第八条 纪检监察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事实。
(三)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
(四)坚持群众路线。
(五)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九条 纪检监察人员工作守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三)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四)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五)深入调查,联系群众。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纪审监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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