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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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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办xx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办法,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1、新生入学,采取电话、家访的形式,并将开学通告发布在学校网站上,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籍等相关资料至学校进行审核、填写新生基本情况表,完成录取登记的工作,并在开学当日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已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就读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应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办理延期注册手续,延期到期后仍不能按时注册者,应进行续办。申请办理延期的时间最晚不得超过新学期开学后30日。起始年级学生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或延期注册手续的,其入学通知书自动失效。 2、小学起始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新生名册,为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学生转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取得转入学校学籍,由转入学校或其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编制学籍号。由本市学校转出的学生,其在转出学校的学籍号自动失效。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分为主号和副号。编码规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主号以学生身份证件号码为基准,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则编制,主号具有唯一性和不变性。副号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则编制。 3、学校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的基本信息,形成学生学籍信息,并将学生学籍信息报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进入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4、市教育行政部门为每一位在籍学生发放电子学生证,电子学生证是学生学籍身份的唯一辨识凭证。 学生的电子学生证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5、符合本市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情况(须提供6个月内本市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延缓入学的,家长应最迟于新学年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送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延缓入学。 缓学时间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若缓学超过两学年仍不能入学者,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应的学校送教上门。 6、学校综合馆部负责学生考勤按照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如学生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缺勤按旷课处理,学校应及时通知其家长。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家长了解情况,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 7、符合本市入学条件儿童、少年的家长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送其子女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家长应按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招生政策的规定按时为适龄儿童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生入学后,家长应配合学校做好学生考勤工作。 如家长未按相关规定为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注册或缓学等手续的,由家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转学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户籍随家长户口在本市内跨区县迁移; (二)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 (三)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 (四)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本市户籍学生,需回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 (五)非本市户籍学生随家长到本市居住的。 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 2、本市范围内申请转学的学生须提供学生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原学籍证明(电子学生证)等。 由非本市学校申请转入本市学校的学生须提供学生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非本市户籍学生须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原就读学校就读的相关证明材料、预防接种卡;家长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3、申请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新学期开学前5个工作日内提出,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5个工作日。 学期中途原则上不予转学。因市政动迁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学期中途要求转学者,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办理转学手续。 4、本市范围内需转学的学生,由其家长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家长持该表到转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并到相应的学校进行注册后,完成转学。 由非本市学校申请转入本市的学生,由其家长向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转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并到相应的学校进行注册后,完成转学。 5、本市学生被招收进入青少年文艺、体育专业学校训练的,应办理相应转学手续。本市学生由文艺、体育专业学校退出的,原则转回原就读学校,因特殊情况原就读学校无法安排的,由原就读学校或户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原则予以统筹安排。 本市学生在服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期间,其学籍自动转入承担相应义务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的学校。 三、免修 学生学业成绩特别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习能力,由学生和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可予以单科免修。单科免修学生须参加该门学科的毕业考试或学业水平考试。 学生因身体原因(须提供6个月内本市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医疗机构证明)无法参加体育与健身学科学习的,由学生和其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可予以体育与健身学科免修。学生身体康复后(须提供6个月内本市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医疗机构证明)应当向学校申请恢复参加体育与健身学科学习。 四、毕业 结业 肄业 1、小学学生修业期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五年级学生准予小学毕业: (一)各科总评合格(包括学校补考后合格,下同); (二)语文、数学总评合格,其他学科总评不合格在2门及以下。 学校应编制毕业生名册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发给毕业证书。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3、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时间已满9年且已年满18周岁,不符合毕业、结业要求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时间已满9年但未满18周岁,不符合毕业、结业要求的学生,经学生及其家长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 4、学生达不到毕业、结业、肄业要求的,由就读学校出具学业证明。 学生因中途自费出国留学等原因,就读学校应出具中文学业证明和成绩证明。 5、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出具学习经历证明。 五、休学 复学 学籍保留、注销、恢复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连续停课3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需治疗、休养的(须提供本市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医疗机构证明); (二)学生出国出境; (三)其他特殊原因。 因上述原因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县教育局核准同意后,予以休学,发给休学证明。 申请休学一般按学期申请,一次申请休学的时间不超过2年。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回校就学的,最迟应在休学期满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延期休学。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学校应及时督促其复学,督促无效的按旷课处理。 2、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须提供本市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同意后即可复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因身体原因无法到校参加集体教学活动(须提供本市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医疗机构证明)的,如要求复学者,可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送教上门。 准予复学的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3、休学期间的学生,其学籍自动保留在学校。 在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其学籍由原学校保留。 4、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相关情况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学生在原校的学籍注销: (一)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延期注册手续,经学校督促无效且超过新学期开学3个月后仍不注册者; (二)无故连续旷课超过3个月或无故累计旷课超过6个月,经学校督促学生及其家长仍不能到校就学者; (三)连续休学超过3年不能复学或休学期满且已满18周岁未能复学者; 学生学籍注销后,由原学校发放义务教育阶段相应的学业证明。 5、第4条第(一)、(二)款中学生的学籍注销如系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造成,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可予以恢复。 学生学籍注销后未满18周岁且接受义务教育时间未满9年者,如要求继续接受义务教育者,可向户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户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六、学生评价与奖惩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的信息记录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并形成学生电子档案。 学生成长记录以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为依据,综合素质评价以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为依据。 区县和学校可根据本地区和本校的教育教学实际情况记录学生成长和综合素质评价的其他信息。 2、学校应如实记录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信息,安排专人负责指导实施,具体记载工作由班主任牵头管理。 学校应从多方面综合评价学生,把结果评价和过程评价、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反映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变化、进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 3、市、区县、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各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励。 奖励可采取公开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凡授予各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队长”和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和社区张榜公示。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将学生的奖励情况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4、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学校不得劝退或开除学生。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处分结论要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主管部门需在30日内给予答复。 5、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一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学校应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与给予处分的权限一致。 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在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表现明显进步、并确实改正不良行为的,本人提出申请,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安排回原学校继续学习。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依法被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的学生,学校和其家长应当互相配合对其加以教育;对管教无效的学生,应由学生家长或学校申请,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安排进入工读学校就读。 七、关于随班就读学生 个别“智残”儿童少年的随班就读,须经家长申请或同意,并由区、县“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核准,学校登记注册,方可正式确定为随班就读生。随班就读生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受完五年小学教育,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 八、附则 (一)根据上海市义务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办法拟订本条例。 (二)本条例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三)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上海市民办xx小学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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