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战略合作协议
本战略合作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在北京订立:
甲方: (以下统称“甲方”)
送达地址: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以下统称“乙方”)
送达地址: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与乙方进行深入合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战略合作内容:
1.1 平台合作
1.2 活动合作
1.3 业务合作
1.4 品牌合作
双方在各自的经营、宣传活动中有权将对方列为“战略合作伙伴”或类似名义,但不应损害对方商誉。
1.5 合作期限
本协议自协议签署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本协议期间内无排他性,不妨碍双方各自业务的开展与经济合作。
1.6 其他
本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具体事宜由双方在后续合作中签署相应的合同以进一步明确。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双方享有本协议规定期限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权利和义务并各自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2 双方在合作期间,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和客观条件允许下,可以为另一方提供经营指导、培训、融资、客户资源及其相关社会资源的信息共享与支持。
2.3 双方可以对另一方的经营管理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定期保持沟通、交流。
2.4 双方经营必须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未经另一方授权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冒用另一方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2.5 双方保证在合作期间自觉维护另一方企业的形象及声誉,保证不做损害另一方形象及利益的事。
三、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予以单方面变更和解除本协议。
3.1 本协议任何条款若因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符而无效,不影响本协议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双方应立即协商,谈判修改该条款。
3.2 如果因地震、火山爆发、台风、水灾、风灾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四、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4.1 对于甲、乙双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非经对方许可,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但依有关法律、法规、法庭裁定或监管机构要求必须公开的除外;
4.2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提供给对方的协议、合同、方案、报告,非经对方许可,不得透露给第三方,而且仅用于本协议的目的。
五.违约责任
5.1 甲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约定或承诺即构成违约,乙方有权停止与甲方的所有合作,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及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工作的中断或延误,不属于乙方违约,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2 乙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约定或承诺即构成违约,甲方有权停止与乙方的所有合作,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及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工作的中断或延误,不属于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3 除我国法律及本协议中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本协议,否则违约方应赔偿未违约方的损失;
5.4 各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应赔偿对方由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六、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6.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6.2 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结果为终局的,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七、修改
7.1 本协议的修改只能采用书面形式,由各方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
7.2 各方日后签署的本协议的任何补充协议均或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附则
8.1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8.2 本协议一式肆份,各方当事人各执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 协议首部载明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与本协议相关事项以向送达地址发送文件为准,一方地址发生变更的,须及时告知其他方,否则以原地址为准。
本协议签订于:[ ]年[ ]月[ ]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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