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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审判的特点、问题及...7—2021年长春法院实践_邵明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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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摘要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它既关系到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社会秩序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以长春两级法院为研究对象,探究长春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与缺陷,基于此提出应继续提高政治站位,妥善处理涉众劳资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继续为民司法,注重“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继续秉持适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护企业生存发展权并重的裁判理念,延伸司法审判的服务职能,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通过劳资纠纷妥善处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进一步提升长春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吉林省经济振兴贡献长春力量。关键词长春市;劳务争议;劳动审判中图分类号 D922.5文献

2、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046(2023)5-0176-04邵明福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3 年 5 月 第 5 期基金项目:吉林大学 2022 年研究生创新研究计划项目“共同共有财产的强制执行”(项目编号:2022173)作者简介:邵明福(1981-),男,吉林桦甸人,硕士,一级法官,研究方向:劳动争议、金融案件等的审判实务。劳动争议审判的特点、问题及对策:来自 20172021 年长春法院实践(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 长春 130028)一、引言根据 2021 年公布的数据,2021 年长春 GDP 为7103 亿,占吉林省 GDP 的 53.67%。粗略统计,长春地区的

3、劳动争议受理案件量,占全省受理劳动争议案件量的40%左右。从经济发展程度、人口密度和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量来看,长春地区均在吉林省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劳动关系作为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它关系到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事关长春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大局,本文以长春法院五年来劳动争议审判实务为视觉进行分析,发现长春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缺陷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力争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长春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贡献力量。二、长春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的特

4、点及形成原因(一)长春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的特点1.从每年劳动争议受理案件量来看,基层院五年来受案量基本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每年递增 750 余件。中院 2019 年受理数较前一年增加 400 余件,其他年度受案量基本稳定。2.针对五年基层院受理案件中原告为自然人的性别进行分析,男性占比 62.8%,女性占比 37.2%。3.劳动争议二审发、改率居高不下,2017 年至 2021年始终保持在 14.8%以上,个别年份甚至高达 26.9%,案件质量欠佳。4.基层院劳动争议调撤率普遍较高,但各院之间差异很大,调撤率最高为 3.5%,调撤率最低为 15%,县市法院调撤率普遍偏低,均在 18%以下。5.各

5、基层院劳动争议受案量基本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住人口数量成正比,经济越发达、居住人口越多劳动争议案件量愈多。6.长春地区劳动争议案由分布不均,竞业限制纠纷、养老保险纠纷和医疗保险纠纷等案件数量偏少。7.二审案件中上诉人是自然人的性别分布中,男性占比近 70%,比例远远高于女性。8.群体性纠纷较多,如华润雪花啤酒(长春)有限公司因停产撤厂,在农安法院引发涉及 289 人的劳动争议诉讼。(二)出现前述特点的主要原因长春法院劳动争议审判中具有上述特点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人口、经济总量在全省的占比逐年提升。长春地区人口占全省人口的 37.66%,GDP 占全省的 53.67%,该地区在吉林省内属于人

6、口密度高、经济发达、商业行为活跃的区域,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劳资纠纷也属必然现象。2.长春地区就业群体中女性劳动者占比较高,男性劳动者上诉率高。主要原因是男性劳动者多主张高额的加班费等请求,但是因加班事实举证难度大及加班费保护年限短的问题,加班费的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全额保护的比例不高。176DOI:10.16227/ki.tycs.2023.02623.区域内县市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基层院之间受理案件数量差距较大。五年间受理案件量最多的朝阳区与受理案件量最少的德惠市相比,两者数额相差 10.6倍,近 4000 件。榆树、农安、公主岭、德惠虽然 GDP 体量很大,但劳动争议案件量却不多,主要

7、原因是上述区域均是产粮大县,农业发达,工业、服务业欠发达。4.各基层院劳动争议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水平参差不齐。以朝阳区为例,朝阳区劳动争议受案量多,调撤率高,调撤案件数量大。在劳动争议受理案件少的基层院,劳动争议属于复杂疑难案件,院内缺少专业的劳动争议审判法官,调解时没有工会人员、专业律师、企业家代表参加,调解方案可信度低,调解成功率更低。5.缺少专业化的劳动争议审判团队,审判质效不高1。基层院审判质效不高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是案件多,员额法官少的“案多人少”矛盾;二是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特殊;三是法律渊源凌乱、庞杂;四是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定。6.长春高精尖企业多为国企,民营企业较少。国企中更加注

8、重对广大职工尤其是科技人员、高管人员的权益保护,科技、高管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少,这就导致长春地区涉及竞业限制案件较少。7.养老保险损失、医疗保险损失案件实践中无法保护。针对养老金损失由于没有统一的计算方法,若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并且达到退休年龄后也无法补缴的,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损失的案件,因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导致该种案件在审判实践中无法得到保护。三、审判实践中的问题、难题(一)法律适用方面1.未领取退休待遇的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的认定及解除问题针对聘用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最高院认为如果双方的用工实际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构成

9、要件,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而人社部则坚持依照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无论是否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均已丧失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只能是雇佣关系,而不能是劳动关系。这便导致仲裁和审判程序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使长春市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存在重大裁判标准分歧1。同一案件,仲裁和审判观点不一致,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2.关于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问题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也构成工伤的,此时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人身侵权中的受害人

10、。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不因受害人(工伤职工)先行获得一方赔偿而减轻或者免除另一方的责任。最高院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八条也规定,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时,除医疗费之外两者可以兼得。3.关于“跨年补休年假”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对未休年假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也是对未安排休假单位的一种经济惩罚,这种经济惩罚不同于劳动报酬,该请求应该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安排,可见不跨年休假是原则,跨年休假是例外。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省法院劳动争议

11、解答一第二十条规定,年休假工资最迟从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第三个年度开始计算。可见省法院也未对“因生产、工作特点需要跨年补休”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出明确意见。如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劳动者,举证不能,则从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第二年开始计算仲裁时效。如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则从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第三年度开始计算仲裁时效。4.新业态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随着“互联网+”新经济形态的全面推进,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的用工形式也产生了新业态用工模式。因其灵活就业与传统灵活就业无法相提并论,新业态下的考勤管理方式也与传统方式差异巨大,导致新业态用工中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逐渐成为疑难问题2。(二)事实认定方面1.

1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约定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而支付现金补贴,后劳动者以单位未缴社保费用为由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依照省法院劳动争议解答一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无需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者将社会保险费以补贴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期限内拒不办理,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却发现部分案件中出现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不能缴纳保险或者劳动者主观上不想缴纳社会保险,并主动提出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而支付现金补贴,双方签订不

13、缴纳社保协议的现象。2.企业用工自主权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边界问题。工作岗位的调动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普遍存在的现象,工作岗位的变动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调岗过程中,往往涉及到企业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冲突问题。调岗常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协议变更;二是默示变更;三是用人单位单方变更。3.养老保险待遇的赔偿问题。依照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在规定情况下,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法院应予受理。但在司法实践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177通常不予出具不能补缴证明,也不予督促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社保费用。导致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因诸多因素致使法院和社保经办机构无法计算出退休待遇的具体数额,最后裁判时没有

14、确定的保护标准。(三)“两难抉择”方面伤残辅助器具费及保护年限问题。根据计算,若实际发生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后再主张权利,职工需经过十次诉讼,增加职工的诉累也浪费司法资源。且工伤频发、不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企业多为中小微企业,其抗风险能力较弱,数年后企业倒闭、破产的风险性极高。如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全部伤残辅助器具费则无形中加剧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使原本拮据的经营资金更加紧张。四、针对审判实践中的问题提出的对策和建议(一)提高政治站位,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1.提高政治站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维护社会稳定。长春法院要坚持党委领导,协调配合整体推进,依靠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重大案

15、件、涉众案件的协调处理机制,坚持重大案件、涉众案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报告、通报制度。高度重视涉众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避免处理不当引发“群体访”,影响长春市社会稳定。2.为民司法,注重“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长春法院应始终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在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坚决克服和防止“片面适用法律、孤立司法、机械司法、僵化司法、牺牲法的基本价值”等偏差。在劳动争议审判时,谨记生效判决、裁判保护力度对后续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示范作用,如一案处理不当,可能会给某一企业甚至整个行业带来“灭顶之灾”。(二)纵深推进府院联动,统一裁审裁判尺度长春法院要不断总结,不断深化,继续深化长春市府院

16、联动工作。通过府院联动的平台,解决省内未领取退休待遇的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的认定及解除问题,解决关于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的赔偿问题,统一长春市仲裁委和长春法院的劳动争议裁判尺度,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维护长春法院的社会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三)加强劳动争议政府职能部门等的职能作用涉及到劳动争议处理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是人社局和工会组织,以下依托各部门的职能分别进行论述。1.人社局。在规范劳动用工,签订劳动合同,订立集体劳动合同、补缴养老保险等方面,人社部门应加强工作。在长春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非常普遍,长春两级人社局应在上述方面加大工作力

17、度,从源头上减少劳资纠纷。人社局应加大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投诉的处罚及执法力度,增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成本。2.工会。长春两级总工会应认真履行工会职能,监督、领导各企业工会的工作,严格贯彻落实企业内部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能。劳动争议产生后,积极指导、协助劳动者与企业沟通、维权,对那些经济困难、法律知识欠缺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在劳资纠纷的化解中积极为劳动者提供帮助和支持。(四)组建专业审判团队,加强业务调研和对下指导1.组建专业化的劳动争议审判团队。因劳资双方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诉讼程序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部分案件事实举证倒置和法律渊源凌乱等现实原因,导致劳动争议案件错误发生率

18、较高。鉴于此,长春两级法院应组建专门的劳动争议审判团队,实现劳动争议审判专业化。2.对基层院劳动争议审判业务的指导。一是针对共性问题普遍指导。针对各基层法院劳动争议二审案件发回、改判率较高的问题,市中院指派骨干法官对劳动争议发回、改判率较高的内容,通过线上、线下培训等方式进行业务指导。二是针对个性问题具体指导。市中院应针对各院审判实践中的具体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三是涉众的劳动争议集团案件提前介入制度。基层院受理涉众案件后,第一时间向市中院报备案件审理思路及裁判观点、理由,市中院会指派骨干员额法官跟踪指导案件的审判,避免出现裁判尺度不统一、案件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3.审判业务调研和向

19、上级法院请示。针对养老保险损失等案件在审判中无法得到法院保护的处境,市中院应指派骨干法官对该类案件的裁判方法和思路进行专题调研,提出切实可行的裁判思路。针对省法院出台的三份劳动争议解答中未涉及的内容或者需要省法院在省内统一的裁判观点,可以通过撰写内部请示的方式向省法院提出申请,省法院批示后将批示的内容再以通知的形式下发各基层法院。(五)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前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一调”作用为真正发挥仲裁前调解程序的应有作用,应在长春市两级仲裁委设立劳动争议“三方六家”调处中心。三方即中间方:人社局、法院、司法局;资方:长春市工商联、长春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劳动者方:长春市总工会。仲裁前劳动

20、争议调解既有利于化解劳资矛盾,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又有利于减少劳资双方诉累,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六)裁审衔接工作持续加固裁审衔接工作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3。在我市裁审衔接工作中,要求长春市两级仲裁委的仲裁员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多做终局裁决,年末市中院将对终局裁决作出量多的三个仲裁委提出书面表扬,鼓励其他县市区仲裁委多做终局裁决案件,切实减轻基层院劳动争议的受案及审理压力。(七)各职能部门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1.长春市工商业联合会、长春市企业联合会/企业178参考文献:1李雄.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理性检讨与改革前瞻J.中国法学,2013(4):158-168.2梁阿敏.共享经济下劳动者权益保护

21、问题研究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9(4):103-108.3刘家磊.仲裁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重要作用J.法制博览,2022(25):109-111.4翟风,郭蕊.弱势群体就业法律培训援助实践模式研究J.学理论,2010(8):85-86.家协会要加大对我市企业家及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培训力度,树立企业家依法依规用工意识,尤其是对中小微企业更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通过合法用工降低经营中的用工风险。2.工会组织要定期组织劳动者法律培训,提高劳动者法律意识4。长春市两级工会组织应发挥职能作用主动承担起劳动者“娘家人”的职责和使命,定期举办法律宣讲会,增强劳动者自我维权的法律意

22、识,提升劳动者法律素养。3.仲裁委的仲裁员和劳动争议审判法官要结合自己在仲裁、审判案件时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针对劳资纠纷集中的行业领域和案件高发原因有针对性的进行普法宣传,通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普法宣传与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相结合的方式,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基本要求,力争从源头上对劳动争议进行治理。!摘要为了解决电子商务线上交易过程中的税务问题,使得电子商务运营更为规范化,文章开展了基于审计学检视角度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研究。通过分析当下市场中电子商务运营的特点,发现目前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存在缺乏正确的税收征管行为监管渠道、难以确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征收对象属性模糊不清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严重

23、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电子商务行业的建设水平。为此,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增加电子缴纳优惠政策、规范外资企业流入中国市场流程、组建国家网络税务安全审计监察队伍等解决措施,从而实现电子商务产业的健康发展。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审计学;检视中图分类号 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046(2023)5-0179-03彭艳兰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3 年 5 月 第 5 期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审计学检视(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在现代化社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互联网交易模式,并以其自身所具有的低成本、高效率优势

24、占据了较大的金融市场份额。在市场不断地发展与建设过程中,电子商务成为了经济建设新的增长点。随着社会诸多产业的市场化发展愈发深入,电子商务的规模及其市场占有率越来越高,也因此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点关注1。在建设电子商务市场过程中,无论是网络推广、信息传输,或是电子商务管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均成为了金融理论界尤为关注的问题,尤其这一过程中的电子商务税收审计问题,更是引发了学术界争议与各界的积极讨论。电子商务运营规模的不断壮大,不仅对传统税务征收工作的执行带来了挑战,同时也对传统审计制度、征收管理过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总之,电子商务以其独有的姿态出现在了市场中,真正实现了交易过程的无纸化与直接化,

25、为了提高电子商务持续经营能力,提升电子类产业的占有率与市场竞争能力,本文将以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特殊性为切入点,基于审计学检视角度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应的建设意见,从而促进现代化经济建设向着电子化发展方向发展。一、电子商务的特点在线上交易行为中,无论是交易中的主体或是客体,均具备一定的不确定性。由于电子商务行为的发生大多是基于互联网背景下的,因此,交易的过程缺少实体为其提供支撑,导致交易行为可能存在的风险较大。传统的商务交易结算方式包括现金结算与支票结算,这两种结算方式均需要交易的双方面对面进行。但电子商务的结算方式与传统交易方式存在显著差异。通常情况下,电子商务的结算方式可分为三种,包括电子票据、银联信用卡、虚拟货币3。此三种结算方式最大的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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