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团监察中心派驻监察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区/子公司监察组的管理,提高对地区/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监督的力度,防范经营风险,以支持集团的快速和长远发展,根据xx地产集团监察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监察中心根据各地区/子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子公司设立监察组。监察组是集团监察中心派出的负责所驻地区/子公司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受集团监察中心的垂直领导,业务工作以集团监察中心和分支监察中心领导为主,并对集团监察中心负责。监察组在工作中与地区/子公司主管领导发生重大分歧,应及时报请分支监察中心和集团监察中心研究决定。第三条 监察组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公司规章
2、制度的严肃性;监督检查所驻地区/子公司及其各部门贯彻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协助所属地区/子公司抓好遵章守纪工作,负责所属地区/子公司的监察工作。第四条监察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掌握制度的界限;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违纪必究,执纪必严。第五条 各级监察部门不受地区/子公司领导管理,地区/公司领导无权过问、插手监察事务。监察组要认真执行所驻地区/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并加强与所驻地区/子公司领导、各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配合。第六条 各地区/子公司领导要加强对监察组工作的支持,为监察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保证监察组正常履行职权。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事管理第七条 监察
3、组人员编制的确定,以精干、效能为原则。原则上设组长一人,级别相当于集团公司正经理级,副组长一人,根据地区/子公司的规模设二至四名组员。第八条 集团监察中心总经理主管监察组的工作,监察组遇有重要问题,可向分支监察中心或直接向集团监察中心总经理请示、报告。如遇非常重大情况、急办事件,可直接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请示、汇报。第九条 监察组长和副组长职务的任免由集团监察中心会同人力资源中心提出人选,共同考察了解,提出任免意见,由人力资源中心上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第十条 监察组其他人员人选由所驻地区/子公司监察组提出建议,经集团监察中心同意后,由所驻地区/子公司按有关规定任免。第十一条 监察组长对监察组
4、的工作全面负责,监察组副组长协助监察组长履行好监察组工作职责。第十二条 监察组组长每一至二年进行异地交流。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第十三条 除xx地产集团监察管理制度规定的职责外,监察组的工作职责还包括:(一)监督、检查所驻地区/子公司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监察所驻地区/子公司员工违法、违纪、失职案件;(三)督促、协助所驻地区/子公司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四)受理对所驻地区/子公司的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问题的揭发、检举、投诉;(五)完成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第十四条 除xx地产集团监察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外,监察组的工作权限还包括: (一)监察组按
5、照自身所负职责、权限对所驻地区/子公司各部门及人员进行监督,并及时向集团监察中心报告情况;(二)监察组对所驻地区/子公司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失职问题,有权经上一级监察部门批准作出立案监察的决定,有权对自办案件中涉及的违法、违纪、失职员工提出处理意见;对确认犯有严重错误的被监察对象在报请集团监察中心同意后有权作出停职检查的决定;对反映集团公司员工的违法、违纪、失职问题,有权向集团监察中心报告并提出调查或立案监察的建议,报集团监察中心核准后呈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示;(三)监察组有权对直接立案监察的自办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对所驻地区/子公司处理不当的违法、违纪、失职案件提出改变处理的建议,报集团监
6、察中心备案;(四)有权对所驻地区/子公司领导和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问题提出纠正的建议,如不予纠正,应当向集团监察中心报告;(五)所驻地区/子公司的员工提拔和奖惩时,应提前征求监察组意见,监察组有权对所驻地区/子公司员工的提拔和奖惩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六)发现地区/子公司领导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将初步调查结果向分支监察中心和集团监察中心报告;(七)根据集团监察中心和分支监察中心的部署,结合所驻地区/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的工作安排,并报分支监察中心和集团监察中心备案。第十五条 所驻地区/子公司各部门和人员应积极支持、配合监察组开展监察工作,不得
7、干预和阻挠监察人员开展工作。第四章 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第十六条 监察组成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由集团公司负责,经费由地区/子公司作为专项经费列支。第十七条 监察组的办公设施、工作经费由集团公司负责,经费由地区/子公司作为专项经费列支。第十八条 对监察组成员的教育培训由集团监察中心和所驻地区/子公司共同负责,培训经费由地区/子公司作为专项经费列支。第十九条 监察组成员参加培训,由集团监察中心根据人力资源中心的计划要求进行安排。第二十条 集团监察中心对监察组的成员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集团监察中心定期对监察组组长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向本人反馈。第二十一条 集团监察中心按照
8、人力资源中心关于中层干部考核的有关规定对监察组组长和副组长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成绩突出的,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表彰;经过考核,确认不履行职责,不发挥作用的,集团监察中心提出建议,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予以免职。第二十二条 监察组组长根据副组长及以下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在年度考核表中签注考核意见,报分支监察中心和集团监察中心备案。第二十三条 监察组应主动向分支监察中心和集团监察中心汇报工作,接受领导,认真听取分支监察中心和集团监察中心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 监察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追究监察组长的责任:(一)监察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所驻地区/子公司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失职问题隐瞒不报、
9、压案不查、造成后果的;(二)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驻地区/子公司发生的明令禁止的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三)监察组成员搞裙带关系,或串通供应商、承包商等损害公司利益的;(四)监察组成员利用职务便利,向供应商、承包商等索取利益,为违法、违纪、失职的公司员工充当保护伞或包庇袒护违法、违纪、失职的公司员工的;(五)对上级监察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由于主观原因,贯彻落实不力,造成公司损失的;(六)不服从集团监察中心统一调配使用的。第二十五条 监察组要加强自身管理,组长、副组长休假和请假或因公出差,事先应向分支监察中心和集团监察中心报告;其他员工的休假和请假等,由监察组长按所驻地区/子公司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监察组应当按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文书档案、案件档案以及来信来访的收发、登记、整理、归档等工作。第二十七条 监察组开展监察工作应履行的监察程序和应当遵守的监察纪律按xx地产集团监察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监察组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由所辖分支监察中心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通报所驻地区/子公司;调查核实后需要给予处分的,由集团监察中心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监察中心负责解释并修订。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