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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zz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商业秘密管理,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明确相关各方职责,加强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公司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
第三条公司商业秘密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机打或手写书面文件、资料、草稿、绘图、图表、磁盘、光盘、录音文件、视频文件等。
第四条公司商业秘密关系公司的权利和权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章保密范围和密级分类
第五条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纪要等;
(四)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投资信息;
(六)拟投资企业和已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及财务信息;
(七)公司员工人事档案、劳动合同、工资性及劳务性收入相关资料;
(八)泄露后会影响公司稳定和安全的事项;
(九)泄露后会影响公司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十)泄露后会影响公司对外交流和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事项;
(十一)泄露后会使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事项;(十二)泄露后会使公司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地位的事项;
(十三)其他经公司确定应保密的事项。
公司所管理的基金以及公司旗下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所管理的基金所涉前述事项,亦属公司商业秘密,应当按本规定进行管理。如果旗下基金管理公司另行制定其商业秘密管理规定的,则该等规定不得与本规定存在重大差异或冲突。
第六条密级分类
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按重要程度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密级最高的公司商业秘密,关系到公司生存与发展及重大经济利益,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绝密的保密期限原则上为三十年。机密是仅次于绝密的公司商业秘密,关系到公司发展及经济利益,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遭到严重的损害;机密的保密期限,参照国家对不同资料的保存年限之规定,原则上为二十年。秘密是一般的公司商业秘密,影响公司经济利益,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遭受损害;秘密的保密期限原则上为十年。
如相关保密信息在前述保密期内已成为公开信息,则其保密期限自动提前终止。
第七条密级确定程序
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确定,应遵循“谁产生秘密,就由谁定密级”的原则,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密源产生部门就涉及商业秘密的事项提出密级建议,报审计监督与风险控制部(以下简称“风控部”)审核;
(二)风控部依照本规定的密级确定标准审核后报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控委”)审批确定具体密级。
第八条确定密级的具体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大决策为绝密级,主要包括以下保密信息:公司尚未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其他相关经营性决策。
(二)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信息为机密级,主要包括以下保密信息:公司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告等各类财务性报告;公司的年度规划、总体经营状况报告、公司重要会议的会议资料、会议纪要或决议;公司经营情况、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投资信息以及拟投资企业和已投资企业的相关重要信息;公司尚未公开的机构调整及负责人变动信息;公司重大对外合同、协议;公司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客户资料、往来记录、合作内容等重要信息。
(三)对公司权益有影响的信息为秘密级,主要包括以下保密信息:公司各类采购合同及财务凭证、进销票据、税赋费用等票据类信息;公司员工人事档案、劳动合同、员工工资信息、劳务性收入等信息;其他公司认为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九条公司商业秘密的载体,应当由密源产生部门进行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识,在公司商业秘密档案移交公司综合管理部后,由公司综合管理部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负责保管。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公司风控委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研究决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风控部是商业秘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国家保密法规和公司有关保密制度;
(二)组织制订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
(三)审核商业秘密的范围、密级、保密期限;
(四)检查和监督保密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五)检查和监督公司商业秘密载体的档案管理情况;
(六)审核保密文件的解密;
(七)调查和处理公司失密、泄密、窃密事件;
(八)负责开展保守商业秘密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依照本规定就其工作范围内涉及商业秘密的事项进行确认并提出密级建议;
(二)对本部门产生的商业秘密的载体进行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识;
(三)在档案移交综合管理部之前,对商业秘密的档案进行保管;
(四)按照本规定严格执行保密措施、承担保密义务;
(五)配合公司对失密、泄密、窃密事件进行调查;
(六)配合公司开展保守商业秘密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三条公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实行分工负责制,遵循“谁主管业务,谁负责保密”和“谁涉密,谁负责”的原则。
公司各业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密事项的保密管理工作,分管有关方面工作的领导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涉密事项的保密管理工作,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担负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实行领导负责制。部门负责人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公司各业务部门应设立兼职保密员岗位,其职责为:
(一)负责本部门商业秘密的定密、解密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商业秘密载体的保管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对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落实执行;
(四)监督本部门执行保密措施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风控部报告;
(五)配合风控部调查处理本部门商业秘密失密、泄密、窃密事件。
第四章保密措施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保密措施,包括建立保密制度、制作保密标识、加盖保密标记、附注保密文字说明或提出口头保密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等合理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应加强内部保卫工作,未经许可,非本公司人员不得进入公司办公及会议场所。
公司应设置门禁系统,员工工作时间内佩带公司门禁卡,用以出入办公场所,当有客户来访时应由相应部门人员带领。
第十八条公司应加强对重点涉密区、涉密部门和重点保密场所的保卫管理工作。
(一)公司领导办公区为重点涉密区,财务部门、前中台业务部门(前台各事业部,中台战略发展部、投资者关系部、基金部、风控部)及后台人力资源部为重点涉密部门,公司档案室为重点保密场所。
(二)重点涉密区、重点涉密部门、重点保密场所,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或接触。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与相关涉密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密范围及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对上岗、在岗、离岗各环节实行严格监督,发现不适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离。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严格按照规定的数量制作商业秘密载体,严格按照指定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完善商业秘密载体的收发、传递、借阅、复制、销毁、保管等相关工作。
(一)收发商业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二)传递商业秘密载体,送往公司以外的,必须通过机要方式寄送或专人送达,严禁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方式传递;
(三)借阅绝密级、机密级载体应经相关领导批准;
(四)复制商业秘密载体应经密源产生部门负责人同意,复制的商业秘密载体视同原件管理,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五)销毁商业秘密载体应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并应使用碎纸机进行处理,严禁将商业秘密载体作为废品直接出售或者作为垃圾直接拋弃;
(六)商业秘密载体应当由相关部门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设施或设备进行保存,并由专人管理,阅办后要及时清遐、归档。相关部门移交给综合管理部的商业秘密档案应在公司档案室保管,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相关部门尚未移交的商业秘密档案,由本部门自行保管,须确保存储设备安全可靠,必要时应采用保险箱保管,保险箱钥匙仅部门负责人持有,且保险箱密码需要定期更换。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对涉密会议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一)会议场所应当具有屏蔽保密效果或保密条件;
(二)会前应对与会人员宣布保密纪律;
(三)不得采用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绝密级内容的涉密会议;
(四)涉密会议的文件资料必须加注保密标识,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并做好登记,重要涉密文件资料应当标明“会后收回”字样,在会议休会或结束时,由会议主办部门负责及时收回清点、登记。
第二十三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商业秘密的,应当事先经公司部门负责人(含)以上领导予以批准。绝密级事项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提供;机密级事项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秘密级事项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在对外交流过程中,应当要求合作单位承担保密义务,以下合同或事项必须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列明单独的保密条款:
(一)投资项目的相关交易合同;
(二)委托中介机构就相关投资项目或相关事项提供专项服务的中介机构服务合同;
(三)中介机构的常年顾问服务合同;
(四)履行期限或合作期限较长的合同;
(五)其他需要承担保密义务的合同。
第五章员工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员工所在的工作岗位、工作范围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公司员工应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有权要求涉密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
第二十六条公司员工应谨慎、妥善保管其经手的公司商业秘密载体,对其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且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商业秘密;
(二)违反公司有关保密规定或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保密条款的规定,披露或提供公司商业秘密;
(三)未经公司许可,将公司商业秘密用于指定目的之外的用途;
(四)协助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商业秘密;
(五)刺探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不应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
(六)在公众场所谈论公司商业秘密;
(七)私自复印、摘抄、保存公司商业秘密载体;
(八)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非法侵害、利用、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十)泄露因执行职务而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员工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对公司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其保密义务解除。
员工离职时,应将原保管的公司商业秘密载体、原使用的涉密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电脑、移动硬盘、U盘、工作笔记本)全部移交或遐还公司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员工保密义务解除:
(一)公司商业秘密保密期限届满;
(二)公司正式公开披露该保密事项;
(三)非因员工本人的原因,公司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
(四)公司免除员工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涉及公司绝密级、机密级商业秘密的员工,公司有权在其离职前对其进行脱密处理,可将其调离原涉密工作岗位,并要求其将所保管的公司商业秘密载体、其使用的涉密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电脑、移动硬盘、U盘、工作笔记本)移交给原部门相关人员,同时将其调整到非涉密岗位工作,待脱密期满后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章补救措施
zz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补救措施,是指当发生公司商业秘密失密、泄密、窃密事件时所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三十一条如发现公司商业秘密载体丢失、失踪时,应采取以下行动:
(一)发现的员工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风控部,风控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风控委和总经理;
(二)涉事部门应组织人员立即对丟失、失踪的商业秘密载体进行寻找,必要时可要求其他部门协助寻找,并及时汇报找寻情况;
(三)风控部应对商业秘密载体丟失、失踪情况进行调查,确定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办法,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紧急措施以减少或避免损失。
第三十二条如发现公司商业秘密泄露、被盗窃时,应采取以下行动:
(一)发现的员工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风控部,风控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风控委和总经理;
(二)风控部应联合综合管理部、涉事部门共同商讨对策,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力求把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
(三)风控部应对泄密、窃密事件进行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必要时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涉事人员进行控制,构成犯罪的,还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处罚与奖励
第三十三条总经办可对违反本规定所述保密义务的部门和员工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差错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员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外,还应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发生失密、泄密、窃密事件的部门负责人应对此承担领导责任,总经办可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差错管理办法》对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于为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工作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部门和员工应给予奖励:
(一)发现公司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漏洞,提出好的建议并能够及时进行弥补,避免造成损失的,根据挽回损失的大小由总经办酌情予以奖励;
(二)发现公司重大泄密、窃密情况及时报告并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司及时处理,使得影响和损失得以大幅降低和减少的,由总经办酌情予以奖励;
(三)在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时挺身而出,制止泄密、窃密事件发生的,由总经办酌情予以重奖。
具体奖励方案,按照公司《奖励管理办法》进行操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司风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下属机构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也可以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其商业秘密管理规则,并报公司风控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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