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管理工作要求,规范利用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检查工作指引(试行)、xx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冠字号码查询工作包括冠字号码信息采集、记录、存储、查询等。第三条 冠字号码采集、记录、存储的信息应包含以下要素:金融机构编码、业务类型(自动柜员机或柜面)、机具编号、记录信息的日期和时间、版别、币值、冠字号码文本、冠字号码图像。第四条 以下来源的现金,均
2、应实现冠字号码记录,且冠字号码信息流与现金实物流应匹配,应将收到现金实物对应批次的冠字号码导入本网点冠字号码信息管理系统,如无法导入系统的,应对现金进行再次记录冠字号码。(一) 本网点收入,在网点清分的现金。(二) 从人民银行提取的,由它行清分的现金。(三) 相互取现业务中从他行调入的已清分现金。(四) 从人民银行提取的,由人民银行清分的现金。第五条 分行辖内营业网点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设备实现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和柜台渠道采集、记录、存储冠字号码。第六条 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设备包括银行和社会化清分机构使用的点验钞机、自动化清分机具、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钞处理设备,冠字号码记录设备应具
3、备图像采集、处理与识别功能。第七条 分行辖内营业网点应配备与现金业务量相适应的冠字号码记录设备和工作人员。第八条 分行辖内营业网点应配备冠字号码信息管理系统,具备冠字号基础信息管理、纸币数据采集、查询、统计等功能,实现导入导出相应格式文件、精确查询和模糊查询。第九条 分行辖内营业网点应持续推进信息定期报送机制,按时报送各类现金清分、冠字号码查询、反假货币等报表、报告。第十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xx银行温州分行辖内营业网点。第二章 冠字号码信息采集和记录第十一条 柜台渠道(一)通过纸币清分设备记录冠字号码。利用网点后台或柜台配备的清分机同时清分和记录冠字号码。(二)通过点钞机记录冠字号码。现金通过
4、网点后台清分机进行清分,收付业务发生时利用柜台配备的点钞机记录冠字号码。第十二条 取款机渠道(一)现金清分中心配置纸币清分设备,对离行式及在行式自助设备配款进行清分与记录冠字号码。(二)营业网点配置纸币清分设备,实现对离行式及在行式自助设备配款的清分与记录冠字号码。第十三条 存取款一体机渠道(一)加装冠字号码记录模块的,利用自身具备的冠字号码识别功能,记录每一笔存取款业务的冠字号码。(二)未加装冠字号码记录模块的,不得开启循环功能,加钞前记录冠字号码的参照取款机执行。第十四条 各渠道记录冠字号码,应通过柜员号区分具体操作人员和每笔存取款业务。柜面收付人民币渠道:营业网点在每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
5、需开启冠字号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全部机具的联网同步;柜员在每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需在所使用的A类点钞机上输入本人的柜员号和密码,以便记录该柜员当日处理的人民币信息。自助设备渠道:在为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加钞前,人民币需先经清分机清分记录冠字号码。清分后,参照柜面渠道处理方式。第三章 冠字号码信息存储第十五条 点钞机和清分设备记录的冠字号码信息,应在每日营业结束后通过联网方式或U盘导出到冠字号码信息管理系统。第十六条 具备记录存储冠字号码功能的存取款一体机在没有实现数据导出之前,应按规定时间在系统内保存冠字号码文件。 第十七条 冠字号码信息文件(包括原始文件与转换文本)应存储在营业网点冠字号码信息
6、管理系统,或上传至分行服务器统一管理,保存时长至少3个月。第十八条 现金清分业务代理及跨行取现模式下双方职责界定。(一)现金整点业务委托他行代理的,采取代理行后台清分与记录存储方式的,应当选择冠字号码记录、存储条件较为完备的银行作为代理行,签订协议,规定冠字号码记录、存储和查询各环节中双方的职责,明确在处理数据丢失或误读时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二)相互取现或其他跨行模式下,双方在以下三种冠字号码记录模式中进行选择:1.冠字号码信息与现金实物同步转移。2.接收款项方再次清分。3.双方认可且适宜的其他模式。记录方、冠字号码信息保存时长等由双方达成协议。跨行条件下,冠字号码必须至少有一方进行记录。(三
7、)采取代理行后台清分,本行中台记录、存储方式的,冠字号码文件的记录、存储由本行承担。(四)现金清分业务社会化外包,参照委托他行代理模式记录、存储冠字号码。第四章 冠字号码信息查询第十九条 分行辖内营业网点应明确查询业务的处理程序,每个网点应指定专人负责查询,设立冠字号码查询业务登记簿,记录每笔查询业务办理情况。第二十条 分行计划财务部应加强对网点柜面人员的指导力度,确保柜面人员熟悉掌握各种方式记录、存储的冠字号码的查询。柜面人员对本网点清分、他行代理清分中心清分调入、金融机构相互取现调入、人民银行清分完整券调入等多种来源的冠字号码记录及查询方法均应掌握。第二十一条 冠字号码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精确
8、查询和模糊查询两项功能。精确查询要求输入完整待查冠字号码后显示唯一冠字号码现钞,模糊查询要求输入冠字号码部分连续字符,软件显示所有相关现钞,其中应包含待查现钞。第二十二条 使用具备记录、存储冠字号码功能的存取款一体机存储、记录的纸币冠字号码,在未实现数据导出之前应能做到在本机直接查询。第二十三条 代理模式的查询(一)现金整点业务委托他行代理的营业网点,采取代理行后台清分与记录存储方式的,记录网点受理查询申请,按事先协议约定的方式,向代理行提出查询要求,代理行在2个工作日内向本营业网点提交查询结果,通过记录网点向客户反馈结果。(二)采取代理行后台清分,分行网点记录、存储方式的,冠字号码的查询由分
9、行网点受理处置。第二十四条 分行辖内营业网点应做好冠字号码信息管理系统维护和升级工作,确保该系统正常运行。同时,查询人员需通过密码进入系统,如换人管理应及时冻结原查询人员的密码。第五章 涉假查询处置第二十五条 客户申请查询客户对柜员机取出的人民币纸币真伪有异议时,可在办理取款业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含取款当日),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台胞证或护照等)、有异议纸币或假币收缴凭证、办理取款业务的证明资料(银行卡或存折、取款凭证等),向取款机所在营业网点(在行式)或柜员机管理机构(离行式)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 委托第三方代理查询的,代理人除应提供上述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有
10、效合法证件。第二十六条 受理查询取款机所在网点对于提供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查询申请,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应提前告知客户。对于提供证明材料不完备的查询申请,查询受理单位应当面告知客户补齐相关材料,不得无故拒绝受理查询申请。第二十七条 查询结果处置根据查询结果判定为分行营业网点付出的现金,如果属于假币的,应收回并全额赔付;如果属于真币的,完整券由营业网点全额退还客户,残损券应按照相关标准予以兑换;如果假币已被其他金融机构收缴或公安机关没收,营业网点应取得客户持有的假币收缴凭证或假币没收收据后予以赔付。查询结果为空号的假币,应根据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予以收缴
11、。第二十八条 异议调处机制客户如对处理结果或处理程序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结果后3 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查询网点的上级管辖行投诉。受理查询投诉网点的上级管辖行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与处理工作。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相关负责人核批后,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并向客户说明原因,处理结果应书面告知客户。第二十九条 分行与人民银行协商共同建立分级管理的假币纠纷处置机制,设立假币纠纷处理登记簿。第六章 冠字号码信息丢失预案第三十条 分行辖内营业网点可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以下三种方式防止数据丢失:一是在清分环节设置校验程序,对清分的每批次纸币张数与冠字号码记录条数进行校验;二是清分
12、机具开机时进行测试,并规定使用过程中的定期抽查频率;三是柜员机加钞后取出若干张纸币后登录系统查询验证。第三十一条 分行应积极与机具厂商沟通协商,探索数据丢失情况下的解决办法,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义务。第三十二条 每笔收入付出现金(包括自动柜员机加钞),均要经过点钞机和清分机至少两次冠字号码记录过程,当其中一个环节记录信息丢失后,要参照另一个环节记录的冠字号码信息。第三十三条 冠字号码信息丢失后要立即查找原因,明确是数据采集、传输、保存等哪个环节丢失,是网络传输、杀毒软件等何种原因造成的数据丢失,确保以后冠字号码信息不丢失。第七章 检查监督第三十四条分行计划财务部应将人民币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采取符合分行实际的措施,督促分行辖内营业网点做好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第三十五条 分行计划财务部每年将不定期对营业网点开展检查,内容包括冠字号码记录查询情况和冠字号码记录设备使用等情况,此项工作纳入营业网点运营条线工作考核。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