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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委托人资格审查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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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委托人资格审查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金融产品委托人的资格审查工作,明确金融产品委托人的资格准入标准,加强对金融产品委托人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风险控制能力的调查与评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金融产品委托人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依法设立、并发售相关金融产品的发行人。公司可接受该机构委托,在适当范围内,宣传和发售该机构创设的产品。公司开展的委托人资格审查主要包括:信托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格审查。公司代销开放式基金和销售本公司资产管理集合产品的,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相关制

2、度执行。第三条 公司对金融产品委托人实行资格审查及准入制度。第四条 金融产品委托人资格审查应秉承公开、公正、独立、真实、有效的原则,及时形成准入金融产品委托人的相关评估报告,并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五条 金融产品委托人资格审查内容重点包括:(一)金融产品委托人的合法性;(二)金融产品发行的合法性;(三)金融产品委托人的基本实力; (四)金融产品委托人的团队稳定性;(五)金融产品委托人的投资管理能力;(六)金融产品委托人的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和诚信守约状况;(七)公司认定的其他内容。第六条 公司对金融产品委托人的资格审查形式可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通过查阅公开资料、现场实地调查、高管访谈、列席委

3、托人会议、第三方独立机构分析和行业其他机构横、纵向印证讨论的方式,充分了解审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形成评估报告,出具评价结果。第七条 公司应设立适合银行、信托、保险等不同类型金融产品委托人资格审查的规定和准入标准,并根据不同类型准入标准对金融产品委托人进行审查和跟踪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根据监管精神和公司自身合规要求,目前暂不考虑开展产品代销业务。第八条 公司对不同类型金融产品委托人的资格审查工作应遵守相关监管部门和公司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第九条 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评审委员会委派尽职调查小组负责金融产品委托人的资格审查,对金融产品委托人开展尽职调查,出具金融机构鉴定意见报告。尽职调查小组由公司研究发展

4、部与经纪业务事业部及相关专业评估人员组成。第十条 尽职调查工作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双人调查制度。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同类型金融产品委托人中优先选择下列委托人进行合作,列入委托人机构白名单:(一)股东实力强、公司治理结构清晰、监管部门评价优良、管理团队稳定和发展战略与我司相一致的机构;(二)历史业绩优良、业务结构合理、市场地位领先、业务发展稳定的机构;(三)风控职能明确、风控流程合理、风控系统完善、应急处理能力强的机构;(四)售后服务优质、沟通形式高效、管理考核到位的机构;(五)合作意向明确、合作空间大的机构。第十二条 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委托人白名单准入标准 (一)对金融产品

5、委托人的总体要求:1.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有效;2.最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3.诚信合规,最近3年在监管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二)对不同类型的金融产品委托人的准入标准: 1.代销银行理财产品,其发行银行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为境内外主板上市商业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的信用级别。2.代销信托计划,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

6、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净资本/净资产不低于40。3.代销其他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券商分类评级不低于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当前资产管理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低于10亿元。4.代销基金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公司产品的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产品数量不少于5只。5.代销保险公司发行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及相当于BB级的信用级别。第十三条 对于有不良诚信记录、有负面市场评价的金融产品委托人列入合作机构黑名单,不得与其合

7、作。委托人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 发生兑付风险的;(二) 涉嫌虚假宣传、夸大收益、隐满潜在风险的;(三) 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资金违规入市的;(四) 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擅自变更投资范围的;(五) 在不同产品、不同受托资产间进行利益输送的;(六) 有不遵守合同约定、延迟或拒绝兑现销售奖励等失信行为的;(七) 有重大投资决策失误,导致投资者损失严重的;(八) 控股股东、管理层有违法违规、重大失信行为的;(九) 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投资者重大损失的。“黑名单”管理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列入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司评审委员会合议决定的日期为准。第十四条 鉴定意见的运用(一)鉴定意见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8、:1.完全无保留意见鉴定书;2.无保留意见+强调事项鉴定书;3.持保留意见鉴定书,列示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4.持否定意见鉴定书,列示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5.无法表示意见鉴定书,列示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二)鉴定意见的适用范围:1.对于持完全无保留意见的金融产品委托人,可与其开展全产品线的合作,可协调公司内外部资源为其提供产品发行渠道及其他全方位的增值服务,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2.对于持无保留意见但添加强调事项的金融产品委托人,应注意其潜在风险点的规避,可以利用公司营业渠道为其提供服务。3.对于持保留意见的金融产品委托人,应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有限制地与公司开展合作,避免利用公司全系统的产品

9、发行渠道,而只将风险限定在愿意与其合作的局部营业部;4.对于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金融产品委托人,不得与其开展合作。第十五条 对于成立时间短、未有充分评价依据和历史经营数据的金融产品委托人应严格审查,谨慎合作。第十六条 为避免公司与准入金融产品委托人合作集中度过高,公司对金融产品委托人合作产品采取总量控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代销该委托人的新增金融产品,经公司同意豁免的除外。(一)达到同一委托人当年发行的同类型金融产品总量的30%;(二)达到同一委托人发行的同类型金融产品续存总量的30%。第十七条 评委会应定期制定金融产品委托人合作机构白名单及合作机构黑名单,并根据市场情况及与我司合作情况定期调整更新。评委会尽职调查小组还应跟踪金融产品委托人与我司的后续产品合作,定期评估与我司合作产品数量和质量,监控后续合作的风险与收益。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经纪业务事业部负责解释。经纪业务事业部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发展和市场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本办法。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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