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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电子印鉴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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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电子印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监控支付结算风险,保障银行和存款人资金安全,加强客户预留印鉴管理,依据有关《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其他关于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依据电子验印系统办理对公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各级营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印鉴是指通过电子验印系统采集并存储的客户预留印鉴。 本办法所称电子验印系统是指我行统一选型的电子验印系统。该系统的应用,旨在实现客户预留银行印鉴的电子化管理。即通过系统图像采集设备,建立全行共享的电子印鉴库;利用系统自动化图像处理技术,实现客户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的电脑自动识别。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电子验印系统的推广应用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会计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依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它主管部门颁发的关于政策法规,拟定电子印鉴管理规定。 (二)负责电子验印系统优化需求的管理,并协助配合技术部门组织业务测试。 (三)负责电子验印系统日常使用情形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科技管理部门职责 (一)履行电子验印系统的选型。 (二)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的运行维护及优化工作。 (三)负责全行电子验印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七条 营业网点职责 (一)按规定使用电子验印系统,保持系统正常运行。 (二)做好印鉴卡的传送、交接,并定时核对,保证电子印鉴信息的真实完整。 (三)按规定指定电子验印系统各级操作员,并贯彻有关内控措施。 (四)负责电子验印系统操作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 电子印鉴录入网点职责 (一)按规定使用电子验印系统,保持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按规定集中办理存款人预留印鉴的录入与变更,集中保管关于资料文件资料。 (三)负责电子验印系统操作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人员管理 第九条 电子验印系统按不同操作权限设置系统管理员和普通操作员二级岗位。 系统管理员权限:印鉴管理、验印管理、报表统计、资料文件资料查询、日志打印、行员管理、系统管理功能。 普通操作员权限:验印管理、资料文件资料查询、日志打印和报表统计。可进行验印识别和各类信息的查询打印。 第十条 开户网点增减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时,参照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的增减、变更的手续办理。 原则上开户网点系统管理员不得超过二个。 第四章 基本规定 第十一条 电子验印系统采用集中建库方式。 集中建库方式是指电子印鉴的录入由各分行、一级支行集中履行。印鉴数据库保留在中心。开户网点须按规定将一联印鉴卡及两联印鉴卡副本传递到集中录入印鉴网点。建库履行后,开户网点及集中录入的网点分别保管各自留存的印鉴卡资料文件资料。开户网点收到由录入网点签署处理建议或意见的印鉴卡副本作为开户资料文件资料与其它开户资料文件资料一并保管。录入网点的印鉴卡副本参照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单独保管。 第十二条 建库包括开户和印鉴变更,建库分为录入与复核两个环节。同一印鉴的录入与复核未能为同一操作员。 第十三条 建库时统一使用印鉴卡副本录入,印鉴卡正卡复核。印鉴卡上加盖的预留印鉴必须清晰、完整,并远离边框、文字、图案、污渍等干扰信息。 第十四条 采用集中建库方式,开户网点与集中录入印鉴网点应做好印鉴卡的交接与保管。 开户网点将一联印鉴卡及二联印鉴卡副卡双人封包,并在骑缝处加盖业务用公章和两枚个人名章后,登记《**银行印鉴卡交接登记簿》(附件2),将封包交传递人员,传递人员签收后,将《**银行印鉴卡交接登记簿》及封包传递到集中录入印鉴网点。开户网点印鉴卡严禁由外部人员传递。 集中录入印鉴网点收到封包后,首先检查封包的完整性,骑缝处签章是否完整,当面拆包,与《**银行印鉴卡交接登记簿》内容核对无误后签收。 第十五条 集中录入印鉴网点应指定专人接收并保管网点印鉴卡。系统建库日志应每天打印并装订于当天凭证中。 各营业网点每天营业终止后打印验印日志并装订于当天凭证中。 第十六条 录入的电子印鉴必须经过复核才能启用,复核必须换人操作。印鉴的录入、复核应贯彻岗位职责。建库履行后,录入网点在二联印鉴卡副本上签署处理结果,其中一联与印鉴卡一起返还给开户网点,一联印鉴卡副本由录入网点保管,交换手续参照第十四条。 第五章 开户 第十七条 存款人开户后,电子印鉴的启用日期不得早于账户正式启用日。 第十八条 印鉴录入网点应依据有关印鉴卡记载内容准确录入各要素,其中开户单位名称、账号、启用日期、账户类型、通存通兑标志等信息为系统必录信息。 第十九条 印鉴录入后进行换人复核。对于复核未通过的印鉴,必须退回原录入员重新录入或删除。 第二十条 同一账户使用多组组合印鉴的,依据有关系统提供的印鉴组合功能以金额定义或编号定义对印鉴组合,形成多组组合印鉴。 金额定义指各组组合印鉴以有权支付金额的大小来区分;编号定义指各组组合印鉴以编号来区分,不存在支付金额的差别。 第二十一条 变更印鉴组合采用电子验印系统的印鉴变更功能,并换人复核后生效。 第六章 印鉴的挂失与变更 第二十二条 开户单位遗失预留银行印鉴的,应向开户网点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资料文件,开户网点应认真审查正本原件,审核无误后并留存有关复印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印鉴的挂失,当时启用“挂失冻结”功能。 第二十三条 开户单位变更预留银行印鉴时,应向开户网点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印鉴的式样等有关证明资料文件,开户网点受理存款人变更银行印鉴申请时,经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 填写《电子印鉴变更表》(附件5)由经办人员与会计主管签章后,加盖业务用公章,依照“开户”手续传递到集中录入印鉴网点。集中录入印鉴网点录入印鉴后将印鉴变更表连同其它所保管的该开户网点的印鉴卡一并保管。同时抽出旧印鉴卡副本装订于当天凭证中。并在新印鉴卡片上加盖“已更换”戳记,注明旧印鉴卡装订日期。 开户网点将旧印鉴卡其余各联装订于更换当天凭证后保管。 第二十四条 新印鉴一经启用,系统自动将旧印鉴列为临时印鉴,用于网点受理存款人于变更印鉴前签发的票据时调阅。临时印鉴自转入日起10日后系统自动停用。 第七章 销户 第二十五条 存款人账户销户时,开户网点填写电子印鉴销户清单(附件4),由经办人、会计主管签章后,加盖网点业务公章后传递到集中录入印鉴网点。集中录入网点系统管理员应及时在电子验印系统中作“销户”处理。 集中录入印鉴网点收到开户网点的销户清单,应逐一核实无误后抽出所保管的相应的印鉴卡副卡联连同销户清单一并装订于当天传票中。 开户网点将印鉴卡装订于销户当天凭证后保管。 第二十六条 销户误操作后需要进行“销户恢复”的,必须由集中录入网点的系统管理员操作。 第八章 印鉴审核 第二十七条 柜员受理凭证后进行印鉴审核时必须准确录入凭证号、凭证种类。 第二十八条 组合印鉴的审核 对于以金额定义的组合印鉴,操作员在输入凭证的金额后,系统将调取出该金额段内对应的印章和验印条件。对于以编号定义的组合印鉴,系统会弹出编号选择框,由操作员选择相应的编号,系统调取出该编号所对应的印章和验印条件。 第二十九条 系统提供自动审核和人工判断两种印鉴审核方式。 系统自动审核不通过需要人工判断时,系统提供六个方向折角比对、镂空比对、轮廓比对、旋转比对、移动比对和覆盖比对等辅助审核手段。操作员借助辅助审核手段确认当前印章准确的,点击“人工判断通过”;确认当前印章不准确的,点击“人工判断不通过”。 第三十条 由系统自动审核通过的凭证不再需要人工判断。 对于因各种原因系统无法自动审核通过的印鉴,操作员应调用两种以上(含)辅助审核手段人工判断印章是否有效,不得随意退票。 第九章 风险监控 第三十一条 开户网点应负责及时将销户、印鉴更换信息通知到集中录入印鉴网点,以保证电子验印系统信息的准确有效。 第三十二条 各行应贯彻电子验印系统各岗位的人员管理及相互制约措施。 第三十三条 集中录入印鉴网点应指定专人加强集中范围内网点送交印鉴卡的管理,按开户网点专夹保管。 第三十四条 会计主管应定时检查纸质印鉴卡与电子验印系统信息的一致性。 第三十五条 电子验印系统设备应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并严格依照使用手册操作。对因保管使用不当造成系统无法正常工作的,要追究关于当事人和主管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说明、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ﻬ附件二: **银行印鉴卡交接登记簿 开户网点: 印鉴录入网点: 日期 存款人名称 账号 封包人 传递人 接收人 备注 签名 签收时间 签名 签收时间 ﻬ附件三: **银行印鉴卡副本 开户单位名称 开户时间 开户单位账号 启用时间 账户类型 通存通兑 开户单位预留银行印鉴: 开户网点业务公章: 会计主管签章: 经办人员签章: 年 月 日 印鉴录入网点处理结果: 业务公章: 会计主管签章: 经办人员签章: 年 月 日 此副本一式二联,一联开户网点作为开户资料文件资料留存,一联印鉴录入网点留存 附件四: 电子印鉴销户清单 开户网点名称: 编号: 销户日期 单位名称 账号 备注 经办人签章: 会计主管签章: 业务公章: 附件五: 电子印鉴变更表 开户网点名称: 开户单位名称: 开户单位账号: 新印鉴启用日期: 变更原因:  原预留 银行印鉴 新预留 银行印鉴 经办人签章: 会计主管签章: 业务公章: 印鉴录入网点处理建议或意见: 经办人签章: 会计主管签章: 业务公章: 此表一式二联,一联开户网点作为开户资料文件资料留存,一联印鉴录入网点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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