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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民主管理,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促进公司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和《xx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在审议公司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公司的经营方针,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董事会、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经营活动的职权,团结教育职工,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由与公司职工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组成。
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公司职工,均可被选举为职工代表。
第七条 公司职工代表的人数拟定为10人。公司职工总数增加或减少时,公司职工大会可以对职工代表数额予以适当调整。
公司职工代表中,非领导职工、青年职工、女职工应当有适当比例。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讨论公司的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公司福利费用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并提交职工大会审议决定;
3.依法选举和更换、罢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如有);
4.依法选举和更换、罢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5.监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其他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从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公司活力、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出发,围绕公司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为公司的各项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2.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积极反映群众意见,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3.关心公司,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群众威信较高;
4.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立正式劳动关系;
5.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参与公司民主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职工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对职工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职工大会有权监督或撤换所选举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在公司内部调动工作时,保留职工代表资格。职工代表退休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从办理手续之日起,自然失去代表资格,应由职工大会补选新的代表。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如有)、职工代表监事的权利;
2.对生产经营重大问题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公司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
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4.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公司制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市场经济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能力;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3.自觉增强责任意识,积极为公司的发展献计献策,支持公司董
事会的各项决策和经理层的工作,带头做好董事会各项决策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努力协调经理层和职工之间的关系;
4.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三年。
第十六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职工大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临时或经常性的专门委员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各专门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
由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xx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xx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xx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职工大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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