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直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模版(注:这里提供一份模板,具体应根据个人或机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直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本办法”)是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下称“公司”)制定的管理直投基金(下称“直投基金”)的内部规章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管理的所有直投基金。第三条 为规范公司管理直投基金的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业务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第四条 公司管理直投基金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二章 直投基金的组成第五条 直投基金的组成包括以下部分:(一)基金规模:即直投基金的总规模。(二)募集期:即直投基金
2、的募集期限。(三)基金份额:即直投基金的股权份额。(四)基金经理:即直投基金的管理人。(五)基金托管人:即直投基金的托管人。(六)基金投资标的及比例:即直投基金投资的对象,以及投资比例。(七)投资期限:即直投基金的投资期限。(八)退出方式:即直投基金在投资期限内,退出投资标的的方式。(九)收益分配方式:即直投基金收益的分配方式。第三章 投资标的的选择第六条 公司在选择直投基金的投资标的时,应该根据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二)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投资价值。(三)具备风险可控能力。(四)能够确保投资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第四章 投资标的的管理第七条 公司在管理直投基金
3、投资标的时,应该根据以下原则:(一)对目标公司进行历史经营绩效、潜在风险、政策环境、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全面评估。(二)签署协议前进行投资财务尽职调查,并建立投资标的的专项账号。(三)全程跟踪投资标的的发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四)尽量在项目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促进其健康发展。(五)在退出投资标的时,优先考虑要保护基金的权益。第五章 投资风险管理第八条 公司需要加强直投基金的风险管理工作,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公司需要在投资标的选择、尽职调查、合同签订、资金划转、跟踪管理、退出决策等环节进行风险控制。第十条 公司需要建立并完善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并定期更新和完善。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公司在管理直投基金的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内部规定,进行各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 公司需要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或者专人,负责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工作。第十三条 对公司管理的直投基金进行定期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给基金托管人。第七章 其他条款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生效。第十五条 本公司直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权为公司所有。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修改应经公司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并在全体员工会议上进行公开。本办法用示例完毕,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