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福建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规范福建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召开、议事、决议等活动,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福建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对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应关注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向股东提交一次监事会报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3)名监事组成。其中,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芯”)代表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基金”)提名一(1)名监事,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一(1)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另一(1)名监事为职工代表监事,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1)名,由华芯代表大基金提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公司召开监事会,应于会议召开【五(5)】日以前书面通知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于送达会议通知的同时,将会议有关文件资料送达各监事;无法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时,应尽量于会议前送达各监事。监事应当认真阅读监事会送达的有关材料,准备意见。
第五章 监事会的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并可作出决议。请确认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代行职权的监事宣布会议议题,然后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监事会主席或者代行职权的监事有权决定每一议题的议事时间、是否停止议事、是否转入下一议题等。监事会主席或者代行职权的监事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监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不得讨论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特殊情况下需要临时增加会议议题的,应当由全体到会监事一致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根据会议议题,可以召集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者听取其意见。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介入监事会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讨论、表决和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到会监事应当在监事范围内进行议事,不得与列席会议人员进行讨论,除非会议主持人根据监事意见决定听取列席会议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到会监事议事情况,主持会议进程,不得因列席人员的影响而改变会议进程或者会议议题。
第二十一条 监事连续二(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以通讯方式作出决议时,表决采用签字方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或者参与议事(通讯方式时)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或者参与议事(通讯方式时)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办事机构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在公司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公司受托管理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十(10)年。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有关不同意见的发言要点。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内容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或决议)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会反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后施行。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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