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安全接入管理服务合同委托方(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受托方(乙方):xx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网络接入内容的安全管理服务并支付报酬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内容:1.1安全管理的服务内容:(1)对甲方员工的上网行为进行管理,实现员工上网内容的监控和控制。(2)其他:。1.2安全管理的服务要求:。
2、1.2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安全管理的范围:。第二条为保证乙方有效开展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2.1提供技术资料: 。 2.2提供工作条件: 。2.3其他: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服务实施的接口人进行随工,并负责乙方服务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沟通工作。第三条 管理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为:3.1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安全管理服务费用,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3.2 支付方式:银行托收4.3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户名:xx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账号: 第四条 保密4.1双方对合作另一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对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资料和信息(
3、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4.2乙方可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第五条 违约责任5.1双方确定,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构成违约。5.2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每逾期 日,甲方应当按照月服务费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付费累计达60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5.3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安全管理服务的且服务中断的时间超过日的,乙方应当按照月服务费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4 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履行服务或
4、不能按时履行服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5.5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根据本合同承担的责任之累积,不得超过服务费总额;乙方对甲方的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或后果性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甲方数据属甲方所有,甲方应负责数据备份。第六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6.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停电、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导致协议双方或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适当延长协议的期限。在影响消除后,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对方,本协议继续执行。 6.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5、第七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7.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7.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1)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 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2)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7.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第八条 生效8.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合同期为年, 除非有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另一
6、方有效期满后不再续展或需另行签订新的合作合同,否则本合同期限将于期满后自动续展一年,依此类推,续展次数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内容在续展期内仍有约束力。8.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有效期自动顺延。第九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9.1任何与本合同相关但未在本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将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解决。对本合同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与其补充合同或补充合同冲突时,以补充合同或补充合同为准。9.2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
7、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9.3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9.4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合同。9.5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9.6 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本合同附件为: 补充附页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无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乙方:xx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