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岸打包放款合同合同编号:xx 离打包字 第 号 非额度内 额度内 离岸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 xx 离综字 第 号甲方:xx银行 地址: 电话: 传真: 负责人: 职务: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董事: 职务: 就乙方向甲方申请贸易项下离岸打包放款事宜,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遵守本合同所有条款。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打包放款是在下述信用证项下叙做: 序号内容12345信用证号码开证行信用证有效期最迟装运期交单期付款期限信用证金额第二条 打包放款金额为 (币)(大写) ,期限为 ,日期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利率为: 乙方保证在离岸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
2、运期前出货并缮制单据,在交单期前 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离岸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据;甲方按国际惯例审核上述单据,对于甲方提出的不符点或瑕疵,乙方须在交单期前 个工作日不迟延地予以修改或授权甲方修改,并保证修改后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乙方若违反本款规定,甲方可提前收回打包放款本息。第三条 在满足下第 项条件的情况下,乙方方可要求甲方发放本合同项下授信(打包放款):1、本合同生效后;2、本合同已经生效,并且相关的担保合同已经签署,需要办理登记或备案、公证手续的,相关手续已经办妥;3、本合同已经生效,乙方已向甲方提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信用证;4、 第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
3、,甲方执二份,乙方及担保人登记机关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保证:1、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责任、风险、费用。2、乙方须按月及时支付甲方利息。3、甲方可于收到离岸信用证项下款项时直接扣收打包放款本息;如打包放款到期时甲方未收到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或收到的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仍不足以偿还打包贷款本息,甲方有权自主决定从乙方在xx银行开立的账户上直接扣收打包放款本息。4、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向甲方提交有关单据,甲方有权自主决定从乙方在xx银行开立的账户上直接扣收打包放款本息。第七条 与上述离岸信用证相关的任何货物或合同纠纷与本合同及甲方无关。第八条 乙方若提前还款,需经甲乙双
4、方协商一致。第九条 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一、违约事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1、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接受离岸信用证项下减额、缩短有效期等修改;3、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文件或其所做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4、乙方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5、乙方擅自改变打包放款资金用途,挪用打包放款资金或用打包放款资金从事非法、违规交易;6、乙方违反与甲方或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其他类似合同(包括但不限
5、于授信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其发行的任何债务性质的证券,或者因该等合同或证券产生的争议而进行诉讼或仲裁;7、乙方的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担保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或者担保合同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8、乙方存在怠于管理和追索到期债权,或以无偿、不合理的低价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其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9、乙方利用与任何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等债权贴现或质押,套取甲方或其他银行的资金或授信;10、乙方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有意逃废银行债权;11、乙方经
6、营状况出现重大问题,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其对外担保而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12、乙方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13、乙方出现分立、合并、重大兼并、收购重组、重大资产处置、减资、清算、改组、撤销、被宣告破产、被解散等情形;14、乙方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甲方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或者乙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出现诉
7、讼或仲裁案件,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宣告破产或解散等情况;15、乙方所处行业发生不利变化,甲方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16、与乙方相关的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情形。二、违约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所述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任一种或同时采取多种措施:1、主张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款项本息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2、停止或终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任何款项;3、有权直接从乙方、保证人账户上扣收已发放款项本息和费用;4、要求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提
8、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担保;5、行使担保权利,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处分抵押物及/或质物实现债权;6、乙方未能按约定偿还打包放款本息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打包放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相关费用,亦有权主动从乙方在xx银行开立的账户上直接扣收上述款项。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起对打包放款本金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90天以内的(含90天),贷款本息的偿还顺序为:(1)利息(含罚息、复利);(2)本金。贷款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本息的偿还顺序为:(1)本金;(2)利息(含罚息、复利)。7、乙方挪用打包放款的,
9、甲方有权对违约使用的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根据违约使用天数对打包放款本金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10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8、依法向乙方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求偿权,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配合与协助,甲方行使代位权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9、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方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配合与协助,甲方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10、甲方依法及依约有权主张的其他救济措施。第十条 集团客户授信与关联交易的特别约定一、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上直接或间接控
10、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二、乙方为集团客户时,应在发生净资产10%以上的关联交易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以及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第十一条 费用条款乙方到期没有偿还打包放款,导致甲方为催收打包放款本息支出的费用,包括公告、送达
11、、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由乙方负担。第十二条 合同的修改与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修改或解除本合同,修改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三条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1、乙方是在其设立的司法辖区内合法设立、有效存续及拥有良好声誉的公司,拥有全部的公司权利及政府许可和批准从事其目前从事的业务。2、乙方拥有合法的权力、权利和授权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合同。本合同构成对乙方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并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对乙方执行。 3、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项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乙方谨此承诺,其将以善
12、意方式完整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且若未取得甲方事前书面同意,其不会做出任何行为(包括其应作为而不作为,或其不应作为而作为)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 5、乙方谨此承诺,若其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人代表等事项,其将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甲方按照原住所、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6、乙方谨此确认,其已经认真审阅、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第十四条 杂项1、在合同生效期间,甲方对乙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合同内甲方应享有的权利,均不损害、影
13、响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不能作为甲方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2、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乙方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可立即向乙方追索本合同项下打包放款本息及其它有关款项。3、甲方及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形式进行。4、本合同中规定的日期或期间的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第十五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国法律未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产生争议和纠纷,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条件及终止条件1、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应由其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合同终止条件: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打包放款本息及其它一切费用清偿完毕。甲方单位盖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