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互联网信息认证服务协议合同编号:2017XXXX协议签订地: 上海浦东 甲 方: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乙 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协同、共赢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互联网信息服务合作相关事宜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第一条 合作内容和定义1、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称“信息服务”)指甲方为渠道客户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核查技术服务(技术包括信息对比、信息查询、信息模型分析和图像生物识别等)。2、乙方是中国境内依据中国正式颁布的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乙方需向甲方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企业资质证明文件)。3、乙方经用
2、户(包括但不限于被核查人、被核查机构等)充分授权并采集用户信息,委托甲方向相关数据源单位核查该用户信息。第二条 合作声明1、甲、乙双方分别向对方保证,其可全权订立本协议并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2、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即表示甲、乙双方已经仔细阅读、充分理解并完全毫无保留的接受本协议之所有条款。3、未经双方事先书面确认,无论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各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4、甲、乙双方承诺在合作期间不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双方合作或者另一方名誉、权益的事宜。5、双方同意在合作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三条 双
3、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将保障相关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技术维护,并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技术与运营支持。2、因权威数据源对系统进行调整、升级、扩容等措施而导致服务中断,甲方应尽可能提前通知乙方;因停电、系统故障、传输线路、通信故障等不可预测因素造成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积极采取措施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数据交换,则双方可通过应急流程进行数据交换,如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或加盖单位业务章的纸质凭证等方式,届时由双方协商确定。3、甲方有义务采取充分而有效的措施对乙方传递给甲方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和返回给乙方的信息进行保护与保
4、密,防止该等信息泄露。甲方的该项保密义务,不因为本协议的终止、解除而终止、解除。4、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返回的信息,不构成甲方对包括乙方和/或用户(被核查人、被核查机构等)在内的任何人之明示或暗示的观点。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对于包括乙方和/或用户(被核查人、被核查机构等)在内的任何人依据返回结果、资料或服务而做出的决定或者采取的行动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5、甲方有权随时检查和监督乙方使用甲方服务的情况,甲方发现乙方未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履行本协议义务或未充分履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改正或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核查个人和机构信息须获得被查询个人和被查询机构授权同意
5、。乙方从甲方获得的信息仅用于了解个人和机构信用状况为限,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乙方须对从甲方核查获得的信息负有永久保密义务,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将从甲方获取的信息提供及泄露给第三方(包括被查询个人和机构)。乙方承担因非法使用甲方信息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本条款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均具有法律效力。2、乙方同意委托甲方向相关机构核查被核查个人和机构的信息。3、乙方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侵犯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等违法活动。4、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交付服务费用。5、若出现乙方客户否认授权乙方进行信息服务,或信息服务对乙方客户造成了损失,甲方有权从风险保证金中先
6、行冻结乙方客户赔付损失金额,并通知乙方,由乙方协调解决。待乙方解决后,甲方有权按照争议处理结果将冻结的款项做相应的处理。如公安部门、银行和银联等有权机关或数据源单位对前款款项出具处理意见的,乙方应遵循处置。6、乙方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声称拥有类似于本协议中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性质的服务。7、乙方不得将甲方的系统接口及本协议中规定的相关业务转售给其他第三方。第四条 费用1、信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根据单次充值的金额决定单价。具体单价标准请见附录一。第五条 保密条款1、双方应建立技术、制度方面的信息安全保护机制,防止信息泄露。对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信息泄漏或被第三方获取所产生的一切
7、后果及损失,各自承担责任。2、乙方承诺保守涉及甲方信息服务的所有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政策、业务政策、收费标准、市场策略、系统解决方案、个人和机构信息及业务管理系统等,如有违反相关保密约定,乙方应当按照双方合作期间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信息服务费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当继续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甲方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3、甲、乙双方应共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双方因通过本次合作而从对方取得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以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使用、公开或落入未经授权人士手中。一经发现一方泄露、不当使用商业秘密信息,另一方有权立刻终止合同,并追究一方相关经济、
8、法律赔偿责任。4、双方同意对本次合作涉及的所有合作条款和内容应严格保守秘密,如因某一方的责任导致上述信息泄露,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在合作期间及本协议终止,任何一方不得将任何有关本协议内容的信息披露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本协议其他条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6、甲、乙双方确认,双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时开始,永久保密。合作终止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7、如必须公开的业务信息及数据,需甲乙双方同时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信息公布。第六条 协议的终止1、除法律规定及本协议另有约定的终止情况外,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将立即终止。在依据本条发生的协议终止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9、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包括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所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1)甲方或乙方拥有的相关从业资格被政府行政部门取消或注销,但该取消或注销并非由于该方的过错或者过失情况下除外。(2)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进入,或被其它第三方申请,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3)如一方无故拖延履行本合作协议,且在另一方以书面形式告知违约方拖延之事实5个工作日后,违约方仍未采取措施,则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且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全部经济损失。2、终止本协议以前发生的费用不受终止协议的影响,终止本协议并不代表放弃对违约方其他违约行为的索赔权。第七条 不可抗力1、合作协议中任何一方对其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或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
10、给对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以最为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十五天内向对方出具能有效证明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文件。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以尽量减少因本协议不能或延迟履行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延迟履行其相关义务的事件应与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相同。2、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宣布或未宣布的国内骚乱、战争、封锁、禁运、政府法令或总动员,影响各方履行本协议的;(2)影响各方履行协议的重大政策变化和行政命令;(3)影响各方履行本协议的火灾、水灾、台风、
11、飓风、海啸、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4)国家公安系统的权威数据源受政策原因停止相关服务。3、鉴于网络所具有特殊性质,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非甲方原因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情形:(1)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2)计算机系统遭到破坏、瘫痪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信息或纪录的丢失;(3)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重大影响;(4)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5)其它非甲方、其他运营商造成的原因等。第八条 违约条款及争议解决1、在合作过程中,如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或无故解除协议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除应赔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外,守约方还可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12、。2、乙方违约的情况下,包括但是不限于擅自变更使用服务目的、未按本协议约定范围和要求使用服务、背离使用初衷等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立即终止本协议,暂停乙方授权区域内业务,对乙方系统授权进行失效处理,关停乙方的接口或账号等方式。无论甲方选择哪种方式,已收取的费用不再退还,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协议总金额作为违约金(协议总金额是指双方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服务交易金额的总和)。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当继续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甲方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乙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甲方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3、除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约定的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外,其它违约行
13、为的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3个工作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因此赔偿所引发的一切合理费用的支出)。4、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上述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相关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在书面通知违约方后,提前终止本协议。如因乙方该等违约行为造成被查询个人、机构或其他人投诉甲方或致使甲方被诉讼和处罚的,乙方除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应承担相应全部责任,并负责消除影响、处理相应纠纷。6、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7、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
14、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8、在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本协议应继续履行。9、一方未行使、迟延行使或部分行使其权利,并不意味该权利被放弃;某一权利不行使并不意味着其它权利被放弃。如本协议任何条款经判决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继续履行的,其它条款继续有效。第九条 免责条款1、在任何情况下,甲乙双方无须就下列情形承担责任:(1)不可抗力。本协议第八条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2)为改善服务质量,甲方有权对系统进行调整、升级、扩容等措施,并以网站公告、邮件、传真或者双方约定的联络方式或其他书面形式提前3日通知乙方,因此导致服务中断的情形,甲方不承担责
15、任。服务中断累计超过1日的,协议的服务期限应根据实际中断时间相应延长。服务中断累计超过3日的,乙方有权立刻终止合同,并追究甲方相关经济、法律赔偿责任。(3)因停电、系统故障、传输线路、通信故障及通信线路等不可预测因素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情形,甲方不承担责任。2、甲方提供的信息服务返回结果仅起参考作用,不作为证据使用,且甲方对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本协议涉及的乙方和乙方用户等)由此做出的任何行为不承担责任。3、甲方提供服务来源于公安机关、银联、银行、征信机构等相关数据源单位,如由信息更新等原因导致核查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应以数据源单位出具的说明为准,就此甲方不负法律责任。4、甲方不承担因乙方超越
16、法定权限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第十条 其它1、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服务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如甲乙双方均无异议,则本协议合作期限自动顺延壹年。3、任何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往来正式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函件、通知书、对账结算单据、发票等)应以书面形式并应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按协议载明的通讯地址寄达对方,通知自收到之日起生效。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一致同意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
17、效力。5、本合作协议任何部分被视作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或部分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6、本协议壹式贰份,甲方和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为互联网信息服务合作协议之签章页与附件)甲方: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乙方: 负责人签字:盖章:负责人签字:盖章:附件一:信息服务登记表一、甲方公司信息公司名称公司地址联系电话公司网站业务联系人技术联系人银行账户二、充值金额信息服务费元三、信息服务类型及价格(单位:元)业务名单价备注身份证实名验证身份证返照验证(带波纹)银行卡2字段验证银行卡3字段验证银行卡4字段验证触发短信接口身份证返照验证(高清)四、乙方公司信息(乙方填写)公司名称公司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公司网站业务联系人技术联系人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发票开票内容咨询/技术服务费6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