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综合保障服务协议
甲方(购房者): 乙方:xx经纪有限公司
为提升房屋交易质量,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甲方通过乙方居间介绍成交存量房屋,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服务合同后,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障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保障服务费
1、 保障服务费金额:交易房屋成交总价的0.2%,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
2、 保障服务费支付时间:甲方于签署本协议当日支付。
二、保障服务内容
凶宅保障服务
1. “凶宅”定义
鉴于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凶宅”进行明确定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中“凶宅”系指在交易房屋本体结构内(即在该房屋产权证书所载明的面积范围内,不包括电梯、楼梯间以及车位等配建设施)发生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并经警方依法确认和记录的房屋。
2. 保障服务内容
乙方严格对经乙方居间出售的存量房屋进行背景调查,如乙方知晓该交易房屋在现任产权人所有期间发生过凶宅事件,应当在签约前告知甲方,以便甲方在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做出购买决定。
3.赔付条件
A.凶宅事件是在签约前发生的;
B.凶宅事件是在该房屋交易的出售方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发生的;
C.该房屋交易是通过乙方居间成交的二手房买卖业务并已全额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服务保障费;
D.该二手房交易中,乙方未做到对凶宅信息向甲方如实披露;
E.甲方应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服务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向乙方提出补偿申请;
F.有警方证明该交易房屋本体结构内确曾发生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
G.如甲方对该凶宅信息已经知情的,乙方将不承担补偿。
如乙方未尽上述保障服务内容且符合上述赔付条件的,乙方需对甲方所受损失进行补偿,具体方式由甲乙双方根据有利于交易和保障甲方利益的原则协商确定,最高可至原价回购。甲方获得补偿后,应当积极配合乙方追偿损失。
本协议中的原价是指本次交易的购房者购买交易房屋的价格,即房屋买卖相关协议中所载明的房屋成交价格本身,不包括税费、利息等其他花费。
辐射房保障服务
1、 保障服务内容
乙方应严格对经乙方居间出售的存量房屋进行电磁辐射检测,如果房屋周边既存的高压电力设备对交易房屋造成的电磁辐射影响,超过国家标准的情况(工频电场强度超过4000V/m、磁场强度超出100μT),乙方应当如实告知甲方,以便甲方在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做出购买决定。
2、赔付条件
A.辐射超标是由房屋周边的高压电力设施工频电磁辐射造成的;
B.造成工频电磁辐射影响的高压电力设施是在签约前已经存在的;
C.该房屋交易是通过乙方居间成交的二手房买卖业务并已全额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服务保障费;
D.该二手房交易中,乙方未向甲方如实披露该信息;
E.甲方应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服务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向乙方提出补偿申请;
F. 乙方仅认可指定的权威机构的检测结果,且周边高压电力设施造成的工频电磁辐射超出HJ/T24-1998《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所载明的标准值的(电场强度4000V/米、磁感应强度100μT),其他标准乙方不予认可;
G. 甲方自行在乙方指定的权威机构检测,如检测结果依照上述规则证实确实超出标准值的,则该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H. 对高压线塔、大型变电站之外的各类辐射,乙方将不承担补偿;
I.如甲方对该辐射信息已经知情的,乙方将不承担补偿。
如乙方未尽上述保障服务内容且符合上述赔付条件的,乙方需对甲方所受损失进行补偿,具体方式由甲乙双方根据有利于交易和保障甲方利益的原则协商确定,最高可至原价回购。甲方获得补偿后,应当积极配合乙方追偿损失。
查封房保障服务
1、保障服务内容
乙方应严格对经乙方居间出售的存量房屋在签约前进行房屋信息核验,确认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查封,并如实告知购房者。
2、赔付条件
A. 交易房屋在签约前已被依法查封;
B.该房屋交易是通过乙方居间成交的二手房买卖业务并已全额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服务保障费;
C.该二手房交易中,乙方对已存在的房屋查封情况未核实、未告知的;
D. 如出售方已明确告知交易房屋有查封,由出售方自行解除查封的,甲方已知情并达成一致协议的,乙方将不承担补偿;
E. 甲方须与乙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在乙方协助下对出售方进行追缴。
如乙方未尽上述保障服务内容且符合上述赔付条件的,乙方承诺甲方已支付的购房款
由乙方先行垫付返还,同时,乙方将退还甲方所支付的佣金。如甲方未支付购房款,乙方将不予垫付。
本条中的“先行垫付返还”是指甲方已经缴纳的购房款、按揭贷款手续费都由乙方垫付,返还给甲方,乙方与甲方将继续向出售方进行追缴。
物业保障服务
1、保障服务内容
乙方应当协助交易双方对经乙方居间出售的存量房屋进行物业交割,核实物业费、供暖费、水费(热水、中水、自来水)、电费、有线电视费、宽带费、燃气费等费用的缴存情况。
2、赔付条件
A. 欠费是发生在出售方取得房产证后至该宗交易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接时间范围内发生的欠缴情形;
B.该房屋交易是通过乙方居间成交的二手房买卖业务并已全额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服务保障费;
C.如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先行入住的,按照约定日期计算,该日期之前发生的欠费,适用该项垫付申请条件;
D.如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出售方继续居住一段时间的,则出售方继续居住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出售方承担,该期间所发生的欠费不适用该项垫付条件;
E.出售方如有预交费用可涵盖欠费的,则预交费用可冲抵欠费的部分不适用该项垫付条件;
F.如上述费用征收机构未限制入住或未限制使用服务的,或是已明确是向出售方进行追讨的,不适用该项先行垫付条件;
G.甲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确实存在欠费;
H.如出售方已留存物业交割保证金,但甲方在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物业交割保证金自行划转给出售方的,则该笔保证金足以抵扣部分的欠费,乙方不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如乙方未尽上述保障服务内容且符合上述赔付条件的,在完成物业交割和过户手续后,
甲方如发现出售方有物业费、供暖费,及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费用(除非交易中包含车位,否则车位费不包括在此类费用中)有拖欠导致被限制入住或无法享受相关服务的,在向出售方催缴后拒不结算的,或留存的物业交割保证金不能完全抵扣全部欠费的,则乙方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本条中的“先行垫付返还”是指为了保证甲方享受上述服务不受影响,而由乙方以先行垫付的方式将上述费用缴纳,乙方与甲方将继续向出售方进行追缴;
房屋漏水保障服务
1、保障服务内容
乙方应严格对经乙方居间出售的存量房屋主体结构内(不含公共区域:如公共管道、外墙、屋顶等)是否存在漏水情况进行排查,并如实告知甲方。
2、赔付条件
A.该房屋交易是通过乙方居间成交的二手房买卖业务并已全额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服务保障费;
B.该二手房交易中,乙方对房屋漏水现象未核实、未告知的;
C. 如甲方已知晓交易房屋存在漏水现象的,乙方将不承担补偿;
D.乙方仅对交易房屋在过户之日起半年内房屋主体结构内发生了非第三方导致的漏水现象进行补偿,超出期限的将不承担补偿。
如乙方未尽上述保障服务内容且符合上述赔付条件的,由乙方依据指定维修公司的评估
结果进行实际维修费用补偿,补偿金额最高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最高补偿金额为成交价的1%,上限为1万元)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xx经纪有限公司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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