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项法律服务协议聘请单位:xxx中医院 (以下简称甲方)应聘单位:xx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为适应都匀城市发展,解决城区停车难问题,根据x会议精神,甲方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修建“智能化停车场”,为切实保障甲方在该项目谈判、签约、实施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甲方聘请乙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甲方聘请乙方为拟建“智能化停车场”项目提供如下法律服务:1、 乙方为甲方开展项目提供相应的法律及政策依据,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及执行方案。2、 为甲方草拟、审查与代理人、合作方签订的合同。3、 参与甲方对“智能化停车场”的谈判、签约
2、等法律事务。4、 法律风险防范与提示。5、 甲方项目所需的其他法律服务。第二条 乙方指派 xx律师为甲方提供本次专项法律服务。第三条 如因甲方、代理人、合作方或者客观原因、政策因素导致该项目不能实施的,本协议自然终止,甲方不得要求退费。第四条 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提供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法律服务,甲方一次性支付专项法律服务费用十万元(¥100000.00元),费用自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支付。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第六条 如因甲方事务需要乙方律师到外地处理的,差旅费由甲方承担。第七条 乙方中途无正当理由终止本协议的,应退还甲方全部费用。甲方中途无正当理由终止本协议的,视为乙方完成全部合同义务
3、,乙方所收取费用不予退还。第八条 为便于专项法律服务的开展,甲方应在工作上给予大力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方便,即甲方应如实告知与“智能化停车场”项目相关的情况,必要时应提供与该项目相关的材料,如因甲方提供材料不全、失实或告知事项存在瑕疵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九条 乙方应保守在本次专项法律服务过程中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第十条 为保障专项法律事务的顺利进行,甲方指派 同志作为本协议履行期间的固定联系人,乙方指派 同志作为本协议履行期间的固定联系人。如任何一方的固定联系人发生变化,应于变化事由发生后二日内将新的固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书面通知对方。甲方固定联系人 同志的联系方式为: ;乙方固定联系人
4、 同志的联系方式为: 。第十一条 在专项法律服务过程中,甲方需要乙方派员到场参与谈判或咨询的,甲方应提前一天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以便乙方充分准备,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智能化停车场”项目涉及其他专业技术问题的,甲方应聘请其他相关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并承担相关费用。第十三条 如因“智能化停车场”项目形成诉讼或仲裁案件,甲方需委托乙方代为诉讼或仲裁,双方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代理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四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页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总务科: 法定代表人(签字):内审科: 分管院长: 书 记: 院 长: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