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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是由从事____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农户、组织为主体,根据自愿、民主、平等、互利标准提议成立,实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 ____,总股本___。本社住所设在___县(市)___乡(镇)___村。
第三条 本社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经过社员合作和联合,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维护社员利益,促 进社员增产增收,提升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第四条 本社关键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采购生产、生活资料;
(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教导和培训;
(三)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四)组织社员从事产品储藏、加工和销售;
(五)提供其它社员所需服务。
第五条 本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享受独立法人资格,其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本社自愿加入____合作社联合社,认可其章程,享受社员社权利,推行社员社义务。
第二章 社 员
第七条 凡从事____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农户、组织和其它人员自愿申请,认可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八条 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社员退社须提前____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申请,股金在年度结算后退还。
第九条 社员权利:
(一)参与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与本社组织各项活动,并享受本社为社员提供各项优惠服务;
(三)参与本社年底盈余分配;
(四)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提议。
第十条 社员义务:
(一)按要求交纳股金;
(二)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三)主动参与本社各项经营活动,优先和本社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社发展;
(四)接收本社指导,严格推行协议,根据协议要求开展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活动并确保产品和服务质量;
(五)为本社提供产、加、销信息和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要求退还其股金:
(一)不推行社员义务;
(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有严重违反章程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社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制度,设置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____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定时召开,通常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须有全体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需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出时。
第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相关决议表决实施1人1票制(或百分比票制)。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它社员(代表)代理,1名社员(代表)只能代理____名社员(代
表)。各项决议须有全体社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关键事项须有全体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需提前____日向社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订、修改和经过本章程;
(二)选举或免职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及其组员;
(三)审议经过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四)审议同意本社经营方针、发展计划和规章制度;
(五)审查和决定对本社盈余分配,对理、监事及社员奖惩;
(六)决定相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等关键事项;
(七)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理事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____名、理事____名组成,每届任期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主任为本社法定代表人,推行对应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确定本社发展计划、规章制度、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提交社员(代表)大会经过,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四)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五)聘用工作人员,决定其聘期、酬劳和奖惩;
(六)同意接纳新社员或原有社员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社员资格;
(七)负责管理本社资产,努力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社员(代表)大会授予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必需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半数以上经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必需有文字统计。
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本社监督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____人、监事____人组成,任期____年。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依法经营,遵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检验理事会对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实施情况;
(三)监督检验理事会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汇报;
(五)受理社员及农民来访,向理事会提出改善工作提议;
(六)提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必需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半数以上经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财 务
第二十三条 本社资金起源:
(一)社员股金;
(二)开展经营活动收入;
(三)提留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
(四)银行贷款;
(五)政府及相关部门扶持资金;
(六)捐赠;
(七)其它。
第二十四条 本社年底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____提取,用于增加积累、增强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或填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____提取,用于社员集体福利事业;
(三)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按____提取,用于次后年度填补亏损;
(四)按社员和本社交易数量(额)返利;
(五)股金分红;
(六)其它。
第二十五条 本社如发生亏损,以公积金、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社员股金依次填补。
第二十六条 本社财务公开,接收社员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社资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和挪用。
第五章 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 本社合并、分立和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改变、调整注册资本金等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社因为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等原因决定终止时,理事会应制订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并依法成立清算小组,对本社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处理。
第三十条 本社清算期间,不得从事和清算无关经营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清算小组同意,不得处分本社资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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