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聘请方:xx(厦门)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受聘方:福建xx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乙方”)第1条聘请1.1甲方聘请乙方为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乙方接受甲方之聘请。1.2乙方指派 xx 律师、 律师、 律师为本项目的经办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和甲方的需要,乙方可增派其他律师提供团队支持。第2条专项法律服务内容2.1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为甲方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尽职调查。2.2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为甲方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第3条甲方义务3.1及时、真实、全面地向乙方提
2、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承担因违反本款而产生的不利后果。3.2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交通等工作便利。3.3按本协议第5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本合同确定之经办律师与甲方进行联系并提供持续服务。3.4甲方应安排专人与经办律师联系。3.5乙方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专人递交、见面座谈等口头或书面的咨询(包括解答问题、提出建议、提供法律依据、提供信息资料、选择拟订方案等形式)、接受特别授权委托进行代理以及其他甲方同意或接受的方式向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第4条乙方义务4.1诚实、守信、及时、勤勉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
3、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4.2按甲方要求及时通知报告工作情况;4.3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对所知晓的服务对象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该保密义务在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另有规定,或经甲方同意,或该秘密已由第三人合法或不合法地公开时,得以解除。第5条费用5.1根据律师业务收费规定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确定,本合同项下专项服务费为 _元(单位人民币元,下同)。其中律师费用_元;交通住宿等费用_元由乙方律师包干使用。5.2上述费用按以下方式分期支付:5.2.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律师费用_元、交通住宿等费用_元;5.2.2自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_元。第6条生效及其他6.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为至本项目完成之日止。6.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须以书面进行,并由双方签署后生效。6.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两份,各方所执文本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福建xx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法定代表人:责任律师: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