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合作银行代签银行汇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结算基础工作,加强代签银行汇票业务管理,防范支付结算风险,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银行汇票管辖行的有关制度,结合我市合作银行的结算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代签中国工商银行汇票。代签银行汇票的管辖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市支行。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汇票指由*农村合作银行下属各支行(营业部,下同)代理中国工商银行*市支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代签银行汇票按兑付方式可分为转账银行汇票和现金银行汇票;按区域可分为全国银行汇票和*银行汇票两种。第四条 签发现金汇票
2、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填明代理付款行名称,申请人在汇票申请书金额栏大写处应先填写“现金”字样,再填写出票金额。现金银行汇票解付支取现金时,必须遵守大额现金管理办法。现金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第五条 代签银行汇票必须实行印、压(押)、证“三分管、三分用、定向代班”的原则。定向代班人员一旦确定后,不得经常更换,更换定向代班人员,应及时将变更后的人员名单上报总行备案。第六条 汇票凭证使用必须坚持“连续使用、逐份销号”的原则。第七条 代签银行汇票应按支付结算业务统一收费规定收取手续费、工本费和邮电费。第八条 关于收、发汇票信息的时间规定:各支行代签银行汇票每日在规定时间之前结束,之后不得签发汇票
3、;总行清算中心规定时间发送汇票信息至汇票承办行,在机构签退前接收汇票解付信息包,并进行分发。第三章 申请和撤销第九条 支行为畅通汇路、提高服务层次和带动自身业务的发展,可以向总行提出要求代签银行汇票的请示。代签银行汇票的网点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人员到位,能做到印、压(押)、证“三分管、三分用、定向代班”,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能熟练掌握签发过程和有关规定;有一定的汇票业务发生量;在总行清算中心有足够的结算资金,能够保证及时移存签发银行汇票的资金。第十条 总行在收悉支行的代签请示后,应进行实地调查,确认支行具备代签银行汇票的各项要求后,按新增代签点的要求报汇票管
4、辖行审批。第十一条 在征得汇票管辖银行同意后,总行答复支行,支行申请网点才可正式办理代理签发银行汇票业务。第十二条 支行因各种因素需对原代签网点进行撤销,应先请示总行,总行按撤销代签点的程序报汇票管辖行,在征得管辖行同意后,支行网点方可停办代签汇票;支行将印、押、证、机上缴给总行,并对汇票底卡进行轧打、核对、划转。第四章 签发和解付第十三条 在签发银行汇票前必须对申请人提交的“汇票申请书”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书凭证要素、申请书号码、印鉴、申请书凭证传递合规性、申请书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的条件等。第十四条 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执行代签银行汇票录入、复核交易,加盖汇票专用章,压数(全国汇票需编押)
5、后,将汇票、解讫通知交与客户。第十五条 总行清算中心分时段对签发的信息发送至银行汇票承办行,并及时接收承办行下发的汇票解付信息包,分发给各支行;支行根据汇票解付清单抽汇票底卡。第五章 印、押、证、机管理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印、押、证、机分别指汇票专用章(包括全国汇票专用章、*银行汇票专用章)、密押(编押机)、重要空白凭证(包括全国汇票和*汇票)、压数机的简称。第十七条 印、押、机由总行统一向管辖行领取,各支行凭介绍信、身份证向总行申领。领取时必须双人(一人必须为主办会计)、专车,并办理交接手续。各类机具下发给各支行网点经办员时也应办理交接手续,并应在业务印章(印模)、压、押保管登记簿中登记备案
6、。第十八条 印、押、证、机的使用和保管必须实行“三分管、三分用、定向代班”制度,即:印章由一人使用和保管;密押和压数机由另一人使用和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再由一人使用和保管;人员休息必须实行定向代班,办理交接手续。支行要做好定岗定责,不定期进行检查。第十九条 印章管理支行按规定程序向总行领取印章后,应指定专人使用和保管,严格按印章的使用范围使用。因磨损等原因印章无法使用时,由支行通过总行向管辖行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更新印章,不用的印章也通过总行向管辖行上缴。更新和上缴印章均需在业务印章(印模)、压、押保管登记簿中登记备案。第二十条 汇票凭证的管理支行主出纳根据凭证领用手续向总行领用银行汇票,支行汇票使
7、用、保管员每次向主出纳领用量不得超过每个品种(全国汇票、*汇票)二本。签发银行汇票时,必须按顺序号使用,营业终了进行账证核对。空白银行汇票凭证不得事先加盖好汇票结算章备用。银行汇票凭证作废时,将汇票作表外“101重要空白凭证”付出传票附件。第二十一条 压数机的管理支行按规定程序领取压数机后,应指定专人使用和保管。压数机经办员在工作时间短期暂离柜,应将压数机加锁置于箱内,严禁将压数机交给他人代管;午休和营业终了,应将压数机入库保管。压数机发生故障,应通过总行向管辖行进行修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修理。第六章 退款与挂失第二十二条 汇票签发离柜后,若因申请人发现有错误或其他原因要求重新签发的,必须识别
8、汇票的真伪性,并收回汇票申请书回单联,要求申请人书面承诺没有将汇票申请书回单联、汇票传真(复印)给收款单位作为收款依据,以免支行引起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将收回的汇票、解讫通知联、汇票申请书进行作废处理。申请人要重新填制汇票申请书签发汇票。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因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要求对签发的汇票提出未用退回时,必须识别汇票的真伪性,并要求申请人填写银行汇票退票申请,在汇票、解讫通知联上加盖“未用退回章”,由签发行向承办行办理退回汇票资金手续。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联要求退款的,出票行应于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处理。第二十四条 具有“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可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
9、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挂失止付书应记载以下内容及签章:汇票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汇票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第二十五条 失票人办理挂失止付的,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汇票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并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供已经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证明。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十三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支行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失票人也可以在汇票丧失后,直接向汇票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 遗失银行汇票的失票人要求出票行退回款项时,必须出具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出票行方可办理退款。且款项只能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或汇入法院指定账户,由法院转汇。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才能根据汇款人的需要退付现金。第二十七条 支行办理银行汇票挂失止付、凭法院出具的权利证明办理退款均需与银行汇票承办行进行联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